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小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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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了一項超速駕駛罪,被特委裁判官(以下稱「裁判官」)下令罰款2,000元、停牌6個月及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停牌6個月之判刑,提出上訴的理由是刑期過重,他對罰款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並無異議。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525/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2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525號

(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6年第9366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小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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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6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11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了一項超速駕駛罪,被特委裁判官(以下稱「裁判官」)下令罰款2,000元、停牌6個月及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停牌6個月之判刑,提出上訴的理由是刑期過重,他對罰款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並無異議。

2.控方案情指出,上訴人駕駛在車速限制每小時80公里的青沙公路九龍方向路段以時速126公里駕駛,超逾該路面時速限制達46公里。

3.求情時,上訴人稱當日他頸部受傷,要在晚上9時之前趕到北角看家庭醫生,因此才一時情急之下超速。裁判官向上訴人解釋了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1(3) 及41(4)條 ,駕駛車速比路面時速限制超逾45公里者,一經定罪,必須判處停牌至少6個月,除非有特別理由以至法庭可以不作此命令。

4.裁判官分析了上訴人在求情時所說的理由,指出上訴人如要趕在晚上9時前看家庭醫生,他是可以提早出發;而且上訴人只是打算看家庭醫生,可見上訴人的頸部傷勢應該不是急於要處理的情況。裁判官認為如果上訴人無法提早出發,又無法在不超速的情況下趕到診所,是可以到就近的醫院求診或者改日在時間許可之下再去求診。考慮了上訴人的求情理由之後,裁判官指出上訴人並沒有任何特別理由可讓法庭酌情判處較短的停牌令或不作停牌令。

上訴理據

5.上訴人在上訴理由稱,他在內地工作頸患復發,案發當日專程坐飛機回港醫治,因為飛機航班延誤,未能夠及早出門去北角醫務所看醫生,因他頸患困擾多時,他想趕在晚上9時診所關門之前到達,才會一時大意超速。他亦稱自己過往駕駛紀錄良好,自2013年8月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之後,祇曾經試過一次超速駕駛,而且祇是超過每小時15公里而不超過每小時30公里。上訴人希望法庭能夠酌情判處較短的停牌令。

本席意見

6.正如裁判官正確指出,根據法例規定,除非基於特別理由,必須下令上訴人停牌至少6個月。

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陸國強案,HCMA 147/201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時任)指出:

「 6. …… 最後,上訴人要求法庭作出酌情權,不要取消他的駕駛資格。超速駕駛這個問題正正是法律所考慮的問題,超速駕駛可以引致嚴重的後果,它不會只是一個人的超速駕駛而不會有任何交通意外發生或引致他人受傷和危害他人性命的問題。因此,上訴人的超速駕駛行為不值得法庭輕判。

7.  法律上規定超速駕駛要判罰停牌不少於6個月,除非法庭考慮到有一個特別理由才可以免罰停牌6個月。立法局在通過立法時,考慮到超速駕駛在香港已經是十分嚴重。香港是一個大城市,人口多,車輛又多,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如果超速駕駛,很大可能會危及到途人或其他駕駛人士的性命。」

8.在本案,上訴人的超速駕駛情況十分嚴重,比時速限制80公里還要超過46公里。誠如裁判官所說,上訴人祇是想趕往北角看家庭醫生,以當時的情況,他並沒有迫切性一定要在短時間之內趕往醫務所,他是可以到就近的醫院求診或者改天在時間許可之下再去求診。

9.在今天的聆訊中,上訴人對本席說當日飛機在下午1至2時已經抵港,之後他先去見客戶,直至大約下午5至6時才回家,吃過東西之後再開車去見醫生,這個說法更加難以支持他當時有急切接受治療的需要。上訴人日常需要駕車亦不能夠構成特別理由。

10.本席認為上訴人並沒有提出特別理由,足以讓法庭能夠不作停牌或者作出較短的停牌命令,刑罰亦非過重。因此駁回刑罰上訴,維持原判。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