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沛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56/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September 2015.
1. 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何麗明(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欺詐罪」(控罪1)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控罪2)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12個月,就第二項控罪判處監禁9 個月,其中的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共17個月的監禁。上訴人不服判處,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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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5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5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8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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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何麗明(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欺詐罪」(控罪1)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控罪2)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12個月,就第二項控罪判處監禁9 個月,其中的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共17個月的監禁。上訴人不服判處,現提出上訴。 2.裁判官簡述兩項控罪的案情如下:
3.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中沒有寫明上訴理據,只是概括地指裁判官的判刑過重。在第一次聆訊時,本席聽取上訴人的口頭陳詞,但發覺他的上訴理由是基於他沒有使用有關第二控罪的虛假文書,所以本席將判處上訴聆訊押後,好讓上訴人能索取法律意見,清楚考慮是否就第二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但是,在第二次聆訊之前,上訴人仍然沒有發出任何就定罪上訴的通知書。在第二次聆訊開始之時,本席再要求上訴人確認是否不會就他的定罪提出上訴,並提醒上訴人若他不提定罪上訴,他的任何與定罪裁定相牴觸的陳詞將不獲本席受理。上訴人表示明白並確認他不會就定罪提出上訴。 4.然而,上訴人卻仍然在他的陳詞中一時指他沒有存心欺騙,一時又指其他人清楚知道他不是相關土地的擁有人,一時又指銀行戶口內的款項是他自己注入的。待本席向他指出這些說法可能與他的認罪或定罪不符的時候,上訴人又改口說那些款項是向受害人借來的。 5.上訴人在第二次聆訊之前亦傳真了一份10頁紙的書面陳述至法庭。上訴人的書面陳述,其實只是道出他一方面的案情,並指稱案中某些證人的證供是無中生有,指「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沒可能判刑9個月」,沒有提出實質的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他的判處上訴中,沒有提出任何有力的上訴理由。 7.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8.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正確考慮了相關案例,判處絕非明顯過重。 9.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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