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莊裕安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95/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August 2016.
1. 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2016年4月12日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庭在2016年6月2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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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9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95號 (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6年第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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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2016年4月12日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庭在2016年6月2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上訴。 2.申請人在2016年7月4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准許就本庭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在2016年7月11日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表示不擬提交補充陳詞,及採納「提出動議通知書」作為陳詞綱要,並要求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他的申請。 3.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上訴法庭只有在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會酌情決定准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提出,他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涉及關乎廣泛訴訟人的司法權益,且意義重大深遠,直接挑戰高等法院的司法制度,並可作為日後案例。 5.「提出動議通知書」共列出12項上訴理由,可總結如下:
6.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具體法律議題。 7.申請人提出的各項上訴理由,也都只是表述對HCA908/2013案中申請登錄判決書不果,在HCMP 1141/2015案中不獲准許提出上訴,以及在HCAL35/2016案中不獲准許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種種不滿。申請人的陳述與他在本上訴提出的一樣。 8.雖然申請人稱他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符合第22(1)(b)條的要求,但他提出的所有上訴理由,都是就著法官和司法人員在上述兩宗案件的裁決,作出批評,完全沒有顯示擬提的上訴如何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9.再者,本庭2016年6月24日頒發的判案書已說明,這些上訴理由及陳述無一成立,以及申請人對各聆案官和法官的批評完全欠缺法理基礎。 10.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本庭因此拒絕他的申請,及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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