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允彤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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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本席考慮了一張訟費單,本席不批准。本席前一次亦已說明不批准資深大律師方面的支出。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122/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2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15年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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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請人 羅允彤  
   
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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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6年2月5日
判決書日期 : 2016年2月5日

判決書

1.就本席考慮了一張訟費單,本席不批准。本席前一次亦已說明不批准資深大律師方面的支出。

2.申請取消覆核許可是在很遲的階段才提出的,不過正如本席在之前的判詞指出,律政司方面在知悉本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之後,曾經聯絡過申請人方面當時的代表律師,提出有其他方式處理羅女士法援的申請,但得不到當時羅女士的代表律師的任何回應。若事實是羅女士方面接納了律政司方面的建議的話,很多訟費是可以減省的。而如果她的代表律師不是在聆訊前的週末終止代表羅女士,聆訊亦是可以減少一次,亦都減少律師費及大律師費的支出。

3.整體考慮了本申請的困難度及案件程序上的經歷,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訟費應該是HK$200,000,本席判決申請人需要支付這方面的費用。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張裕君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