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碩雄 對 范荏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21/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August 2018.
1. 在2018年3月26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在CACV 221/2016、CACV 127/2017及CACV 130/2017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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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1/2016、 [2018] HKCA 5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2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9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27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6年第3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3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6年第7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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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2018年3月26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在CACV 221/2016、CACV 127/2017及CACV 130/2017的上訴。 2.在2018年4月18日,原告人在這三宗上訴中分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三份動議通知書的內容相同。 3.按《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原告人的申請。 4.雙方按指示存檔陳詞綱要。原告人在2018年4月25日存檔陳詞綱要支持他的申請。被告人在2018年6月19日存檔陳詞綱要反對原告人的申請並呈交訟費清單要求港幣3,200元訟費。原告人在2018年7月9日存檔回應被告人陳詞綱要。本庭已閱讀這些文件。 5.終審法院的上訴不是貿然容讓訴訟人上訴的渠道,訴訟人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法庭才可考慮給予上訴許可。該條例規定:
6.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他在該通知書陳述的上訴理據如下:
7.原告人在他的陳詞除了重覆他本人之案情外,也對法庭作出一些不敬的批評。但他卻沒有就第22(1)(b)條的準則說明他擬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理由。 8.考慮過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陳詞後,本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原告人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可以讓本庭給予其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9.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撤銷2018年4月18日的三份提出動議通知書,並頒令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參閱過被告人的訟費清單,本庭認為金額合理,將他就本申請的訟費訂於港幣3,200元。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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