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娟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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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16年4月22日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6年第1852號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出申索。她指稱署長在2015年6月10日發出三年內不考慮原告人法律援助的申請之命令中作出虛假陳述的聲明侵害她的名譽,要求懲罰式金錢濟助補償賠償。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P 3521/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35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352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6年第18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梁麗娟

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書面陳詞日期: 2016年12月30日及2017年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3月2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在2016年4月22日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6年第1852號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出申索。她指稱署長在2015年6月10日發出三年內不考慮原告人法律援助的申請之命令中作出虛假陳述的聲明侵害她的名譽,要求懲罰式金錢濟助補償賠償。

2.署長的命令是根據《法律援助規則》第11條發出。在發出該命令前,署長在2015年5月28日曾經致函原告人指出她在過去三年內曾多次作出沒有理據的法律援助申請,而該等申請均被拒絕,其中她曾提出兩次法援上訴,亦分别被駁回。因此署長認為原告人濫用法援服務,考慮發出第11條命令。原告人在2015年6月3日就該信件作出回應。署長在考慮她的回應後於6月10日發出第11條的命令。

3.署長在2016年6月7日提出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

4.該申請在2016年8月30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利祥席前聆訊。譚法官在2016年9月2日頒下判決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5.原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在2016年12月14日被譚法官拒絕。

6.原告人現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7.《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規定:區域法院法官在任何民事訴訟中作出的判決,必須得到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才提出上訴。

8.《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更規定:

「聆訊有關許可申請的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在原告人2016年12月19日發出的傳票内,她列出8頁紙的上訴陳述。此外,她又存檔2016年12月19日的18頁誓詞詳述她的案情及申訴因由。其後她又在2016年12月30日存檔1頁紙的書面陳詞。

10.代表署長的政府律師在2017年1月13日存檔陳詞,反對原告人的申請。

11.經考慮過雙方的理據,參閲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12月14日的判決書後,本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符合上述法例之要求。本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論點,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12.根據原告人呈交的文件,她提出的法援申請均是針對她在2010年12月8日被一名警員拘捕及其後的刑事程序。關於這些事宜,她針對警務處處長展開了多次無理纏擾及沒有合理根據的民事訴訟,包括HCA 2333/2013,CACV195/2014, HCMP 2083/2015, HCMP 3152/2015。其後她又針對律政司司長就處理相關事情在HCA 1862/2016提出訴訟。

13.如署長在2015年5月28日的信件中指出,原告人過去作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均被拒絕,兩次的上訴也被駁回。

14.原告人欲透過法律援助提出的申索亦已經被法庭剔除。

15.在此情況下,署長認定原告人濫用法援服務並根據《法律援助規則》第11條發出命令不可能構成虛假陳述或毁謗。所以譚法官撤銷原告人的申索絕對正確。

1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並頒令她支付署長的訟費。考慮代表署長的政府律師呈交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評定署長的訟費為港幣8,460元。

17.本庭又認為她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 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16段的裁定。

18.原告人曾多番提出缺乏法理基礎的訴訟及在敗訴後提出沒有合理機會得直的上訴或上訴許可申請。這些訴訟不但浪費她及各答辯人的精神及時間,也不合理地虛耗法庭有限的資源,法庭的時間不應繼續被她濫用。若原告人不理會法庭的告誡,提出缺乏法理基礎的訴訟或進行沒有合理機會得直的上訴或上訴許可申請,法官應按《實務指示11.3》考慮向她頒佈限展開法律程序命令,遏止她的不當行為。

(林文瀚) (潘兆初)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委派政府律師李甘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