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海瀅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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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為申請人在HCAL 118、123及130/2016中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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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1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6年第11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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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2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6年第123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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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3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6年第130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判 案 書 1.此為申請人在HCAL 118、123及130/2016中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2.此三宗案件的背景如下。 3.在2016年4月6日,陳慧敏裁判官在KCJP 49/2016一案中,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Cap 213),第34E條頒下命令 (「4月6日之命令」),指示若申請人的孫兒 (「該孫兒」) 適合離開醫院的話,警方便要把他帶到保良局,並要在2016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把他帶到九龍城兒童法庭,按法律處理。見:HCAL 73/2016判詞,(2016年4月28日,陳江耀法官),第1及8段。 4.從HCAL 73/2016判詞中第4 - 7段可看到,申請人就著4月6日之命令背景指稱如下。 5.申請人說在2016年3月27日於深水埗報案室內,她當時10個月大的孫兒被警長等人搶走。 6.該孫兒在被惡意禁錮和傷害數小時後,其臉、頭、眼通紅、紅腫、該孫兒也抽泣、該孫兒下體也紅腫異樣,後來更發展至臉部、頭部和眼部周圍有瘀傷。 7.申請人再指稱,後來伊利沙伯醫院、警務處和社會福利署相關人員互相勾結,歪曲事實,暗地裏向法官打小報告,用卑劣的手段取得4月6日之命令。 再者,深水埗警署的相關人員,在2016年4月15日,再從伊利沙伯醫院的病房搶走該孫兒,把該孫兒送到保良局,而保良局又毫不講理,直至4月18日下午,才讓親人探望該孫兒。而申請人又發現該孫兒曾被性侵犯,於是報警,但警方不為其安排驗傷。 8.在本三宗申請中,法庭從裁判法院取得以下在KCJP 49/2016一案中的其它相關命令。 9.在2016年4月29日,陳裁判官頒下命令 (「4月29日之命令」),命令把該孫兒交由申請人看管 (「custody」),但由社會福利署主任監督 (「supervise」),命令有效期為24個月。 10.但在2016年6月13日,陳裁判官更改4月29日之命令,把該孫兒改給由保良局看管,及仍然由社會福利署主任監督,為期由該日起計24個月 (「6月13日之命令」)。 11.在2016年7月11日,陳裁判官再更改6月13日之命令,把該孫兒的看管權再給回申請人,但仍然由社會福利署主任監督,為期24個月 (「7月11日之命令」)。 12.在本三宗申請中,申請人列出以下為建議答辯人:
13.在此三宗案件中:
14.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申請人在本三件案件前,亦已分別在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12日及2016年4月20日,提出了HCAL 70、73及78/2016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就著4月6日之命令及相關人仕所指稱的傷害及違法行為,要求提出司法覆核。陳江耀法官在聆訊後頒下相關判詞,拒絕給予許可。 15.在看過了已存檔的文件及聽取了申請人庭上的陳述後,本席亦認為不應向申請人在本三宗案件發出司法覆核許可。理由如下:
16.基於以上理由,法庭拒絕申請人在本三宗案中的許可申請。 17.最後,如本席上文提到,申請人就著同一背景涉及的事情及命令,在短短約三個月內,已提出了6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而所有6宗許可申請都被拒絕。 18.另外,在本三宗申請聆訊的一星期後,申請人再提出HCAL 140/2016的許可申請,要求司法覆核陳江耀法官在HCAL 70及78/2016所作的判決。HCAL 140/2016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亦明顯是濫用程序,因為本席在本聆訊中已曾向申請人說明,若她不同意陳法官的裁決,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19.本席在本聆訊中已向申請人指出,法庭需要考慮對她作出限制程序令,申請人不能在未得到法庭批准前,提出相關的許可申請。基於以上所見,本庭認為申請人不斷就著上述相同背景的事情提出沒有理據及重複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是明顯的濫用司法程序;本席故此決定向申請人作出限制提出司法程序命令。該命令如下: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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