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對 陳英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April 2018.
1. 本庭在2018年1月23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林雲浩法官2014年9月1日在HCSD 3/2014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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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2015 [2018] HKCA 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14年第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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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8年1月23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林雲浩法官2014年9月1日在HCSD 3/2014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2.申請人在2018年1月29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院上訴:
4.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列出他欲要求終審法院裁決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如下:
5.申請人在2018年3月2日呈交的“陳詞綱要” 第9段總結他的論點如下:
6.考慮了申請人的論點,本庭察覺不到任何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給予上訴許可的理據,也察覺不到可供爭辯的上訴理由。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問題。正如本庭在2018年1月23日的判案書中指出,申請人的破產案已有終局的判決,而這項判決是透過依法進行的法律程序達致,不存在法庭以行政措施抵觸《基本法》。申請人就法官及律師不具資格的論點,更加是荒誕無倫,完全缺乏事實及法律基礎。 7.因此,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並撤銷2018年1月29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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