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健平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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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細閱警方針對處理2013 年7 月1 日遊行而制定的三份文件,即「港島區行動訓示」、「灣仔區行動訓示」及「行動後檢討」的原文(即包括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而成功向裁判官申請將部份內容遮蔽、不向辯方披露的原文)、控方向裁判官提出的「解釋理據」 (Justification) 、答辯人向本席提交的簡短書面解釋,及考慮了各上訴人及答辯人的陳詞後,本席作出以下裁定及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96/2015[2018] 1 HKLRD 96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9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96號

(原東區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4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鍾健平  
第二上訴人 陳梓進  
第三上訴人 黃俊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審訊日期: 2017年3月27日
判決書日期: 2017年3月30日

判 決 書

1.本席在細閱警方針對處理2013 年7 月1 日遊行而制定的三份文件,即「港島區行動訓示」、「灣仔區行動訓示」及「行動後檢討」的原文(即包括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而成功向裁判官申請將部份內容遮蔽、不向辯方披露的原文)、控方向裁判官提出的「解釋理據」 (Justification) 、答辯人向本席提交的簡短書面解釋,及考慮了各上訴人及答辯人的陳詞後,本席作出以下裁定及命令:

(1) 上訴一方作出申請,在辯方代表事務律師及大律師作出專業承諾 (professional undertaking) 後,讓代表律師閱讀上述三份文件的原文(即包括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而獲豁免披露的部份),本席不批准該申請;

(2) 本席無必要委任「特委律師」協助本席處理有關事宜,此做法亦不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3) 本上訴將於4 月25 日再次聆訊:

(i) 於當日上午9 時30 分先於內庭(不公開)聆訊,由控方就「公眾利益豁免權」事宜向本席陳詞;

(ii) 於上午11 時公開聆訊上訴事宜。

2.本席亦預留4 月26 日及27 日,以確保上訴聆訊依時完結。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資深大律師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第一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鄧賜強、趙貫之律師事務所轉聘郭憬憲大律師代表第二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石書銘大律師代表第三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