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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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五項非禮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三、第四和第五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案件的性質,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和女童X的的受害者創傷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1月28日)。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388/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Nov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8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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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天佑 TANG Tin-y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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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出席人士: 陳敏兒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不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韓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3] 至 [5]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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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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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被控五項非禮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三、第四和第五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案件的性質,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和女童X的的受害者創傷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1月28日)。

2.控方案情指出,女童X在2003年1月7日出生,案發時12歲,是一名中一學生。

3.Y是X所就讀中學的學校社工。Y在2015年9月30日和X會面,期間X告訴Y,X和朋友一起學習泰拳已有數個月。X表示她的泰拳師傅(被告)曾多次要她脫去衣服,包括胸圍,替她按摩。被告按摩X的時候,曾經觸及X的大腿內側。Y於是聯絡和在10月6日與X的父親見面。後來X進一步告訴Y,被告曾經暱稱X為 “BB”,又說他掛念X。被告在健體中心內替她按摩時,曾觸及她大腿內側、腰部和胸部。他們於是報警處理。

4.警方在2015年10月7日為X進行家居錄影會面。X說被告的健體中心位於屯門區。從2015年3月左右開始,X和一些小學同學及友人一同到上址學習泰拳,每月學費$500元。該中心只有被告一名師傅教授泰拳。學拳初期,X會約同朋友在晚上6時或7時左右到達健體中心。2015年四月底或五月初,被告要求X在星期二、四、五單獨到中心,而其他朋友則在星期一、三、六上課。被告說這個安排是令X可以更加專心練拳。X於是一個人在黃昏到健體中心,期間曾經多次出現只有被告和X二人的狀況。X每次到上址均會練習三至四小時。健體中心內只有一個房間。

5.X在開始跟隨被告學習泰拳不久後,被告便開始發送WhatsApp訊息給X,並暱稱X為 “BB”,又向X說「好掛住你」、「Miss you」、「𡃶晒你」及「想見你抱住你」等等。X覺得這些訊息很噁心。一天,被告忽然說X和他的前度女友很相似。被告亦不時捉著X的手,或突然抱著她。

6.X告訴被告她不喜歡那些WhatsApp訊息。她向被告說明,如果被告繼續和她說那些話,她便停止學拳。被告說他會尊重X。後來被告說X的淋巴系統阻塞,要「推淋巴」。起初由被告的太太替X按摩,替她鬆筋骨,而過程會在其他人面前進行。X亦曾經見過被告太太在健體中心替其他泰拳學生進行類似的治療。

7.2015年5月10日(即母親節當天)開始,被告說會替X按摩阻塞的淋巴。被告向X說「淋巴位」要經常「推」,否則日後她會很痛。包括當天在內,被告合共有六次為X按摩。每次都只有他們兩人在健體中心的房間之內。除了2015年5月10日這一次外,其餘五次的按摩都有猥褻成份。

8.其後,大約在一個星期之後的五月份某天晚上7時左右,被告在健體中心房間內叫X俯臥在按摩床上,第二次為X按摩。當天,被告首次替X「推油」,意即被告先在自己的手塗上油,然後再為X按摩。

9.幾天後,在同一房間之內,被告再叫X躺在按摩床上,第三度為X按摩,當天亦有推油。

10.大約三數天後,被告第四度在同一房間為X按摩,時間同樣是晚上七時許,而健體中心當時並沒有其他人。X說被告脫掉她所有衣服,包括內褲,才為她按摩。全身赤裸的X俯臥在床上,X沒有出聲,但感到奇怪和極不自在。被告用油按摩X全身。他先從背部開始,再按X的臀部和腳,包括大腿內側。在按摩大腿內側期間,被告的手放在X大腿下方,「掂到陰部邊邊」。其後被告叫X轉身仰臥,被告拿一條毛巾給X,讓她遮蓋胸部,但露出下體。在被告替X按摩胸部的時候,X的乳房完全裸露。被告用整個手掌在X的胸部打圈五至六分鐘。X當時覺得尷尬,亦對被告推油「通淋巴」的手法感到疑惑,但又不敢查問。X說自己當時有點驚,以及感覺難受。在按摩完胸部後,被告用毛巾遮蓋X的胸部,然後推X的腹部、腰、大腿內側和腹股溝。在「捽」大腿內側的時候,被告的手又一直擦到X的陰唇邊。X說不,叫被告「捽」大腿位置。是次整個按摩過程約四十五分鐘至一小時。X於是起身穿回衣服,而被告當時仍然在房間內。

11.就按摩一事,被告曾經透過電話要求X不要告訴他人,以免招來閒言閒語。X因此沒有把第四次按摩的經歷告訴任何人。(第三項控罪)

12.2015年5月中至5月底另一天的晚上七時許,X說被告又帶她到健體中心的房間,替她脫去全身的衣服按摩。X赤身露體,乳房沒有任何遮蓋。當天,被告亦先在X背部推油,然後是臀部,包括兩旁的盤骨,繼而是腿部。接著,X轉過身躺臥,被告先塗油推X的胸部側面位置,又用手掌「捽」X的乳房上方。X說被告按摩她的胸部大約三至五分鐘,但當時並沒有留心被告有沒有觸及她的乳頭。被告接著再「捽」X的腹部及腿,包括大腿內側,「揩到陰唇再過啲嘅位」。是次按摩大約維持四十五分鐘。(第四項控罪)

13.2015年5月底某一天,被告第六次在健體中心的房間內為X按摩,當日亦是脫光了衣服。按摩的形式和經過跟上次雷同,整個過程都是赤身露體。X先睡在按摩床上,然後脫去衣服,被告由背部開始推油,繼而是腿部。之後X轉身再讓被告在胸部、腹部、腿部,包括大腿內側塗油按摩。期間,被告同樣曾經「揩到」X的陰唇側邊。就三次按摩大腿內側時,X均曾遭到被告用手掌內側邊緣觸及陰唇。(第五項控罪)

14.X記得其中一次(這可能是第五次按摩之後),被告不斷重複一些和性有關的話題,包括男女的敏感部位。X想被告不再說性的話題,但被告繼續談到男女的性器官。X感到噁心,於是叫停被告,叫他「不要咁變態」,然後離開。

15.X曾經向學校社工Y提到被告的行為。另一方面,在2015年7月份的時候,X告知朋友女童Z有關被告的行為。X說被告經常暱稱她為「BB豬」,又曾經親吻她的臉。Z於是叫X不要再去學拳。

16.2015年10月初某個晚上,當時X到Z家中閒聊,她又再向Z提到被告為幫她減肥而替她「推淋巴」,期間會脫去衣服,而被告曾經推她的胸部附近、全身及大腿內側近陰部的位置,即是腹股溝的位置,並且向Z示範被告的動作。X亦表示不想再去拳館,但被告經常纏著她,和用WhatsApp聯絡她。

17.被告在2015年10月7日被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曾經脫掉X的衣服替她按摩,但那是得到X的同意。

18.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就指控有所招認。被告承認在健體中心有一個房間作為按摩之用。他說X想減肥,所以他建議X推淋巴。他知道X只有12歲。第一次給X在房內按摩是2015年4月或者5月。當日X不用脫去衣服。

19.2015年5月,被告在同一房間內第二次替X按摩。當日他曾經在X的同意下解開X的胸圍釦,但並沒有脫去衣服。

20.被告亦承認在健體中心房間內替X作第三次按摩是由他建議的,但他說跟上次一樣,亦是在X的同意下解開了胸圍釦,但是沒有脫去衣服。

21.有關第四次按摩亦是在健體中心房間進行。被告說他記得當天有解開X的胸圍,而他這一次並沒有事先徵求X的同意,以及「呢次可能係除埋條底褲」,並且有掀起X的上衣。當被告替X按摩腹部時,X要翻過身來向著被告,而當時只有一條毛巾蓋著X的私處。X的胸部是裸露出來。

22.被告同意要一個12歲女孩在他面前裸露並不合體統。他說應該給X一條毛巾遮蓋身體。被告叫X不要穿內褲,因為塗在身上的油會弄濕內褲。被告承認他和一個赤身露體的12歲女孩共處一室是不對。他說第一次碰到X的私處是無心意外,然後他亦刻意觸碰多一次。按摩期間,他刻意觸及X的私處近陰唇一至兩次,但碰到後他立刻縮手。他知道自己的行為越界。當被告的手碰到X的私處時,X並沒有反應。被告亦曾經按摩X的臀部,期間聲稱也許曾經觸及X的肛門附近。按摩後他離開房間,讓X自行穿回衣服。

23.有關第五次按摩的情況,被告說他替X按摩腹部,因為她有「大肚腩」。被告脫去X的胸圍,引致X在被告面前赤裸上身。當他為X按摩頭部至腹部時,被告曾經觸摸X的乳房。當被告以打圈的方法按摩X的腹部時,他說他可能觸碰到X的乳房。在按摩X的雙腿時,被告脫去X的褲和內褲。他聲稱在按摩期間,曾經不慎碰到X的陰唇一次。被告給X一條毛巾以遮蓋私處,但X的上半身亦是赤裸的。被告說這是他最後一次為X按摩。

24.被告承認曾經在X面前,以及其他泰拳學生在場的情況下,表示他喜歡X。被告相信自己能夠和X維持師徒關係。被告說他喜歡X是指一對戀人之間的愛情。他尤其鍾愛X,因為他覺得X學習很認真。

25.被告亦承認他傳送WhatsApp訊息給X時曾經叫X為 “BB”,因為他喜歡X。當他知道X對此反感後,他曾經道歉,並且答應不會再這樣稱呼X。當負責會面的警務人員向被告展示X的手提電話內一個訊息時,被告承認在2015年5月1日晚上7時03分,他曾經發送訊息給X,內容是「錫曬妳BB至愛」。他想向X表達愛意。同日晚上7時25分,他亦再發送訊息給X,意思是「I love you BB」 。被告說他對X的愛是戀人之間的情愛。

求情理由

26.再過兩天便是被告的63歲生日。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在香港完成小六的教育。被告患有心律不整,肩膀和足肢亦要接受定期的治理。於此,辯方大律師亦呈上一些有關被告覆診的便條。辯方說被告是因為X的身體肥胖和有水腫,因而首先由被告的女友(X所指稱的師母)推拿及推淋巴,後來由被告自己幫X推淋巴。辯方說被告覺得X有潛質去傳揚被告自稱是獨傳的「少林佛家拳」,而且亦單方面對X的感覺和情感有所改變。辯方說X在WhatsApp通訊的回應令被告有所誤解,以為雙方可有所發展,因此被告暱稱X為‘BB’。

27.辯方亦呈上兩宗上訴庭的案例,包括特區 訴 Kwok Kau Kan CACC 627/1998和特區田少雄 CACC 275/2005作為法庭參考。

28.辯方同意被告是在違反誠信下犯案,而事件亦對X有後遺症。辯方稱被告的女友亦有出庭來支持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29.兩日之後便是63歲的被告,曾經經歷一段婚姻,亦和現任女友同居。被告乘著他是一所拳館的師傅,利用機會向案發時年僅十二歲多的女童X以減肥、消水腫、推脂、推淋巴的藉口對女童X大肆非禮。

30.第三至第五項的控罪都是在2015年5月發生,被告和X年紀相差差不多有五十年,而被告竟然對X聲稱產生情愫,虛擬一點憧憬,幻想一段一廂情願的忘年戀。因此,在WhatsApp的電話通訊(證物P9)當中,被告會試圖暱稱受害人X為「BB」(證物P9,見記項69、70、80、81、87、99、101、113和167等等),亦以一些在電訊中常用的表情符號表達他的情懷以及愛意。被告甚至說「我要妳知道我的能耐,和令妳有滿足感,和前所未有的快感,更要妳成材做我女人」(見記項136)。年幼的X的反應是:「你有老婆,我哋差好大,你咁叫我,講我,我會反感...」(見記項140)。但無論如何,被告對X的單向虛擬的情懷斷不能作為他非禮X的藉口和辯解。

31.有關X的創傷報告指出,在事件後X覺得被人背叛,有一定程度的創傷後遺症。X感到情緒低落,容易傷感和焦慮,覺得自己愚蠢。事件亦令X自責。專家認為X有需要接受專業輔導和治理。

32.另一方面,有關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指出,被告認為他會對事件負責,和面對監禁的判罰。被告在完成小六學業後便工作,在2012年他開辦一所教授泰拳的地方。被告在2004年和妻子分居,但在2005年便開始和現任女友同居。專家認為被告對事件有所迴避,並不坦率。被告否認他有孌童癖,亦否認他因為性慾而犯案。但專家認為續後的心理輔導是會對被告有所裨益,使被告能夠真切面對問題所在。

33.女童X在被告的拳館學拳,被告是X的師傅,而X亦這樣稱呼被告(見前述有關的WhatsApp通訊和女童X的錄影會面謄本)。

34.從案情而言,被告作為女童X的拳術師傅,是在違反誠信的情況下以推油、推淋巴的藉口,以為X按摩的理由去非禮X。不單只使X祼露身體,被告亦用手觸碰X的私處。本席認為從任何角度而言,被告的行為明顯地是帶有猥褻的成份。被告說他並沒有因為性慾所驅使而犯案,本席認為這是自欺欺人的說法。在此,本席並不接納被告在他心理專家報告所言,被告是純然以推油為X減肥,和沒有猥褻意圖的荒謬解說。

35.非禮控罪因案情而異,並沒有、亦不能夠有判刑的指引,但最高的刑罰是十年。被告干犯一連串的非禮行為。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當然被告的認罪亦使女童X不需要在法庭上以電視直播聯繫作供。

36.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亦有疾患及行動不便。但這些都不是實際的求情理由。X的創傷評估報告指X仍然因為事件而有心理的陰霾,深感自責,刻意逃避,以及有間歇性的入侵性的記憶。專家認為X是需要接受心理療程及輔導。

37.特區吳岳威 CACC 141/2007一案,上訴庭強調法庭必須重判性侵犯兒童的人,以收阻嚇作用,和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的反感和不齒,亦要對受害人和其家人作出適當的交代。該案的上訴人承認五項非禮他外甥女和侄女的事件,最終被判監32個月。當然以本案而言,被告和X並沒有親戚關係,而本案亦涉及X一人。但是被告是身為X的拳術師傅,利用X對作為師傅的被告的信賴以及尊重,而在違反誠信下,被告藉詞非禮。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38.被告連續犯案,本席認為如果不是一早東窗事發,被告大有可能得寸進尺,變本加厲,更加肆虐來性侵犯X。但本席只會基於本案被告承認的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39.本席在考慮到案情、被告的求情因素以及被告的身體狀況,決定以3年作為第三至至第五項每項量刑的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年,三項控罪的判刑都是同期執行。被告亦需要因應專家報告去尋求專業𨍭導和治理,來糾正他錯誤的觀念以及相關的行為。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