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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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關於有人管理煙窟,並在煙窟內提供毒品給吸毒者的案件。被告人梁樹雄在本席前審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管理煙窟,所指單位位於觀塘宜安大廈6樓B室,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25.63克混合劑,內含19.84克海洛英鹽酸鹽。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071/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7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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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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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6月16日
出席人士: Mr Samson HU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nny CHAN Wing Kam,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理煙窟(Managing a divan)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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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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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關於有人管理煙窟,並在煙窟內提供毒品給吸毒者的案件。被告人梁樹雄在本席前審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管理煙窟,所指單位位於觀塘宜安大廈6樓B室,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25.63克混合劑,內含19.84克海洛英鹽酸鹽。

2.案情透露,有關煙窟單位內有三間房間和一個客廳。當警方進入單位時,被告人在C房內正在數著手中的銀紙。警員表露身分後,著被告人站到床的一邊。這時候,被告人已將手上的銀紙放回他面前一張檯上的一個錢兜裡。點算後,錢兜內一共有2,730元。

3.在同一張檯上,警方同時找到本案的毒品,其中一部分散放在一張六合彩彩票上,一共有10.30克混合劑內含7.98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外有五粒個別包裝毒品,合共0.73克混合物內含0.56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外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白色磚狀毒品,總重量14.60克混合物內含11.30克海洛英鹽酸鹽。

4.檯上還有電子磅、膠袋、刀剪等物品,客廳中張貼了一張告示,寫著「先錢後貨,為免出錯」,亦有一本記事簿上面寫有「先畀錢,後畀貨」的字句。警方在單位其他地方亦找到一些與毒品有關的物品,例如有燒過痕跡的錫紙、有新或使用過的針筒,亦有「冰」壼內有一些液體(化驗後,証實為甲基苯丙胺)。

5.有關單位裝有閉路電視,當時單位一共有16人,連同被告人在內,有12男3女和一名小童。被告人向警方承認自己是該單位的屋主。警誡下,被告人向警方說「『白粉』係用嚟賣畀上嚟呢度嘅人,同埋我會畀佢哋喺呢度『追龍』同打針,每包『白粉』160鈫。」,另外他亦有講到「我都係幫人喺呢度賣下『白粉』,同畀個地方人喺度食『白粉』,收番啲錢嚟幫補生活。」。

6.被告人現年58歲,過往有28項刑事紀錄,9項與毒品有關,當中3項是販運危險藥物,分別發生在1985年、1988年及1993年。而根據他的刑事紀錄,他最後一宗與毒品有關的罪行是在1995年,管有危險藥物,而最後一項罪行是2010年的「管有走私貨品」。

7.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之後提及一宗案例莊祖傑(CACC 363/2005)。簡單而言,該案上訴人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同管理煙窟被法庭定罪。原審法官將煙窟罪刑期當中的6個月與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本席也曾向辯方律師提供兩宗上訴庭的案例,分別是歐國仔(CACC 255/2005)及王碧峰(CACC 228/2005)。

8.簡單而言,兩宗案都是關於販運危險藥物同煙窟罪行的刑罰之間如何處理。歐國仔一案,原審法官把煙窟罪刑期當中9個月同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作分期執行;而王碧峰一案,原審法官把兩項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本席給予辯方時間閱讀這兩宗案例,並讓律師作進一步陳述。辯方律師在今天判刑的時候,提供另外兩宗案例給法庭參閱,第一宗是高鋒(CACC 357/2003),另一宗王文亮(CACC 345/2005)。

9.高鋒一案,該名上訴人分別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行同煙窟罪被判刑,而原審法官把所有刑期頒令同期執行,但值得留意的是原審法官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這一點在上訴時,可能由於已經頒令了同期執行,這已是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處理方法,因此上訴時,上訴庭未有機會就這兩項控罪應否分期或部分分期這方面,給予下級法院意見。

10.至於另一宗王文亮案,原審法官把煙窟罪刑期其中6個月頒令與販毒罪分期執行。但王文亮 一案,其實該上訴人並沒有就刑期提出上訴,因此,上訴庭亦沒有機會就刑期方面作出意見。但從這些案例可見,其實過往法院的做法一般都不會把兩項控罪刑期完全作同期執行,而是有部分作分期執行。

11.其實理由很簡單,因為兩項控罪,雖可說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發生,但從刑責的角度來考慮,兩者不可看成同一樣的。因為販運危險藥物,基本上販毒者可以獨立去進行這種活動,而無需同時管理煙窟或經營煙窟。

12.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販毒者同時提供一個地方給吸毒者 - 即賣完毒品給他之後,可在同一地方吸服毒品 - 某程度上是提供了吸毒者一個方便,亦令警方針對這種罪行難以偵測,引申出來就是令這些吸毒者進行吸毒的時候,更加有安全感。

13.從這角度來考慮,如果將兩項控罪刑期頒令同期執行,整體刑責可能未能完全反映出來。上訴庭有機會在周淑蘭 一案CACC 447/2007發表其意見(2009年2月頒下),上訴庭在最後一段判詞這樣說:-

“We would add that even if the sentence in respect of the charge of keeping a divan is in line with current sentencing practice it appears to us, on the face of it, to be low. There is no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in this matter. It may well be that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providing guidelines for appropriate sentences when a suitable matter arises.”

14.簡單而言,上訴庭認為以當時情況而論,法庭判處管理或經營煙窟罪行,縱使與當時慣常的判刑做法一致,但就判刑來講,上訴庭認為是低的。由於該案上訴人未有就判刑提出上訴,因此上訴庭指出如果將來遇有適當案件時,會考慮給予下級法院就這類罪行一些判刑指引。不過時至今天(可能未遇上),上訴庭仍未有任何關於煙窟的判刑指引。

15.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就控罪二 - 販運危險藥物19.84克海洛英鹽酸鹽。根據有關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是5至8年刑期。考慮過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販運罪5年8個月。至於控罪一管理煙窟,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本席判處被告人兩年監禁。

16.在求情方面,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的一般扣減。而考慮到被告人的求情說話,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減刑因素。因此,控罪一判監兩年,控罪二判監5年8個月。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控罪一10個月同控罪二5年8個月分期執行,總共判監六年半。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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