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7031/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June 2016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翁喬奇.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Interim maintenance – Standard of living – New evidence – Costs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Ladd v Marshall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osts awarded to Respondent
Legal issues: Standard for granting leave to appeal · Admissibility of new evidence · Costs of the applica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application dismiss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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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7031 /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 年第 17031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於2016年3月11日,法庭就女方早前提出的訟案期間贍養費申請頒下書面裁斷,命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每月 HK$15,500之訟案期間贍養費,自2016年4月10日開始,及後每月之10日或之前直至另作命令為止。同時法庭決定不頒發無訟費命令,包括此項申請早前之任何保留待決的訟費。 3.於2016年3月24日,女方發出本傳票,針對法庭2016年3月11日的判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女方存檔她的一份確認書支持申請,當中附上16頁的論點及一些單據及發票。 4.女方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處理早前的訟案期間贍養費審訊及這次的上訴許可聆訊。 女方的申請 5.女方的傳票内容,原文覆述如下 :
6.女方的確認書内容,原文覆述如下 :
7.女方的16頁論點,可歸納如下 :
男方的立場 8.代表男方的周偉雄大律師呈示陳詞大綱,指出女方除了重複自己早前已提的說法外,亦加入一些具煽情色彩但是毫不相關的言詞。因此,請求法庭撤銷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支付予男方是次申請的訟費。 適用的法律原則 9.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為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
10.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上訴是否有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listic or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11.再者,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 ,倘若申請的一方要求法庭在上訴時接納新證據,該一方必須要先符合以下的條件:
12.法庭必須要嚴格執行上述採納新証據的法律原則,避免民事訴訟沒完沒了,否則不符合公眾利益。 討論 13.首先 ,女方在她的16頁紙內的大部份申述及論點,確實在早前的審訊時曾經提出,法庭在作出判決前亦經已全面考慮,在現階段重複確實不能成為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更甚者的是當中亦涉及一些早前在審訊時並無交待的新文件及新說法,例如男方幫她報考駕駛學院一事及文件、向她承諾贈送她一部價值 $400,000的汽車 (前述的第1至5頁); 男方更換了高達100萬的汽車等等 (前述的第6至7頁); 以及一些與申請上訴許可完全無關的論點,例如列出在婚前的知名品牌的高銷費物品 (第9至10頁) 。對於該等新文件及新說法,亦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案的第 (1) 個條件促使本席在現階段須給予考慮。 14.其次,在她存檔的確認書及16頁的各項論點,均完全沒有指出法庭如何引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作出判決,或是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存在任何明顯及嚴重的原則性錯誤,因此而令她的上訴具備有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本席相信女方應該是不理解,亦不願意面對法律程序及要求,憑籍她個人的主觀看法評定法庭判決,認為得不到法庭判予她所要求的全數則屬於對她不公正、不合理、法庭不中立及感到自己遭到迫害,否則不會出現她在自己個人論點第12頁末端的說法。 15.有關女方在她的論點第8頁說,男方拒絕支付兒子的補習費,但於今天聆訊則提出男方取消兒子補習老師,男方自行安排補習給兒子。本席在判案書第40段經已清楚說明,法庭的訟案期間贍養費命令,並不取代、影嚮或改變男方須要支付兒子的種種開支,原文覆述 :
16.事實上女方亦未能說服法庭,不把兒子補習費判給她由她分配,在法律上是錯誤因此而須要給予她上訴許可。 17.儘管女方如何理解 (或不理解) 、接受 (或不接受) 、面對 (或不面對) 法律程序,她所提出的種種說法,不論是記載在確認書、16頁的論點,或是在此次聆訊內她的口述陳詞等,本席亦經已小心考慮,同時亦再翻閱2016年3月11日的書面判決內容,女方均未能成功說服法庭她具備有實際或合理的上訴勝訴機會,如前述,這是法庭批予上訴許可的首要基本條件。 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18.綜觀女方的申請,本席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她上訴許可。 總結 19.按照上述理由,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不被接納 ,予以撤銷。 訟費 20.縱使女方不理解種種法律程序及要求是事實,但這並不能成為任何特殊理由 (special reasons) 使法庭可以偏離訴訟訟費的一般原則,女方在這項申請未能得到上訴許可的情況下,她須要支付男方的訟費,但本席將不頒發大律師證書。倘若雙方未能於本判決頒令日起21天內達成訟費金額的協議,須交由區域法院聆案官評定訟費金額。 命令 21.現本席頒令如下:
22.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案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周啓邦律師行轉聘周偉雄大律師代表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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