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漆咸道 27a 號業主立案法團 訴 李啟剛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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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 2002 年 8 月 2 日批准申請人針對土地審裁處周兆熊法官判決的上訴。現答辯人要求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8 cases

Case No.CACV 2238/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2238A/2001

CACV 223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2238 號

(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0 年第 481 號)

申請人 九龍漆咸道 27A 號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 李啟剛及盧鴻鏘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02 年10 月 25 日

判案書日期: 200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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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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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 2002 年 8 月 2 日批准申請人針對土地審裁處周兆熊法官判決的上訴。現答辯人要求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答辯人並沒有清楚說明他們申請將本案呈交終審法院審理的原因,他們只是籠統地說不滿意本庭的判決。

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 條,如果一項最終判決是有關財產的申索或是有關民事權利,而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 $1,000,000 或以,上訴人有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上訴不符合以上條件,上訴人必須獲得上訴許可,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必須證明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4.本案涉及答辯人非法佔用一幢多層建築物的天台,而該天台是屬於該建築物的公共地方。本案並無任何證據證明本訴訟的款額或價值達 $1,000,000 或以上,故此,申請人並無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5.本庭的判決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普通法的侵權訴因處理該建築物公共地方佔用的問題。本案並無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故此,本庭拒絕申請。既然本庭拒絕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庭亦拒絕暫緩執行判決。本庭命令答辯人支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

(胡國興) (張澤祐)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法官 法官 法官

申請人 : 由林鍚光,陳啟鴻律師行轉聘姚定莊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 李啟剛,盧鴻鏘,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