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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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關於有人管理煙窟,並在煙窟內提供毒品給吸毒者的案件。被告人梁樹雄在本席前審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管理煙窟,所指單位位於觀塘宜安大廈6樓B室,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25.63克混合劑,內含19.84克海洛英鹽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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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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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關於有人管理煙窟,並在煙窟內提供毒品給吸毒者的案件。被告人梁樹雄在本席前審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管理煙窟,所指單位位於觀塘宜安大廈6樓B室,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25.63克混合劑,內含19.84克海洛英鹽酸鹽。 2.案情透露,有關煙窟單位內有三間房間和一個客廳。當警方進入單位時,被告人在C房內正在數著手中的銀紙。警員表露身分後,著被告人站到床的一邊。這時候,被告人已將手上的銀紙放回他面前一張檯上的一個錢兜裡。點算後,錢兜內一共有2,730元。 3.在同一張檯上,警方同時找到本案的毒品,其中一部分散放在一張六合彩彩票上,一共有10.30克混合劑內含7.98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外有五粒個別包裝毒品,合共0.73克混合物內含0.56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外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白色磚狀毒品,總重量14.60克混合物內含11.30克海洛英鹽酸鹽。 4.檯上還有電子磅、膠袋、刀剪等物品,客廳中張貼了一張告示,寫著「先錢後貨,為免出錯」,亦有一本記事簿上面寫有「先畀錢,後畀貨」的字句。警方在單位其他地方亦找到一些與毒品有關的物品,例如有燒過痕跡的錫紙、有新或使用過的針筒,亦有「冰」壼內有一些液體(化驗後,証實為甲基苯丙胺)。 5.有關單位裝有閉路電視,當時單位一共有16人,連同被告人在內,有12男3女和一名小童。被告人向警方承認自己是該單位的屋主。警誡下,被告人向警方說「『白粉』係用嚟賣畀上嚟呢度嘅人,同埋我會畀佢哋喺呢度『追龍』同打針,每包『白粉』160鈫。」,另外他亦有講到「我都係幫人喺呢度賣下『白粉』,同畀個地方人喺度食『白粉』,收番啲錢嚟幫補生活。」。 6.被告人現年58歲,過往有28項刑事紀錄,9項與毒品有關,當中3項是販運危險藥物,分別發生在1985年、1988年及1993年。而根據他的刑事紀錄,他最後一宗與毒品有關的罪行是在1995年,管有危險藥物,而最後一項罪行是2010年的「管有走私貨品」。 7.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之後提及一宗案例莊祖傑(CACC 363/2005)。簡單而言,該案上訴人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同管理煙窟被法庭定罪。原審法官將煙窟罪刑期當中的6個月與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本席也曾向辯方律師提供兩宗上訴庭的案例,分別是歐國仔(CACC 255/2005)及王碧峰(CACC 228/2005)。 8.簡單而言,兩宗案都是關於販運危險藥物同煙窟罪行的刑罰之間如何處理。歐國仔一案,原審法官把煙窟罪刑期當中9個月同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作分期執行;而王碧峰一案,原審法官把兩項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本席給予辯方時間閱讀這兩宗案例,並讓律師作進一步陳述。辯方律師在今天判刑的時候,提供另外兩宗案例給法庭參閱,第一宗是高鋒(CACC 357/2003),另一宗王文亮(CACC 345/2005)。 9.高鋒一案,該名上訴人分別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行同煙窟罪被判刑,而原審法官把所有刑期頒令同期執行,但值得留意的是原審法官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這一點在上訴時,可能由於已經頒令了同期執行,這已是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處理方法,因此上訴時,上訴庭未有機會就這兩項控罪應否分期或部分分期這方面,給予下級法院意見。 10.至於另一宗王文亮案,原審法官把煙窟罪刑期其中6個月頒令與販毒罪分期執行。但王文亮 一案,其實該上訴人並沒有就刑期提出上訴,因此,上訴庭亦沒有機會就刑期方面作出意見。但從這些案例可見,其實過往法院的做法一般都不會把兩項控罪刑期完全作同期執行,而是有部分作分期執行。 11.其實理由很簡單,因為兩項控罪,雖可說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發生,但從刑責的角度來考慮,兩者不可看成同一樣的。因為販運危險藥物,基本上販毒者可以獨立去進行這種活動,而無需同時管理煙窟或經營煙窟。 12.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販毒者同時提供一個地方給吸毒者 - 即賣完毒品給他之後,可在同一地方吸服毒品 - 某程度上是提供了吸毒者一個方便,亦令警方針對這種罪行難以偵測,引申出來就是令這些吸毒者進行吸毒的時候,更加有安全感。 13.從這角度來考慮,如果將兩項控罪刑期頒令同期執行,整體刑責可能未能完全反映出來。上訴庭有機會在周淑蘭 一案CACC 447/2007發表其意見(2009年2月頒下),上訴庭在最後一段判詞這樣說:-
14.簡單而言,上訴庭認為以當時情況而論,法庭判處管理或經營煙窟罪行,縱使與當時慣常的判刑做法一致,但就判刑來講,上訴庭認為是低的。由於該案上訴人未有就判刑提出上訴,因此上訴庭指出如果將來遇有適當案件時,會考慮給予下級法院就這類罪行一些判刑指引。不過時至今天(可能未遇上),上訴庭仍未有任何關於煙窟的判刑指引。 15.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就控罪二 - 販運危險藥物19.84克海洛英鹽酸鹽。根據有關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是5至8年刑期。考慮過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販運罪5年8個月。至於控罪一管理煙窟,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本席判處被告人兩年監禁。 16.在求情方面,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的一般扣減。而考慮到被告人的求情說話,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減刑因素。因此,控罪一判監兩年,控罪二判監5年8個月。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控罪一10個月同控罪二5年8個月分期執行,總共判監六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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