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碩雄 對 范荏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21/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pril 2017.
1. 原告人前是葵涌新華銀行大廈的保安員。2015年4月被告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兩人因為大廈保安工作的事宜發生爭抝。原告人後來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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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21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9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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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前是葵涌新華銀行大廈的保安員。2015年4月被告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兩人因為大廈保安工作的事宜發生爭抝。原告人後來離職。 2.原告人之後在原訟法庭提起訴訟,以「教唆」、「滋擾」及「年齡岐視」作為訴因,向被告人申索賠償。2016年6月22日,高等法院聆案官頒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訴訟。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0月25日,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裁定原告人的申索欠缺訴因,駁回上訴。原告人就陸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3.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存檔傳票及支持誓章,申請:
4.原告人反對申請。雙方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了書面陳詞。 5.本庭經考慮後,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2)條規則,不需要進行口頭聆訊,只按雙方提交的文書及書面陳詞作出判決。 6.《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規則規定:「上訴法庭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就上訴的訟費提供公正的保證。」 7.被告人在支持申請的誓章及連同的證物中,主要提出原告人的申索無理、不具訴因,及上訴欠缺理據、濫用司法程序。被告人在誓章的證物第7頁,要求就原告人沒有訴訟因由而進行多次上訴的特殊情況,命令原告人提供100萬元的訟費保証金,作為他日後聘請律師處理案件的費用。被告人在2017年3月1日提交的書面陳詞亦重複這項說法。 8.然而,單單是上訴欠缺理據或理據薄弱並不構成第59號命令第10(5)條規則所指,可頒令上訴人提供訟費保證的特殊情況。被告人的訟費保證金申請因而不能成立。此外,即使法庭命令原告人提供訟費保證,金額亦需要有客觀的計算基礎。被告人提出的100萬金額並沒有計算基礎予以支持。 9.至於限制令的申請,被告人在誓章的證物及書面陳詞中提出,原告人開展多宗民事訴訟,因此要求頒發限制令,阻止他無理纏訟。 10.誠然,如果一名訴訟人無理纒訟,例如就同一事由重複訴訟,或是在欠缺訴因或理據下屢次提出訴訟或申請,被纏擾的一方可向法庭申請頒發限制令,限制該訴訟人再展開法律程序或於正在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出進一步的申請:參考吳逸之對上潤有限公司及另一人(2005) 8 HKCFAR 1;實務指示11.3。 11.但在本案中,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有權就原訟法庭法官駁回上訴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單就他提出本上訴這點,即使欠缺上訴理據,亦不致構成可在本上訴中頒發限制令的理由。至於原告人另外提出訴訟向被告人申索這點,被告人的誓章沒有清楚說明這些訴訟的詳情,但即使該等訴訟與衍生本上訴的HCA964/2015案是重複訴訟,或是濫用司法程序,屬無理纏訟,限制令的申請應該向原訟法庭提出,而不是向上訴法庭提出。因此,被告人的限制令申請不成立。 12.本庭拒絶被告人的兩項申請,撤銷他的傳票。 13.按照一貫訴訟常規,申請失敗一方須支付另一方的訟費。本庭因此頒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是次傳票申請的訟費,並循簡易程序評定金額。有鑒於原告人提交的反對文件大部分內容都與兩項申請的議題無關,本庭把他的訟費評定為港幣5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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