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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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她在珠寶展覽會偷了一百零一顆珍珠,價值為9,090美元。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0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0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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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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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16年9月1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競匡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國恩律師行律師唐文標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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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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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她在珠寶展覽會偷了一百零一顆珍珠,價值為9,090美元。

案情

2.2016年6月23至26日,香港珠寶展覽會(以下簡稱「珠寶展」)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下稱「會展」)舉行。訪客進入珠寶展前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用作登記為參觀者,他們會獲發入場證,而當這些訪客憑證入場時,大會均會作出紀錄;Enterprise Pearl Gems Limited(以下簡稱“Enterprise”)在珠寶展設有攤位。

3.2016年6月23日約下午6時,Enterprise的經理發現有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百零一顆珍珠不見了。翌日,他觀看閉路電視,看到一名女士(後知為被告人)在6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左右把放在該攤位展覽箱內的珍珠拿走。

4.珠寶展場館內的閉路電視亦顯示,被告人於約中午時分進入Enterprise的單位,並取去該一百零一顆珍珠,而被告人把珍珠放入其帶來的袋內便離去。

5.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人於2016年6月21日進入香港,她在6月23日下午5時40分離境。警方把被告人列入受監察名單,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經羅湖管制站入境時被警方拘捕,警方在他身上撿取一張珠寶展的入場證。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在內地居住。她有一名6歲大的女兒及一名3歲的兒子,孩子的父親於2014年因病逝世。

7.被告人在案發時為深圳一間珠寶店的售貨員。代表被告人的唐律師指,被告人原本打算來香港遊玩,因她剛碰巧有假期,但她來港翌日,其珠寶店的東主告知她香港有一珠寶展,並著被告人到該珠寶展觀看一些珍珠。

8.被告人在6月23日到該珠寶展,她行經Enterprise的單位時,看到有一些應該適合她珠寶店的珍珠,被告人想找攤位的職員以便討價還價,但當時沒有人理會她,她因一時貪念,所以把該珍珠偷掉。她回到深圳後便把珍珠變賣,她獲得大約六千多元的人民幣,而她把該筆金錢匯給她在家鄉的父母。

9.因被告人還在假期中,所以她打算再來香港購物,但在進入香港時被拘捕。

10.唐律師亦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信的內容大約是指被告人感到很後悔,她希望法庭可以輕判她,好讓她可以早日和家人團聚。

11.唐律師希望法庭能採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程香榮及周凌雲  CACC 42/2016一案較低的量刑基準。

判刑理由

12.上訴庭在HKSAR v Padilla Gerardo Gonzaga CACC 275/2011一案中指出,盜竊一枚價值二十五萬多元的鑽石,以3年的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無不妥。上訴庭亦指出,如果存在其他加重刑罰的元素,例如在公眾珠寶展覽場地盜竊;涉及跨境元素;多人參與並計劃周詳,量刑基準可上調至4年監禁。

13.一案中,兩名上訴人在一個珠寶展覽偷取了價值130,000美元的鑽石,原審法官以四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因兩名被告人認罪,所以將刑期調低至3年。上訴庭在列出一系列就在珠寶展覽中偷取珠寶的案件的量刑後,認為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基準過高,上訴法院認為4年監禁已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因此將兩名上訴人的刑期調低至32個月。

14.本席同意,本案並不涉及國際元素,被告人是單獨行事,而正如在一案指出,本案的案情顯示被告人是一名機會主義者,唯本席亦要指出,在展覽會中盜取展品,某程度上會對香港作為舉辦這一些展覽的地方帶來不良的影響。

15.本席考慮涉案珠寶的價值及被告人的犯案模式,認為兩年六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已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被告人認罪後,她可以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刑期為20個月監禁。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事項可以讓本席在刑期上作進一步的扣減。就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本席判處她20個月監禁。



  (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