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捷 對 破產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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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有兩張傳票,是趙女士發出的,都是2017年10月23日的。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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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0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2年第40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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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今天有兩張傳票,是趙女士發出的,都是2017年10月23日的。 2.第一張傳票要求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根據它的職員以前在區域法院存檔的一份證供的證物,提供一些電匯的SWIFT紀錄,而該些電匯的SWIFT紀錄的日期均為2007年。趙女士在2017年9月21日曾經用書面方式,請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該些SWIFT紀錄,但中銀香港在9月21日已回覆,銀行只保留近七年的紀錄,未能夠提供趙女士所要求的電匯紀錄,因此,無論趙女士向中銀香港要求多少次,或者向法庭作出本傳票,法庭亦沒有辦法,亦因為中銀無辦法履行,而不能作出傳票所要求的判決。因此,第一張傳票撤銷。 3.第二張傳票,法庭實在不明所以,因為傳票的內容要求金管局就中銀沒有履行某些職責,而作出一些沒有指明的行動,傳票的內容本身並不完整。此外,趙女士已在2017年5月19日發出傳票,要求法庭推翻破產管理署在5月16日的決定,將訴訟權交還趙女士,以便她盡快向中銀和金管局展開民事訴訟。該傳票於2018年2月28日聆訊,在該傳票未曾由法庭定奪前,根本沒有可能在今天就着2017年10月23日的傳票作出任何命令,因此,法庭撤銷2017年10月23日的不完整的傳票。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訟費由趙女士支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出庭 答辯人:由破產管理署的冼兆華先生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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