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017/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December 2015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Interim maintenance – Reasonable needs – Ability to pay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C v F – Petitioner claimed no income, Respondent claimed Petitioner had new business – Court assessed reasonable monthly expenses at HK$70,323 – Court found Respondent had ability to pay from property sale proceeds – Interim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HK$52,083/month from 2016-01-01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女方合理經濟需要 · 男方經濟能力 · 候訊期間贍養費金額

Outcome: Interim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HK$52,083/month from 2016-01-01; Respondent's application dismiss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7017/201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8 Dec 2015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017 /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年第 7017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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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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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5年 11 月 6 日
判決日期 :  2015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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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候訊期間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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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判案書內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

2.這是有關女方2015年4月8日的傳票和男方2015年6月11日的傳票的聆訊。

3.男方今年75歲,他是一名裁縫。女方今年51歲。1997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兒子,他於2002年3月出生,現年為13歲,與女方同住。

4.2014年5月30日女方以兩年分居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2015年1月26日法庭作出命令將兒子的共同管養權頒予訴訟雙方,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則有合理的探視權。2015年4月8日女方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候訊期間贍養費每月89,643元。2015年4月9日法庭舉行首次聆訊時,作為一個中期的措施,法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27,000元,作為候訊期間贍養費,首期在2015年5月8日支付,其後在繼後的每個月的第8天支付,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但男方只是支付了首期的候訊期間贍養費,他違反了法庭的命令,沒有再支付其後的每月付款。

5.2015年6月11日男方以傳票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自2015年6月8日開始,他無須向女方付任何候訊期間贍養費。2015年7月13日法庭頒令將2015年4月8日和2015年6月11日兩張傳票排期於2015年11月6日同時聆訊,並預留1天。

6.2015年9月14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7.應女方的申請,2015年10月7日法庭頒令將男方的3名兄弟加入為本案第二、三、四答辯人,和針對男方是否擁有在他名下位於國內恩平市兩個物業的實益權益這初步議題進行審訊,有關第三者權益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本席的意見

8.有關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的適用法律原則並不算複雜。一般來說,主要的考慮為申請者的合理經濟需要,以及對方的支付能力。法庭在這階段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況的審視,當然若《婚姻法律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下的因素,如於這階段有相關性的話,均為法庭考慮之內。但法庭不會在這個時候對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參考C v F  [2006] HKFLR 41。

女方的合理經濟需要

9.女方現年52歲。由約2006年開始,她於北京以“緣來高仕”品牌經營時裝業務。一直以來,男方向緣來高仕供貨,女方藉此賺取收入,2014年3月男方停止向“緣來高仕”供貨,2014年8月“緣來高仕”結業。方說她現在無業、也無收入。

10.男方以往向女方提供每月50,000元作為家用,後來減少至每月20,000元。2014年5月開始,男方更停止向女方支付家用。

11.女方手持一個位於九龍海逸豪園(後稱“海逸豪園”)的住宅單位作收租用途,該物業實用面積約為480呎,市值約為8百萬元,現無按揭欠款,其租金為每月20,000元,扣除管理費、地租等開支後,每月淨租金收入為18,240元。女方說她現只是依賴該18,240元租金以及其儲蓄為她以及兒子的生活費。

12.根據女方在2014年9月4日存檔的表格E,她每月的家庭開支為26,317元、個人開支為29,177元、子女開支為34,149元、總額為89,643元。她當時有現金約15萬,另有時值2萬多元的股票,一些不知其退保的現金值的保單,和首飾、手錶、汽車等個人物品其報稱的價值為10多萬元。另女方個人名下曾持有一個位於上海的住宅單位(後稱“和平花園”),她在2014年初以人民幣350萬將和平花園售出,她說已將所得全數注入“緣來高仕”,和清還欠朋友的債務。

13.婚後訴訟雙方一直居住位於衛理苑一個單位(後稱“衛理苑”)。衛理苑由男方單名持有,其實用面積大約為1,250呎,市值為約2,350萬至2,400萬元。結婚後,其按揭還款、管理費、差餉、地租、及所有雜費均由男方支付。分居後,女方與兒子仍然住在衛理苑,與男方分房居住。2015年3月男方不再支付電費、煤氣費、管理費。自此之後,衛理苑的電費及煤氣費便由女方支付。2015年5月男方停止償還按揭貸款,因此銀行向法庭申請收樓,2015年10月20日法庭頒令,若男方未能於其後28天內還清欠款的話,男方就要將衛理苑交吉給銀行,訴訟雙方也即將須搬離這單位,另尋居所。女方說若她於衛理苑附近租住一個與現在居住環境相若的單位,將要支付約每月35,000元租金。

14.女方估計其後每月的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元)

租金(將來支出)

約35,000

雜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水費)

4,000

食物開支

15,000

雜項家用開支

1,000

汽車開支

5,000

家庭傭工

4,500

其他維修以及更新家庭用品

1,000

每月一般開支總額:  

65,50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3,000

交通費

1,000

服裝/買鞋費用

2,000

個人儀容用品(理髮以及化妝品)

5,000

娛樂消費/禮物

2,000

假期消費

2,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保險費

4,890

每月個人開支總額

20,390


開支
 

 

學費

8,500

額外補習費

12,0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40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95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課外活動費

200

娛樂消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800

服裝費/鞋費

300

保險費

673

午餐及零用錢

900

其他交通費

300

校服費

300

每月子女開支總額

26,323

15.女方說她每月的開支總額為112,213元,扣除每月的租金淨得,男方應給女方每月贍養費93,973元。

16.男方不同意女方所說她已結束〝緣來高仕〞業務,他說她是用50萬港元註冊了一間新公司轉到北京東城區繼續經營,男方也提供了他在網上得來的一些資料來證明他這一個說法(詳見他的陳詞附件E)。所以,他也不同意女方所說她現時並無收入的說法。男方又認為女方並未清楚交待她出售和平花園後所得的款項的去向。對於她所報稱的每月開支,男方也並不同意。

17.就女方的每月開支,在衡量女方和兒子的合理經濟需要時,法庭應以訴訟雙方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作為標準。但分居後,雙方將有各自的家庭開支,兩個家庭的開支難免會比從前一個家庭的開支為多,在收入不變、甚至減少的情況下,本席認為訴訟雙方須接受他們的生活水平與從前比較將會有所下降的現實。

18.在女方估計的每月開支方面,本席認為作為一個兩人家庭,再加上一個女傭,她將來的合理租金開支應為每月25,000元。就雜費、食物開支、雜項家用開支,合理來說也應只約為她估計之一半,即分別應是2,000元、7,500元、和500元。衡量到雙方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本席接受她的汽車開支和家庭傭工開支分別為5,000元和4,500元。至於其他維修以及更新家庭用品一項,本席認為應算為已包括在上述雜項家用開支之中。按以上計算,女方合理的每月一般開支為44,500元。

19.在個人開支方面,因為在一般開支中已有每月共8,000元作為食物、雜項家用開支,同時女方也說她是家庭主婦,本席打算在其外出膳食費用、交通費和服裝/鞋費(共每月6,000元)之中,扣減每月4,000元。就個人儀容(每月5,000元)、娛樂消費/禮物(每月2,000元)和假期消費(每月2,000元)等項目,這些開支有彈性,在財政緊拙情況下,本席打算在其中扣減每月6,000元。醫療/牙齒護理費500元,本席接受這是合理的。女方說她有保險費每月4,890元,但並沒有提供應有的詳情,因此本席不接受這是一項合理的開支。按以上計算,女方合理的每月個人開支為5,500元。

20.子女開支方面,男方同意他的學費為每月8,500元。兒子今年13歲,本席認為其額外補習費和興趣班的合理開支合共不應超過每月6,000元。另外,其學校書簿及文具、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醫療/牙齒護理費、課外活動費、娛樂/禮物、假期消費、服裝費/鞋費、保險費、午餐及零用錢、其他交通費和校服費,本席認為都可以接受。即合理子女開支為每月20,323元

21.從以上可見,女方每月合理開支為一般開支44,500元,個人開支5,500元和子女開支20,323元,總額為70,323元。

男方的經濟能力

22.男方說他沒有經濟能力向女方付每月27,000候訊期間贍養費。

23.男方當裁縫多年,在本地也有一點名氣。2004年2月訴訟雙方開設高仕時裝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來經營他的服裝生意,營業地址是位於尖沙咀一個男方的自置商業單位(後稱“6-A”)。

24.2004年12月3日訴訴雙方聯名買入6-A隔鄰的單位(後稱“6-B”),他們把兩個單位的分隔牆打通,由2004年至2013年4月結業,高仕時裝有限公司使用6-A和6-B營業。

25.2012年2月8日男方以獨資方式領商業登記經營“高仕時裝”。雖然其商業登記證的營業地址是6-A,“高仕時裝”亦佔用6-B營業。2012年4月20日男方自簽一份租約,把6-A出租給“高仕時裝”,租期3年、由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租金為每月20,000元。

26.2012年7月男方以910萬元以連租約方式賣出了6-A。

27.2012年11月16日男方就高仕時裝有限公司向公司註冊處遞交“不營運私人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2012年12月14日他依據《公司條例》第291AA(7)條,在政府憲報刊登公告申請撤銷公司註冊,2013年4月12日他依據《公司條例》第291AA(9)條,在政府憲報刊登公告,把高仕時裝有限公司於2013年4月12日正式撤銷註冊。

28.男方說 “高仕時裝” 租用6-B的租約期滿後,即在2015年4月他結束所有生意,現在沒有收入。

29.2015年4月20日男方的長子(他與前妻所生)以獨資經營方式領商業登記經營另一“高仕時裝” ,但這 “高仕時裝”也是以6-B為營業地址。

30.女方不同意男方的說法,她認為男方依然在6-B經營其時裝生意。女方指出:

(1) 2015年6月15日女方的朋友到訪6-B,她看見有位男師傅在整理衣服,另有一位女職員接待她。該女職員向她說“高仕時裝”仍在營業。女方的朋友拍下照片為證。女方認出相中的男師傅和女職員都是高仕時裝有限公司的員工。

(2) 2015年6月16日女方的朋友再次到訪6-B,在上址也見到上述男師傅和女職員。她向女職員訂造衣服、支付了1,000元訂金。於他們發出的收據上可見,該收據是由“高仕時裝公司”發出的。

(3) 按這位女職員的通知,2015年6月27日女方的朋友到6-B取衣,並支付1,400元餘額,其收據亦是由“高仕時裝公司”發出的。

31.男方說上述男師傅是以舊伙記身分返到6-B,替他就這宗官司整理文件,他否認他現仍在營業、甚或有僱員。女方認為男方的說法不可信。但本席注意到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男方已年屆75歲,畢竟裁縫是親力親為的手作,由是對於男方說他打算退休,本席認為也並非完全不可信,但究竟是否可信,法庭須在正式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再作處理。

男方的資產

32.男方個人名下持有衛理苑,市值約2,350萬至2,400萬元,現欠按揭銀行略多於5百萬 [B2/840-842]。另外,男方與女方聯名持6-B,市值約6百至7百萬元。女方說男方擁有廣州市恆城大廈一個單位,女方估值為人民幣250萬,男方則說他無法取得這物業的房產證,因此這物業並不可能在市場出售,他也無法替它估值。女方也說男方擁有廣東恩平市聖堂鎮礼粉路11號,女方估值為人民幣20萬,和廣東恩平市聖堂鎮沿江路13號,女方估值為人民幣110萬。但男方卻說這些都是祖屋,他只是掛名替其兄弟持有,就男方是否這些物業的實益權益擁有人這初步議題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此外,男方以其擁有的恩平高仕休閒山莊有限公司在名下廣東省恩平市聖堂鎮聖平路1-8號發展一個休閒山莊計劃,女方對這個休閒山莊計劃的估值為人民幣2,000萬。男方則說這個計劃爛尾,因為他無法取得批文經營酒店業務,在這樣的情況下,他認為這個財產的市值只為約人民幣582萬。根據男方2014年7月30日的表格E,他當時也有銀行存款691,317.45元,股票市值586,850元。

33.2011年9月16日男方向銀行抵押了衛理苑物業,獲得貸款485萬元(後稱“舊按揭”),2013年7月17日男方再向銀行抵押衛理苑物業,加按獲得625萬元(後稱“新按揭”),2012年7月31日男方以910萬元以連租約方式賣出了6-A單位,這就是說於2011年至2013年期間,男方以加按及變賣資產的方式,套現了1,535萬元現金。但男方說:

(a) 他將部分資金大約380萬元作股票投資,也賺了約100萬元;

(b) 部分資金用於按揭還款,由2011年至2013年他每月按揭還款49,433元,2013年7月加按後,每月還款更增至70,922元;

(c) 另外,他替女方支付了約人民幣3,432,500的加工費(支付加工費收據見[B2/735-747]);

(d) 又另外,他於“恩平高仕休閒山莊計劃”,因投資失利,損失了約人民幣457萬建築費;

(e) 所有餘下的資金已經用於支持高仕時裝有限公司、“高仕時裝”的營運。

34.女方認為男方的這些說法很難令人相信,因為他的時裝服裝生意已經經營多年,他亦是靠他的時裝服裝生意支持生計多年,並可於中港置下多個物業,故很難相信他短短數年的時間內會有數百萬元的損失。況且在2012年他已經打算將其生意業務結束,她認為他不可能一方面結束公司的營運,另一方面將數百萬元的資金投放入其業務之中。

35.按男方所說,他在休閒山莊計劃中是套住了大約5至6百萬港元,另他替女方支付了加工費4百多萬,又由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共付按揭供款共約250萬,以上小計已達千多萬元,再加上這幾年來他需要的各種生活和其他開支,平情而論,似乎如他所說他在新、舊按揭所得所餘下的已經不多。

36.訴訟雙方都不接受對方所說現時並無收入的說法,也認為對方沒有坦白地交代全部資產,他們分別也提交了一些表面的證據來支持他們不同的說法,如前所述,本席不打算在本申請就他們的經濟狀況、收入和資產的不同說法作一個定斷。無論如何,正如女方指出,銀行賣出衛理苑後,歸還給男方的餘款會有一千萬元以上,本席認為男方可動用這筆款項來應付女方和兒子在候訊期間的合理需要。

37.本席不厭其煩的在此再說明一下。候訊期間贍養費,顧名思義,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就本申請而言,法庭只是會就所有情況作一個概況的審視,在繼續的法律程序裡,雙方會有機會再就對方的經濟狀況作出提問,和提交更多證據,在正式審訊附屬濟助申請時,他們也會有在庭上作供和盤問對方的機會,法庭會在顧及所有這些新的證據、證供後,就雙方的經濟狀況作出事實的裁定,若在考慮到這些事實裁定後法庭認為有需要的話,是可以就候訊期間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的。

頒令

38.就本申請而言,本席裁定女方每月合理開支總額為70,323,扣除她每月淨收租金18,240元,男方應給女方每月候訊期間贍養費52,083元,但這是已計及她搬離衛理苑後的租金開支,所以本席打算命令男方由2016年1月1日才開始付這個數目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在這個命令生效以前,男方仍須付女方每月候訊期間贍養費27,000元。

39.本席頒令:

(i)   男方須付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增加至每月52,083元,由2016年1月1日生效,首次付款也開始於2016年1月1日,其後在繼後每月的第1日付款,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ii)  男方2015年6月11日的傳票撤銷。

40.2015年11月6日法庭已頒令男方須將衛理苑出售後的淨得款項存入法庭,在他遵行這個命令後,女方可考慮向法庭作出申請,要求動用存入法庭的款項來應付上述候訊期間贍養費付款。

訟費

41.本案其中一個主要爭論點在訴訟雙方有沒有如實地披露他們的資產和收入狀況。就這方面,在審訊附屬濟助申請後,法庭會就雙方的經濟狀況作出事實的裁定。在目前來說,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訟費保留的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趙端庭律師行轉聘陳星光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