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欣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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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6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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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於2014年10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今早,她確認有關答辯,並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 簡而言之,被告人於2014年6月24日上午在香港國際機場被警員截停,當時被告人正準備跟隨一旅行團前往日本,警員截停被告人後,對其攜帶的行李箱進行搜查,並發現涉案共八包俗稱為「冰」的毒品被藏於其行李箱內,該批毒品為內含3.88公斤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3.93公斤晶狀固體。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她急需金錢周轉,故替人運送毒品到日本,以賺取30,000元報酬。 在其後與警方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她是按照指示參加旅行團,以便進行跨境販毒的活動。被告人表示,在香港出發前的6月22日,她已依指示入住沙田一酒店,並前往另一酒店拿取涉案的危險藥物,其後,亦有人前往她的酒店房間,替她重新包裝涉案毒品。 涉案毒品總值約為港幣2,240,000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23歲,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未婚,被捕前任職餐廳侍應,月入約港幣12,000元,與家人同住。 胡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的父親為地盤工人,母親為家庭主婦,哥哥現年25歲,為一在業青年。胡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從一開始便坦承控罪,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這次只是因為希望賺取快錢,幫補家計,才愚蠢犯案,但現時深感家人對她不離不棄,決心再不犯案。 胡大律師又呈交了由被告人本人、其家人、親友及前僱主撰寫的多封求情信件予法庭。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深感悔意,而其餘各人亦在求情信件中表示,當初獲知被告人干犯有關罪行時均表現震驚,各人指被告人為家中幼女,自小在受保護的環境中成長,以致未能洞悉世情,容易受人誤導及受騙。信件中又提到被告人犯案之原因,實包括被友人騙取金錢,以致希望賺取快錢,以解燃眉之急及幫補家計,故各人均懇請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考慮 「冰」毒的判刑指引原見於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及HKSAR v Capitania〔(CACC 28/2004)2004年8月11日,未經彙編〕,販運超過600克「冰」的量刑基準為18年或以上監禁。然而,上訴法庭最近在HKSAR v Tam Yi Chun([2014] 3 HKLRD 691)一案中指出,若然被告人是於該判案書頒布的日期(即2014年6月9日)後干犯有關控罪,則HKSAR v Abdallah([2009] 2 HKLRD 437)一案就涉及海洛英所制定的量刑基準亦適用於販運「冰」的犯案人。由於本案的被告人是於2014年6月24日干犯有關控罪,故Abdallah一案的判刑指引是適用的,亦即販運1,200至4,000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23至26年監禁。 本案的判刑 以本案所涉及3,880克「冰」毒而言,本席認為最寬鬆的量刑基準應為25年監禁。另外,由於被告人的行為涉及跨境販毒這一加重罪責因素,本席會因此將量刑基準上調兩年至27年。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而根據相關案例,這扣減已包括被告人從一開始便承認罪責這點。 另外,經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其家人對她的支持及犯案的前因後果等,本席會酌情再扣減1年監禁。27年扣減三分一為18年監禁,再扣減1年為17年監禁。因此,就被告人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7年。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