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海瀅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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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申請許可,擬就九龍城裁判法院,在2016年4月6日在KCJP 49/2016號案件頒下的命令(下稱“該命令”),進行司法覆核。該命令是按《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E條 (4) 款頒下的。本案與HCAL 70/2016和HCAL 78/2016互相有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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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6年第73號
裁決書 1.申請人申請許可,擬就九龍城裁判法院,在2016年4月6日在KCJP 49/2016號案件頒下的命令(下稱“該命令”),進行司法覆核。該命令是按《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E條 (4) 款頒下的。本案與HCAL 70/2016和HCAL 78/2016互相有關連。 2.這案的建議的答辯人是警務處、伊利沙伯醫院、社會福利署、以及九龍城裁判法院之相關人員。 3.申請人進行司法覆核的目的,是要推翻或擱置該命令,禁制建議的答辯人把她的孫兒,禁錮在伊利沙伯醫院(現在應該是在保良局),宣告各方人士的法律權利和責任,禁制建議的答辯人作出不法的行為,或侵擾申請人的權利,並申索損害賠償。 4.申請人指在2016年3月27日於深水埗報案室,她10個月大的孫兒被警長33034等人搶走。 5.嬰兒在被惡意禁錮和傷害數小時後,臉、頭、眼通紅、紅腫、嬰兒也抽泣、嬰兒下體也紅腫異樣,後來更發展至臉部、頭部和眼部周圍有瘀傷。 6.後來伊利沙伯醫院、警務處和社會福利署相關人員互相勾結,歪曲事實,暗地裏向法官打小報告,用卑劣的手段在4月6日取得該命令。 7.再者,深水埗警署的相關人員,在2016年4月15日,再從伊利沙伯醫院的病房搶走嬰兒,把嬰兒送到保良局,而保良局又毫不講理,直至4月18日下午,才讓親人探望嬰兒。而申請人又發現嬰兒曾被性侵犯,於是報警,但警方不為其安排驗傷。 8.該命令是由裁判法院法官Ms Amy Chan在2016年4月6日發出,指示若涉案嬰兒適合離開醫院的話,警方便要把他帶到保良局,並要在2016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把他帶到九龍城兒童法庭,按法律處理。 9.因該命令是由裁判法院法官頒下,若申請人不認同該命令,欲將其推翻或擱置,應就該命令提出上訴。若上訴得直,該命令將會失效,而嬰兒也會交還他的家人照顧。 10.再者,若嬰兒曾被侵犯或傷害,他的父母也可代他開展人身受傷賠償申索案,以申索賠償。 11.因為申請人可以就該命令提出上訴,嬰兒的父母也可代嬰兒以人身受傷申索要求賠償,所以申請人不能以司法覆核挑戰該命令。本席現撤銷這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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