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國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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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109/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0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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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杜國昇 (第一被告人)
  劉煒君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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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6年3月1日下午12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Bobby CHEUNG Man Kw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iza LI Lai Sh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雨康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s Cindy LEE Shin 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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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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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人於本席面前各自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014年9月6日,兩人於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被發現在他們穿著的鞋中藏有相關的毒品。第一被告人管有的份量是805克的「冰」毒,第二被告人管有的份量是511克的「冰」毒。他們當時的目的地是烏克蘭,警誡之下,兩人承認收取酬勞將毒品從香港運送至烏克蘭。

兩人分別於會面紀錄之中透露,他們是經由朋友介紹幫忙運送粉鑽以賺取酬勞,並且已經提供了他們的地址以及證件資料給相關的人士,他們於事發前的一天被安排到深水埗的一所公寓見面,在那裡被派發一些衣物,當時第二被告人覺得鞋的重量不尋常,經檢查後發現裡面藏有白色粉末。經網上搜尋之後得知該些是「冰」毒,第二被告人曾經提出將毒品沖走,但第一被告人因為害怕累及家人,所以反對,最後兩人犯下本案。

第一被告人25歲,無刑事定罪紀錄,被捕前於建築公司工作,月入大約18,000元,他曾經於職訓學校完成兩年的土木機器課程,他有兩個哥哥和一個家姐,被捕前與父母、哥哥同住。第一被告人的家人以及不少親友都有到法庭支持他,第一被告人亦寫信給法庭表示已經非常後悔,希望法庭體恤他遭人利用,盡量輕判。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被捕時已經即時作出招認,其後更加向控方提供資料,答允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當時第二被告人還未表示認罪,在獲告知第一被告人會指證她之後才改為認罪,這可顯示第一被告人對控方是提供了實質的協助,而代表控方的檢控官吳小姐亦都向法庭確認,李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因此而給予第一被告人額外的刑期扣減。

第二被告人也是25歲,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的家人有父親、繼母,以及三名弟弟,弟弟分別是18、10和8歲。除了年紀小的兩名弟弟外,第二被告人的家人、男朋友以及其他的親友都有到庭支持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自己、她的繼母以及男朋友都寫信給法庭,希望法庭能夠輕判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於她的信中說,她是因為想幫助好友支付母親的醫藥費,才接下了運送粉鑽的工作,直至運送的前一天才發現其實是要運毒,但當時害怕毒犯有她的資料,會累及家人,所以她只好繼續。第二被告人說,為了補償她的過錯,她於羈押期間在洗衣房努力工作,幫忙處理職員制服,她亦都有用心學習其他知識,修畢了三個證書課程,期間她又自修英語,向不諳中文的在囚人士提供協助。

代表第二被告人的李大律師呈遞了第二被告人的一些證書,證明了第二被告人確有在羈押期間修畢一些心理學的課程。李大律師告訴本席,第二被告人本來於理工大學修讀多媒體設計,但修畢第一年後因為失戀,所以放棄自己,但幸好認識了現在的男朋友,所以才重拾正軌,她的男朋友在她羈押後每天都到大欖懲教所探望她,對她不離不棄。

本案的兩名被告人本來都有正職,亦從來沒有犯事,而只是作出了一個非常錯誤的決定,以至要面對相當重的刑罰,兩人亦都各自有很好的家人以及親友對他們不離不棄,本席亦和代表他們的大律師一樣,對他們的遭遇感到可惜。但另一方面,毒品對社會的禍害十分嚴重,法庭不能夠不以嚴刑去遏止毒品的禍害。正如大律師所指,現時毒犯常常以不同的方法誘使年青人幫他們販毒,法庭不能夠讓毒犯利用法庭對年青人或初犯人士的同情心,令販毒會被嚴懲的訊息減弱。因此,年輕、初犯或過往行為良好等等,都不能成為有力的減刑理由。

就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HKSAR v 譚伊真(CACC 524/2011)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的判刑訂下了指引,若販運300克至60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應該是15年至20年的監禁。而販運600克至1,200克的「冰」毒,判刑的起點應該是20年至23年的監禁。

而在鍾炳均(CACC 85/2014)一案中,上訴庭更加指出,若果案件涉及將毒品帶進或帶出香港,刑罰更需要向上調整,而當案件牽涉國際因素需要加刑一直都是法庭判案的原則。

就本案而言,雖然本席接納兩位被告人只是一時糊塗而犯案,而他們亦都已經非常後悔,家人、親友亦對他們十分支持,重犯的機會極低,但本席亦都不能夠因此而偏離上訴法庭所訂下的判刑指引,而只能夠在指引所容許的空間之下酌情考慮。

就第一被告而言,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21年的監禁,而因為牽涉國際因素,須要將刑罰向上調整,加刑1年。但本席接納第一被告人確有向控方提供實質的協助,本席認為,以第一被告人的情況來說,包括因為認罪而所應獲得的折扣,得到總共百分之四十五的判刑扣減,由22年的監禁減至十二年另一個月。

就第二被告人而言,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18年的監禁,而因為牽涉國際因素,須要將刑罰向上調整,加刑1年。因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扣減,刑期由19年減至十二年另八個月。

本席寄語兩位被告人,雖然你們面對刑罰的年期好長,但你們服刑完畢後還是年青,而你們的家人以及親友對你們仍然很好,希望你們能夠繼續充實自己,將來重新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