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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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在2015年7月16日被判處8年1個月的監禁。申請人在2015年7月29日就定罪和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許可申請排期在2016年8月31日聆訊。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250/2015[2017] 2 HKLRD 125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5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50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申請人)
黎國強
(LAI KWOK KEU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6年7月12日
判決日期: 2016年7月12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在2015年7月16日被判處8年1個月的監禁。申請人在2015年7月29日就定罪和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許可申請排期在2016年8月31日聆訊。

2.申請人在2016年5月18日提出本申請,要求在等候上訴期間獲得保釋。這是申請人第四次申請上訴期間獲得保釋。他之前的三次申請都是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提出,並分別在2015年11月13日、2016年1月7日及2016年3月2日為法庭拒絕。

3.申請人在2015年11月9日獲批法律援助進行上訴許可申請,其代表律師在2016年5月17日存檔完備上訴理由。申請人在2016年4月26日獲批法律援助以作出保釋申請。

4.申請人是次申請的理據是他新近提出的完備上訴理由享有很高的成功機會。

5.審訊時控方傳召了14名證人。簡單而言,控方的證據指,2013年10月2日晚上約10:30時,警察向一部停泊在深水埗福華街避車處的平治私家車進行調查。申請人當時坐在司機座位。警察在司機座位申請人的兩腿之間發現一個紅色塑膠袋,裡面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載着控罪詳情所述的26.69克冰毒。毒品的零售價格是18,000多元。申請人被拘捕,在警誡下說:「阿Sir,包『冰』我用5,000蚊買嚟自己食咋,畀次機會喇。」之後警察搜查該輛私家車,及在現場進行搜證工作。在此期間,警員在記事冊上補錄警誡口供,申請人閱讀後,寫下聲明和簽名。

6.申請人選擇不作供。他傳召了7名證人,包括一名驗光師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總括而言,他們的證據指申請人有正當工作,包括做鑽石買賣生意;申請人的汽車本裝置有行車攝錄器;及申請人在獲得保釋後向警察投訴科作出投訴。驗光師的證據指申請人有遠視和散光,以及如果申請人沒有戴眼鏡,則警員記事冊上的補錄口供的字體,對他來說是太過細小。

7.申請人的完備上訴理由主要針對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的講辭,指其有欠持平,且不當地批評申請人沒有作供,又為控方證人護短。

8.答辯人反對是次保釋申請。它不認同申請人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

9.本席同意申請人代表律師草擬的完備上訴理由,與申請人之前自行撰寫的上訴理由不一樣。法庭之前審理三次保釋申請時不曾予以考慮。

10.本席經小心考慮這些完備上訴理由及上訴卷綜,包括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的講辭及辯方證人作供的錄音謄本,同意上訴理據不弱。

11.然而,本席亦須考慮,日後上訴法庭如果批准上訴,推翻定罪裁決,它極有可能命令案件進行重審。申請人面對的控罪十分嚴重,倘若罪成,會被判以相當長的監禁。

12.誠然,如代表申請人的袁大律師指出,申請人原先獲批准保釋候審,但當時控辯雙方的證據和案情未曾全面披露,與現時的情況不一樣。

13.綜觀本案所有情況,本席認為不應該在現階段批予申請人保釋以等候上訴。日後如果上訴法庭批准上訴,並命令進行重審,則它會重新檢視應否批准申請人在候審期間獲得保釋。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代表。

申請人: 黃與黃法律事務所轉聘袁國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