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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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庭認為申請人在原審時指稱警員有冒他簽名,目的是證明他有作出過招認的說法全不合信。申請人的整體行為,包括他抗拒警員調查的行為都可視為有自招嫌疑。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250/2015[2018] HKCA 42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3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50/2015

[2018] HKCA 4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原審及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5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4年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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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黎國強(LAI KWOK K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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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6月21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7月6日
申請人進一步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7月13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8年8月3日

訟費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本庭已考慮過案件的背景事實及雙方詳盡的書面陳述。

2.本庭認為申請人在原審時指稱警員有冒他簽名,目的是證明他有作出過招認的說法全不合信。申請人的整體行為,包括他抗拒警員調查的行為都可視為有自招嫌疑。

3.本庭亦有考慮原審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不合理處理案件的手法。本庭認為不應行使酌情權批准申請人取得原審訟費。

4.申請人上訴得直,理應取得上訴訟費。本庭下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上訴訟費(法援分擔費)。

( 楊振權 ) ( 張澤祐 ) ( 袁家寧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馮霄、馮國基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袁國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