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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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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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背景及案情 早前被告人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 簡而言之,被告人於2016年5月20日下午被警方發現與女朋友到達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當時兩人帶著兩個行李箱,但並沒有進入客運大樓。約十分鐘後,被告人揚手召喚的士,但被警方截停搜查。經搜查後,警方發現被告人在牛仔褲內還穿著一條短褲,而短褲上有多個縫合袋口,袋內共有八個膠袋,而膠袋內有三十六個小包,合共載有內含1,45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的共1,472克晶狀固體。同樣警方發現被告人女朋友亦是如此穿著,她的縫合袋口內亦有八個膠袋,內有三十二個小包,而小包內共載有內含1,29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1,314克晶狀固體。 二人被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向警方表示自己會承擔責任。被告人身上當時亦有文件顯示他與女朋友當日稍後即將離港前往東京。 被告人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表示曾向朋友訴說欠下債項,朋友便給予他運送「冰」毒往日本的工作,並答應成功運送涉案毒品後會支付港幣100,000元給他。被告人於是叫女朋友與他一同前往東京,並對女朋友表示行程是把一些鑽石帶往日本。被告人的女朋友案發時19歲,屬輕度弱智,還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以及對抗性叛逆症,亦有精神病紀錄。被告人承認蓄意利用女朋友為他犯案,而他實際上是管有全部撿獲的「冰」毒,即內含2,745克「冰」的共重2,786克晶狀固體作販運用途。涉案的「冰」估計市值為港幣841,000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26歲,曾因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刑事毀壞兩項控罪被判罰款。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未婚,被捕前任職運輸工人,月入約港幣12,000元,與家人同住。 陳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的父親為一名散工,母親為家庭主婦,哥哥為一名在業青年。陳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從一開始便坦承控罪,這次只是因為希望賺取快錢及誤信損友才愚蠢犯案,但現時深感後悔,決心改過自新。陳大律師又指出,被告人實是在案發後才得知女友發展障礙的問題,但他在被捕當下已坦承責任,無意拖累女友。陳大律師指被告人對女友牽涉案中深感內疚。 陳大律師又呈交了由被告人本人及其女友撰寫的信件予法庭,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深感悔意,而陳大律師亦表示被告人在獄中已重拾書本,希望將來能供讀室內設計課程。陳大律師因此懇請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考慮 「冰」毒的判刑指引原見於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及HKSAR v Capitania(CACC 28/2004)(2004年8月11日未經彙編)。販運超過600克「冰」的量刑基準為18年或以上監禁。然而上訴法庭在HKSAR v Tam Yi Chun([2014] 3 HKLRD 691)一案中指出,若然被告人是於該判案書頒布的日期,即2014年6月9日後干犯有關控罪,則HKSAR v Abdallah([2009] 2 HKLRD 437)一案就涉及海洛英所制訂的量刑基準亦適用於販運「冰」的犯案人。故Abdallah一案的判刑指引是適用於本案的,亦即販運1,200至4,000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23至26年監禁。 本案的判刑 以本案所涉及2,745克「冰」毒而言,本席認為最寬鬆的量刑基準為24年監禁。另外由於被告人的行為涉及跨境販毒這一加重罪責因素,本席會因此將量刑基準上調兩年至26年。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而根據相關案例,這扣減已包括被告人從一開始便承認罪責這點。除承認控罪的刑期扣減外,本案並無其他可令本席進一步減刑的地方。26年扣減三分一為十七年四個月監禁,因此就被告人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十七年四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