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健平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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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細閱警方針對處理2013 年7 月1 日遊行而制定的三份文件,即「港島區行動訓示」、「灣仔區行動訓示」及「行動後檢討」的原文(即包括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而成功向裁判官申請將部份內容遮蔽、不向辯方披露的原文)、控方向裁判官提出的「解釋理據」 (Justification) 、答辯人向本席提交的簡短書面解釋,及考慮了各上訴人及答辯人的陳詞後,本席作出以下裁定及命令: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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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96號 (原東區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4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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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本席在細閱警方針對處理2013 年7 月1 日遊行而制定的三份文件,即「港島區行動訓示」、「灣仔區行動訓示」及「行動後檢討」的原文(即包括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而成功向裁判官申請將部份內容遮蔽、不向辯方披露的原文)、控方向裁判官提出的「解釋理據」 (Justification) 、答辯人向本席提交的簡短書面解釋,及考慮了各上訴人及答辯人的陳詞後,本席作出以下裁定及命令:
2.本席亦預留4 月26 日及27 日,以確保上訴聆訊依時完結。
答辯人: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資深大律師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第一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鄧賜強、趙貫之律師事務所轉聘郭憬憲大律師代表第二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石書銘大律師代表第三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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