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碩雄 對 范荏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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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18年3月26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在CACV 221/2016、CACV 127/2017及CACV 130/2017的上訴。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CACV 221/2016[2018] HKCA 52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21/2016、
CACV 127/2017及
CACV 130/2017

[2018] HKCA 5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2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9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黃碩雄
被告人 范荏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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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27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6年第3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黃碩雄
被告人 范荏愷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3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6年第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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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黃碩雄
被告人 范荏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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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
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4月25日、2018年6月19日及2018年7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8月23日

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2018年3月26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在CACV 221/2016、CACV 127/2017及CACV 130/2017的上訴。

2.在2018年4月18日,原告人在這三宗上訴中分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三份動議通知書的內容相同。

3.按《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原告人的申請。

4.雙方按指示存檔陳詞綱要。原告人在2018年4月25日存檔陳詞綱要支持他的申請。被告人在2018年6月19日存檔陳詞綱要反對原告人的申請並呈交訟費清單要求港幣3,200元訟費。原告人在2018年7月9日存檔回應被告人陳詞綱要。本庭已閱讀這些文件。

5.終審法院的上訴不是貿然容讓訴訟人上訴的渠道,訴訟人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法庭才可考慮給予上訴許可。該條例規定:

「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他在該通知書陳述的上訴理據如下:

「1.  原告人對大英帝國的法制「訟辯遊戲」興趣極濃。

2.  原告人對下級法庭、上訴法庭的「判決」感到「事實」被歪曲;沒有依據雙方「誓章、誓詞」的原則及「法律條文」審理;故申請終審法院作出最後判決,不使案件處於「似是而實非」,成為惡劣案例。

3.  「甘羅十二拜相,沒有『年齡』歧視。」被告人把原告人歸類為「超齡老人…」牴觸《殘疾歧視條例》。雖然,沒有「年齡」歧視;而「老齡人士」卻在「法例」保障之中。

4.  原告人在大廈工作一年多,相安無事。被告人自任新主席後,就要求「撤換」日班「超齡」保安員。又沒有要求「撤換」同屬「超齡」夜班及替工的保安員。這就是被告人對相同工作的族群,作出對原告人的歧視行為

5.  被告人自任法團新主席後,「教唆」原告人登記大廈維修水、電工程鄭先生的姓名、身份証,都是整個「案件過程」的事實。各大型屋苑…的工程人員進入不是住宅樓層,或止是進入相關工程的商業區域;亦不屬於保安員的管理範圍,而必要登記他們的姓名、身份証。法庭「指使」法團主席去侵犯「人權」。導致保安員焦慮、煩擾及痛苦與不安。」

7.原告人在他的陳詞除了重覆他本人之案情外,也對法庭作出一些不敬的批評。但他卻沒有就第22(1)(b)條的準則說明他擬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理由。

8.考慮過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陳詞後,本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原告人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可以讓本庭給予其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9.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撤銷2018年4月18日的三份提出動議通知書,並頒令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參閱過被告人的訟費清單,本庭認為金額合理,將他就本申請的訟費訂於港幣3,200元。

( 林文瀚 ) ( 關淑馨 ) ( 區慶祥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