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017/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osts – variation of provisional costs order – summary assessment – reasonable fees – no order as to costs of application – costs varied from HK$10,000 to HK$38,000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provisional costs order

Outcome: Application to vary costs order granted in part. Costs varied from HK$10,000 to HK$38,000. No order as to costs of this application.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7017/2014[2020] HKFC 25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017 / 2014

[2020] HKFC 2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701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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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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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內庭(書面處理)
呈請人的申請︰ 2020年8月4日
答辯人的反對陳詞︰ 2020年9月10日
呈請人的訟費陳述書︰ 2020年10月28日
答辯人的補充反對陳詞︰ 2020年11月2日
判案書頒發日期︰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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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申請更改暫准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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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由呈請人妻子(「女方」)提出的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有關申請」)。答辯人丈夫(「男方」)反對有關申請。

2.本席於2020年4月29日頒下附屬濟助審訊的判案書。男方就有關的判案書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於2020年7月23日頒下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案書,撤銷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就訟費事宜以暫准命令的方式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10,000元。女方以傳票方式提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有關申請,並呈交了訟費陳述書,要求訟費評定為港幣67,127元。

3.本席認為有關申請適合以書面方式處理,無須進行聆訊,以減省不必要的訟費,所以作出相關的指示。從男方以誓章方式存檔的兩份反對陳詞中可見,他並不反對以書面方式處理有關申請,但他反對女方要求訟費及所要求的訟費金額。

4.男方認為女方於婚姻期間刻意隱瞞資產及變賣資產,他亦認為女方於審訊期間就她的經濟狀況作出隱瞞,未有誠實披露,而離婚申請是由女方提出的,令男方花了港幣400,000元的律師費,所以男方反對女方的有關申請,並要求法庭頒令女方須向他支付他的訟費。

5.本席必須指出,女方提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有關申請,並非請求法庭更改誰應該支付訟費,而是就男方被撤銷的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命令,提出更改訟費金額的申請,並要求法庭先參閱訟費陳述書才就金額作出簡易評定。本席認為,男方於兩份反對陳詞中就誰應該支付訟費的陳述與有關申請並不相關,所以不予以考慮。

6.本席考慮了女方的申請及所呈交的訟費陳述書,以及男方的兩份反對陳詞,本席亦考慮了簡易評定的訟費原則是以粗略的評估作出考慮。於考慮本案的背景、案情及複雜性,以及有關申請的性質和情況,本席認為延聘大律師合理,但律師的總收費過高,本席認為相稱及合理的訟費款額應是港幣38,000元。

7.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頒令於2020年7月23日的判案書(上訴許可申請)内的暫准訟費命令更改為「男方須支付女方就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金額簡易評定為港幣38,000元」。   

8.就有關申請,女方在傳票内表示不要求訟費的命令,所以本席頒令,就有關申請的訟費,不作訟費命令。   

( 蘇嘉賢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陳曼琪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