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對 陳英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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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11月4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並撤銷其在2016年9月23日及10月18日存檔的傳票。上訴人不服,在2016年12月2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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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51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13年第818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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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6年11月4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並撤銷其在2016年9月23日及10月18日存檔的傳票。上訴人不服,在2016年12月2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2.上訴人投訴答辯人沒有依照法庭指示在期限內送達其書面陳詞,要求法庭作出指示。因為本庭只需考慮上訴人的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而沒有亦無須考慮答辯人的書面陳詞,便可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所以無須就上訴人的投訴作出指示。而本庭在考慮過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及其書面陳詞後,認為不需要口頭聆訊便可以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現頒下判案書。 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上訴人必須說服本庭,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方能得到上訴許可。 4.上訴人的理據,若非重覆其在早前已被法院駁回的說法,便是和本案涉及的爭議毫無關係;他根本無法滿足第22(1)(b)條的要求。 5.因此,本庭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撤銷其動議通知書,就本申請訟費不作命令。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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