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小珠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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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6年9月13日至19日,亞洲國際博覽館舉行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其中一間參展公司是Kokusai Shinju Company Limited(下稱「公司」)。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04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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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小珠 (第一被告人)
  劉錦鑾 (第二被告人)
  吳成江 (第三被告人)
  王翠蓮 (第四被告人)
  劉芝鑾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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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3月22日下午12時0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競匡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律師曾約瑟先生,代表第一至第三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美娟小姐,代表第四及第五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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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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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D4及D5承認控罪一,為盜竊罪。

2.D1、D2及D3承認控罪二,亦為盜竊罪。

案情

3.2016年9月13日至19日,亞洲國際博覽館舉行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其中一間參展公司是Kokusai Shinju Company Limited(下稱「公司」)。

4.展覽的第一天(即9月13日)中午過後不久,公司的負責人發覺不見了三包珍珠,他記得早前曾把數包珍珠拿出來給多名客人看過。

5.負責人把失竊事件通知警方。調查人員從閉路電視發現D4及D5在當日早上11時59分左右配合地行動,以遮掩手法犯案,由D4偷走一包價值19,500元美金的白色珍珠。(這是控罪一。)

6.隔了二十多分鐘,D1、D2及D3亦走來該展攤,他們三人配合地行動,其中有人和店員傾談去分散對方的注意力。他們三人以遮掩手法行事,由D1負責偷走兩包珍珠,一包為價值1,900美元的白珍珠,另一包則為價值11,000美元的黑珍珠。(這是控罪二。)

7.當日下午2時20分左右,警員發現D1、D2和D3,於是將他們截停,三人中只有D1承認偷走了一包黑珍珠。

8.警員從D1那處搜到一張名字為周海燕的雙程證、兩張發給周海燕的展覽會參觀人士入場證。

9.警員從D2那處搜到一張名字為第二被告人的珠寶業買家證及兩張從展覽攤位取得的名片。

10.警員從第三被告人那處搜到一張屬於女子Xie Yanli的珠寶業買家證、兩張金達珠寶金行名片及一張入境處發給He Qianshu的訪客入境標籤。

11.當日下午3時45分左右,另外的警員發現D4和D5。

12.警員在D4那處沒發現特別的文件,但其後查得D4曾申請展覽會的參觀人士入場證。不過,她的申請被拒絕。她在申請時曾附上名片,上面寫有「北京金翠福珠寶有限公司-王翠蓮-業務經理」。

13.警員在D5身上找到九張名片,寫有「北京金翠福珠寶有限公司-劉芝鑾-銷售經理」。

14.珠寶展覽會方面證實:(a)D1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入場證,D1憑她身上一張參觀人士入場證進入該展覽會;(b)D2於案發當日憑身上的珠寶業買家證進入展覽會;(c)D3身上持有姓名為Xie Yanli的珠寶業買家證,曾兩次被人用來於案發當日進入該展覽會,D3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入場證;(d)D4曾申請展覽會的參觀人士入場證,但申請被拒,D4在作出該申請時曾遞上名片,上面寫有「北京金翠福珠寶有限公司-王翠蓮-業務經理」;(e)D5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入場證。

15.警方查核各被告人的電話紀錄。D1、D2和D3那組人與D4及D5那組人之間沒有通話紀錄,不過D1、D4和D5都曾在案發當天早上十時多至下午三時多一段時間內,多次和同一個國內電話號碼聯繫(見同意案情第14A段)。

16.回到警署,在警誡下,只有D1和D5承認盜竊。

17.D1對警方說她在9月12日來港前已經認識D2,但不認識D3。D1來港後告訴D2自己已經到港。翌日,她往珠寶展覽會,碰巧遇上D2,D3當時就在D2身旁。D1又對警方說自己身上名字為周海燕的雙程證及入場證都是拾來的,自己是透過檢查站進入珠寶展覽會。D1說自己在一展攤看過珍珠,因太貴買不起,但就萌生貪念,偷走一包黑珍珠。不過,警方給她看過有關的閉路電視紀錄,D1就承認她偷走了兩包珍珠。

18.D2對警方說,她進展覽是要買頸鍊給母親,自己曾經從事珠寶業。

19.D3對警方說,他拾到別人的入場證,用來進入展覽會。

20.D4說,自己申請展覽會的入場證被拒,不過拾到別人的,就用來進場。她說自己在展覽會門口遇上D5。

21.D5對警方說,她從一展覽攤位偷去一包珍珠。

22.入境處的紀錄顯示,五名被告人的入境情況如下:(a)D5在2016年9月12日上午11時55分,從落馬洲關卡進入香港;(b)D4在當日上午11時56分,從落馬洲關卡進入香港;(c)D3在當日下午12時11分,從羅湖關卡進入香港;(d)D1在當日下午1時44分,從落馬洲關卡進入香港;(e)D2在當日下午1時45分,從落馬洲關卡進入香港。

23.雖然五名被告人在2016年9月12日一兩個小時內先後到港,而D1、D4和D5在案發前後都和國內同一電話號碼聯繫過,但兩組人之間並無互相聯繫。辯方指兩組人和同一國內電話作聯繫,可能不是和犯罪進行有關,可以是和犯罪後的交通安排或銷𧷢有關,所以法庭不應視五名被告人屬同一犯罪集團。控方同意辯方此說。不過雙方都同意,即使如此,法庭可按公訴書規則(即香港法例第221章)的第7條,合併兩罪於同一公訴書去處理D4和D5所犯的控罪一與及D1、D2和D3所犯的控罪二。

案底

24.五名被告人都是國內湖南人,在港並無犯罪紀錄。

求情

D1、D2和D3

25.D1為32歲,在國內有小五教育程度,任超巿售貨員,月入二千多元人民幣。她是一名未婚母親,本來已育有兩名孩子,分別為6歲及8歲。D1來港時已懷孕,她被捕後一直被囚禁起來,在2017年1月於育中誕下一嬰孩,現在獄中照顧該嬰孩。律師說,D1的同居男友本身有賭博及吸毒惡習,早已捨棄D1及孩子。國內那兩名6歲及8歲的孩子,現由嫲嫲照顧。

26.D2為43歲,在國內有小二教育程度。她是一名家庭主婦,和丈夫及三名17至22歲的孩子同住。律師說,D2身體健康不佳,但無危疾。

27.D3為30歲,在國內有小三教育程度,任建築工人,月入約四千元人民幣。他和妻子已經離異,沒有子女,現和父母及哥哥同住,須供養七十多歲的父母。

28.律師呈上D2及D3所寫的求情信。D3在信中說,他來港是要向表姐借錢去醫治國內患病的父親。他在案發當日跟老鄉進入珠寶展覽會,一時貪心而犯上控罪二。他說目的是為病父籌措醫藥費。

29.律師指,D1、D2和D3對自己干犯的罪行已感後悔,但三名被告人不願意上庭說明是否約定來港及進入珠寶展覽會,亦不願說明進場的目的為何。三名被告人只是透過律師說,他們不是一早約定跨境犯罪,只是在港湊巧碰上,進入珠寶展覽會後,因一時貪念而犯下控罪二。

30.律師呈上以下案例:CACC 275/2011(Gonzaga及其他人一案)、CACC 393/2013(Tsogbadrakh Otgon一案)、CACC 42/2016(程香榮及周凌雲案)與及DCCC 823/2016(胡軍興案)。律師說,從以上案例來看,法庭對此類的盜竊罪行採取的判刑起點,一般不超過4年監禁。律師說D1、D2和D3所犯的控罪二涉及的珍珠僅為12,900元美金,折合為大約十萬元港幣,所以法庭在判處他們時,有下調的空間。律師亦指三名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應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D4和D5

31.D4為30歲,未受過教育,在國內務農。律師指,她曾受丈夫虐待,現已離婚,育有兩名子女,分別為8歲及1歲。該兩名孩子本由外祖母在國內照顧,但外祖母因病入院,現在8歲的孩子要由D4的姐姐照料,1歲的則要朋友看顧。

32.D5為39歲,在國內當工人,月入約二千元人民幣。律師說D5的丈夫在四、五年前已經過世,D5的三名孩子現年為6至10歲,由爺爺照顧。D5自己再婚,育有另一名3歲的孩子。

33.代表第四及第五被告人的律師亦引用代表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的律師所作的判刑法律陳述。她指出呈堂的案例多涉及多名被告人,失物的價值也較大,但法庭一般的判刑起點都不超過4年監禁。

34.律師呈上D4和D5寫的求情信,兩名被告人希望法庭對她們輕判,該她們早日回鄉照顧孩子。

35.律師說D4和D5不會選擇上庭說明來港及進入珠寶展覽會的目的。兩人僅透過律師說她們不是約定來港跨境犯案,只是在港湊巧碰上,進入珠寶展覽會後,才有計劃犯案。

判刑

36.D4和D5共同干犯控罪一,偷去涉案公司的一包珍珠,價值為19,500元美金,約值十五萬港元。D1、D2和D3則為另一組人,共同干犯控罪二,偷取同一展覽攤位的兩包珍珠,共值12,900元美金,折合為大約十萬元港幣。失去的三包珍珠都未被尋回。

37.D1、D2和D3否認他們約定跨境來港犯案。他們透過律師說在香港才碰巧遇上,進入珠寶展覽會後才一時貪心,犯下控罪二。

38.D4和D5亦否認二人在國內約定跨境來港犯案。她們亦透過律師說只是在港湊巧遇上,進入珠寶展覽會後才有計劃盜竊。

39.不過案情顯示,D1、D2和D3在2016年9月12日相距不遠時間先後來港,他們在干犯控罪二的時候配合地行動。他們所作的顯然並非一時興之所至,必是早有計謀。本席肯定D1、D2和D3三人在國內早已協定跨境來港犯案。

40.同樣,D4和D5在2016年9月12日在差不多同一時間來港。她們在干犯控罪一的時候配合地行動。她們所作的顯然並非一時興起,而是早有計謀。本席肯定D4和D5在國內已約好跨境來港犯案。

41.上訴庭在CACC 42/2016(程香榮及周凌雲一案)中說,此類珠寶展覽會的盜竊罪行嚴重,愈趨普遍,法庭須嚴懲犯案者,以收阻嚇之效。上訴庭提及多宗相類案例,涉及的貨物價值不同(見該案例的第11至第17段)。上訴庭指判刑因素包括失物的價值、失物是否被尋回、犯罪人數與及是否涉及精密計劃、是否涉及跨境犯案(見該案例的第21段)。

42.本席肯定D4和D5二人來港前已計劃如何犯案,所以她們所犯的控罪一屬於跨境犯罪行為。二人一起犯案計劃雖未算精巧,但亦能成功盜去價值19,500美元的珍珠,折合為大約十五萬港元。那些珍珠未被尋回。本席對D4及D5都採取三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她們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就控罪一,對D4及D5各判監28個月。

43.本席肯定D1、D2和D3三人來港前,已約好如何犯罪,所以他們犯下的控罪二屬於跨境犯罪行為。三人協同犯案,計劃雖未算精密,但亦成功盜去兩包珍珠,總值12,900元美金,折合大約為十萬港元。本席對三名被告人都採取三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他們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就D1、D2和D3所犯的控罪二,都判處他們每人入獄28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