官: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管有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68克氯胺酮和0.65克可卡因。第二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873.59克氯胺酮、33.49克可卡因和十片共0.06克片劑硝甲西泮。
2009年12月17日早上約六時半,一隊警員在元朗屏山坑尾村「聖軒公家塾」埋伏,期間,警員見被告人進入公家塾後行入一房間,警員在房外埋伏,稍後當被告人從房間出來時被警員制服。警員搜查被告人,在他的黑色外套左衣袋發現涉第一控罪的毒品,其後,再撬門進入那房間搜查,發現涉第二控罪的毒品,包括三十七袋氯胺酮、十五袋可卡因,和一袋硝甲西泮片劑,在房間內同時發現四個電子磅、剪刀、大量透明膠袋,和膠手指套等,部分沾有毒品粉末。
被告人現年25歲,未婚,沒有犯罪紀錄,他接受教育至中五,曾任保安員,月入約$7,000。家人有父母和一弟,父親患腎病,已退休。被告人承認案發時有毒癮,每月須花萬多元吸毒,因此受朋友唆使販運毒品,報酬是免費毒品。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有明確指引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第二控罪的873.59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12至14年。販運可卡因也有量刑指引 (R V Lau Tak Ming [1992] 2 HKLR 370),第二控罪涉33.49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應為監禁5至8年。涉多種危險藥物案件的判刑,本席依案例訂明的方法判刑 HKSAR V Yip Wai Yin [2004] 3 HKL 367, HKSAR V Cheung Kwok Leung [2003] 2 HKLRD 543, HKSAR V Wong Kin Kau CACC269/2009。本席會先就刑期較長的毒品氯胺酮決定量刑起點,再因應可卡因和硝甲西泮的份量向上調整刑期。
本席已詳細考慮他的背景和案情,現判刑如下:
第一控罪 - 管有1.68克氯胺酮和0.65克可卡因,本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毒品份量很少,本席不再就潛在危險加刑,認罪減刑5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10個月。
第二項控罪涉三種毒品,販運873.59克氯胺酮應以十三年另五個月為量刑起點;販運33.49克可卡因應以六年另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販運十片片劑硝甲西泮應加刑一個月。考慮過以上情況和整體刑罰原則,本席以十五年另六個月為這控罪的整體量刑起點,認罪減刑五年另兩個月。
就第二控罪,被告人共入獄十年另四個月。兩項控罪雖然是同時間發生,但性質並不相同,不過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的其中6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須共入獄十年另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