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49/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anuary 2016.
1. 於2013年10月10日,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編號2013年第38379號(下稱「 該案件 」)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申索人和被告人分別為荃灣海濱花園18座海暉閣2字樓D室(下稱「 該單位 」)的租客和業主。申索人與被告人於2011年9月28日簽訂租約 (下稱「 該租約 」)。雙方就每月租金為7,800元及租賃期為兩年(即由2011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均無爭議。被告人指稱,該租賃期的第1年為死約而次年為生約,但申索人不同意,並認為租賃期是兩年。簽約當日,申索人支付給被告人1個月租金和1 個月按金,被告人同時將該單位的鎖匙交予申索人。於2014 年1 月24 日,申索人將該單位交回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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