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沛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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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何麗明(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欺詐罪」(控罪1)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控罪2)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12個月,就第二項控罪判處監禁9 個月,其中的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共17個月的監禁。上訴人不服判處,現提出上訴。

Cites 7 cases

Case No.HCMA 356/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5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5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86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沛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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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15年9月10及24日
判案日期: 2015年9月2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10月2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何麗明(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欺詐罪」(控罪1)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控罪2)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12個月,就第二項控罪判處監禁9 個月,其中的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共17個月的監禁。上訴人不服判處,現提出上訴。

2.裁判官簡述兩項控罪的案情如下:

(控罪1)

1. 被告訛稱擁有一幅在元朗的土地(下稱 “該土地”),提議受害人們與他合組公司發展該土地。被告其後更郵寄虛假的土地註冊文件副本予受害人們,以顯示他有份擁有該土地,基於此,受害人們注資港幣 5,600,000,與被告成立公司(下稱 “該公司”)。

(控罪2)

2. 被告使用虛假文書[1],誘使星展銀行相信該公司經董事局決議通過,更改操作銀行戶口的簽署指示,變成只須被告一人簽署便有效。在相關時段,涉案銀行戶口中,可調動現金為港幣$210,000。」

3.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中沒有寫明上訴理據,只是概括地指裁判官的判刑過重。在第一次聆訊時,本席聽取上訴人的口頭陳詞,但發覺他的上訴理由是基於他沒有使用有關第二控罪的虛假文書,所以本席將判處上訴聆訊押後,好讓上訴人能索取法律意見,清楚考慮是否就第二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但是,在第二次聆訊之前,上訴人仍然沒有發出任何就定罪上訴的通知書。在第二次聆訊開始之時,本席再要求上訴人確認是否不會就他的定罪提出上訴,並提醒上訴人若他不提定罪上訴,他的任何與定罪裁定相牴觸的陳詞將不獲本席受理。上訴人表示明白並確認他不會就定罪提出上訴。

4.然而,上訴人卻仍然在他的陳詞中一時指他沒有存心欺騙,一時又指其他人清楚知道他不是相關土地的擁有人,一時又指銀行戶口內的款項是他自己注入的。待本席向他指出這些說法可能與他的認罪或定罪不符的時候,上訴人又改口說那些款項是向受害人借來的。

5.上訴人在第二次聆訊之前亦傳真了一份10頁紙的書面陳述至法庭。上訴人的書面陳述,其實只是道出他一方面的案情,並指稱案中某些證人的證供是無中生有,指「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沒可能判刑9個月」,沒有提出實質的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他的判處上訴中,沒有提出任何有力的上訴理由。

7.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欺詐

4. 何家強[2]案指出:以商業欺詐案而言,除非情況特殊,否則即使是初犯者亦應被判處即時監禁。黃得煒[3]案指出:詐騙案件因犯案情節和手法多樣化,不適宜製定判刑指引。

使用虛假文書

5. 溫廣照[4]案顯示,對於向銀行出示虛假文書以獲取好處的案件,重要考慮因素為『損失的潛在風險』。Ra Hyun Bin[5]案指出:沒有財物損失並非減刑理由。洪海[6]案指出:此類行為會破壞銀行系統的正當健全,影響深遠。本席亦參考其他案例,例如Lee Yue Ho[7]案[管有虛假文書(罪責較『使用』輕)–刑期為監禁5個月]」。

判刑

欺詐(控罪1)(認罪)

6. 本案案情嚴重,是有部署、有計劃的欺詐行為,被告角色吃重,所涉金額龐大,亦反映受害人們所面對之風險。本席考慮被告認罪、初犯、背景報告內容、辯方求情內容、控方指它就『受害人們有否損失』方面沒有資料、及所有因素,認為適當量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認罪予以寬免,判處監禁12個月。

使用虛假文書(控罪2)(經審訊後被裁定有罪)

7. 被告不會獲得認罪可得之寬免。本席考慮初犯、背景報告內容、辯方求情內容及所有因素,認為適當的刑期為監禁9 個月。

量刑整體性

此兩罪的發生日期、情況性質皆不同,根據譚俊僑[8]案,刑期分期執行並無錯誤。本席考慮量刑整體性,判處控罪 2的刑期中的2個月與控罪1的刑期同期執行[9]。」

8.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正確考慮了相關案例,判處絕非明顯過重。

9.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潘兆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1]決議案摘要

[2]HKSAR v. Ho Ka Keung (CACC196/2007)

[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得煒 (CACC67/2012)

[4]HKSAR v. Wan Kwong Chiu (CACC349/2003)

[5]HKSAR v. Ra Hyun Bin and others (CACC353/2008)

[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海 (HCMA551/2013)

[7]HKSAR v. Lee Yue Ho (HCMA719/1999)

[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俊僑(HCMA874/2007)

[9]即被告被監禁共1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