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雪嬌 對 新時代軟件開發(香港)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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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 新時代 ” )向法庭申請,要求原告人(“ 倪女士 ” )提供訟費保證金,聆案官撤銷了該申請。新時代提出上訴,為此也申請准許提出進一步證據。另外,新時代也申請准許它修改抗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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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56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3年第3562號 --------------
判決書 1.第一被告人(“新時代” )向法庭申請,要求原告人(“倪女士” )提供訟費保證金,聆案官撤銷了該申請。新時代提出上訴,為此也申請准許提出進一步證據。另外,新時代也申請准許它修改抗辯書。 2.聆訊後,本席於3月24日頒下判決書(“判決書”),並作出以下命令:
3.本席同時作出以下訟費命令:
4.2016年4月5日,倪女士存檔傳票,申請許可以提出上訴。 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條,除非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法庭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所擬上訴理據 6.倪女士主要有以下所指:
分析 7.本席採用判決書内有關簡稱和定義。 8.雙方書面陳詞字裡行間,在有意或無意之間,滲入了一些並非原來聆訊中提及和舉證的詳情。本席嚴正指出,不應也不會於今次聆訊,考慮這些説法的。 9.倪女士强調,新時代和加旺是兩所毫無關連的不同公司,原來她的款項匯進新時代的户口,也與加旺毫無關係。另外,新時代提供的證據,不能絶對證明真的再匯走了該些款項。相反地,若事實如新時代所指般,則新時代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找换,協助詐騙洗錢,屬違法行為。因此,無論如何,新時代怎也得向她作出賠償。 10.本席認為,倪女士主觀並沒有恰當地,去理解本席就有關案情和證據的討論[1]。重要的是,本席認為雙方的案情和證據,並未能清楚顯示,倪女士所指證據確鑒,或新時代的解釋毫無根據。猶需注意的,是倪女士指新時代嚴重違法,協助詐騙洗錢等,皆屬非常嚴重的指控。基本的法律原則之一,乃指控愈嚴重者,必須以相應的强證支持。倪女士所指,現階段只會加强印證了,本席指雙方各自說法的爭議性。還有新時代於2014年1月,向警方提供了同樣的解釋和證據[2],但至今沒有指稱或證據,警方有着如倪女士所指般,針對加旺或新時代的指控,或作出相應的執法行動。 11.倪女士重申,新時代欠她謹慎的侵權責任,需為所指延誤向警方提供資料,負責賠償。本席就此的觀案在判決書已有分析[3],在此不贅。 12.倪女士於今次聆訊提出,訟費保證金命令,將剝奪她向法院求助的渠道,扼殺她的申索;為此倪女士也提出了多個法庭案例的名稱。這些都是首次提岀的,不具證據支持。相關的考慮,本席其實已根據之前聆訊,席前的材料作出[4]。 13.就訟費提供保證的命令,屬法官的酌情權 (discretion) 。除非法官基於錯誤的法律或事實,或考慮了錯誤的因素,或沒有考慮應有的因素,否則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法官行使此權的。倪女士未能令本席滿意就所擬這方面的上訴,具合理成功的機會。本席也認為,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 命令 14.倪女士的申請予以撤銷。按此結果,她須支付因本申訴引致新時代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協議,訟費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於14天内申請更改,否則此訟費命令將自動作實。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由何梁律師行律師Mr CHEUNG Hau Kit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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