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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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超速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 (1) (a) 條,於2024年8月27日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500元、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及在停牌令完結前3個月,須要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Cites 8 cases

Case No.HCMA 372/2024[2025] HKCFI 314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72/2024

[2025] HKCFI 31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37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4346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柏康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5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5月2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超速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 (1) (a) 條,於2024年8月27日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500元、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及在停牌令完結前3個月,須要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上訴人於同年9月10日遞交通知書,就判處提出上訴,只針對上述的兩年停牌令。

案情

3.於2024年3月5日案發時,上訴人以時速97公里,比50公里的車速限制超出47公里,於葵青路上駕駛其私家車。

求情及判刑

4.上訴人於庭上提出的唯一求情理由就是案發時超速,是因為心急想帶哮喘藥給妻子。

5.裁判官表示雖然體諒上訴人的情況,但認為有關原因並非一個減輕處罰的因素,更絕非任何《道路交通條例》第41(3)條中的「特別理由」,參考了《道路交通條例》第2條及案例HKSAR v Bouillon Attis Clayton HCMA 262/2013判詞第12段。

6.裁判官亦曾在聆訊時,就停牌令向上訴人查詢有否任何求情,上訴人表示沒有。

7.裁判官留意到上訴人於2021年首次獲得駕駛執照至判刑時只有約三年時間,但已經有四次交通定罪紀錄,其中兩次與本案控罪類同,另外有十二次定額罰款紀錄,其中三次與本案類同。

8.裁判官亦留意到上訴人在2020年8月14日及2024年1月22日的時候,因修習並完成運輸署舉辦的駕駛改進課程而獲得累積違例駕駛記分扣減3分。本案案發日期為2024年3月5日,即上訴人在第二次修畢駕駛改進課程後不足兩個月便干犯本案。

9.裁判官最後以整體原則作考量,有見於上訴人過往的駕駛紀錄,以及他在修畢駕駛改進課程第二次後,不足兩個月便再次犯案,決定判處上訴人以上的刑罰,包括吊銷其牌照兩年。

上訴理由

10.上訴方針對停牌令只提出一項上訴理由,投訴裁判官忽略及/或沒有充分考慮本案情況,與以往案例和本案案情相似之處作詳細比對,以致判刑明顯過重。

本席的分析和決定

11.上訴方引述數個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國強 HCMA 147/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文正 HCMA 636/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小池 HCMA 525/201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世雄 HCMA 242/2017、HKSAR v Kwok Ching Yeung HCMA 114/2020及 HKSAR v Tang Ka Nin HCMA 98/2010。陳詞指類似的情況下,只是停牌6個月。對此,本席同意答辯人的回應陳詞,上述案件的上訴人,似乎只是初犯或只有一次前科,情況與本案上訴人截然不同。無論如何,本席認為,不同案件的案情及相關被告人的背景紀錄不盡相同,可作比較甚至參考的價值不大。

12.最後,上訴方特別依賴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澍琳 HCMA 1231/2000,陳詞指該上訴人超速比本案上訴人還多出1公里,而且有更嚴重的交通定罪紀錄,但只被停牌12個月,本案的上訴人的停牌期卻為兩年是雙倍刑罰。對此,本席亦同意答辯人的觀察,該楊澍琳案,上訴人雖曾多次干犯交通罪行,但以超速罪而言卻只曾犯一次,本案上訴人卻完全不同,在干犯本案,即2024年3月5日前已曾五次超速;和對上一次超速,即2023年12月2日僅相隔三個月;和最近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即2024年1月22日亦只相隔七星期。

13.除以上之外,本席更留意到上訴人只在2022年才正式首次獲得駕駛執照,在短短約兩年間已多次超速,至今次更是更為嚴重的一次,超過限制高達47公里。從以上可見,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持續惡劣,本案更需要以更具阻嚇力的刑罰處理。

14.上訴方亦指上訴人在他的四次交通定罪紀錄中,三次是他在未取得正式駕駛執照之前發生,批評裁判官錯誤理解其紀錄,本席認為沒有關鍵性的影響,同樣反映出上訴人屢次超速,甚至在取得正式駕駛執照前已然如是,法庭更不應輕視。

15.無論如何,本席重新考慮過案中所有情況,特別是連同上訴人的背景及其超速理由和過往惡劣的紀錄,認為裁判官的判刑,包括其中兩年停牌,即使不屬輕判,在原則上沒有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本案特別嚴重之處不單單是上訴人有多次超速紀錄,更是在短時間內一而再、再而三重犯,而且變本加厲,今次更在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數星期內再干犯。本席現在駁回有關其針對判處的上訴,維持原判。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文𦒋代表

上訴人:  由侯穎承周明寶律師事務所延聘的何正謙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