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強(又名李正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71/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December 2017.
2. 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8月9日上午十一時許,90歲姓 蘇 的女士(第一控方證人)在旺角廣東道一間生果檔選購生果。警員當時在附近巡邏,看見被告從控方第一證人後面靠近她,並用白色環保袋遮掩,伸手入事主的手袋內偷竊一個銀包。警員隨即表露身份,被告立刻逃走。警員展開追捕。被告將事主的銀包掉落地上。最後,警員制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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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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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56歲的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打荷包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8月9日上午十一時許,90歲姓蘇的女士(第一控方證人)在旺角廣東道一間生果檔選購生果。警員當時在附近巡邏,看見被告從控方第一證人後面靠近她,並用白色環保袋遮掩,伸手入事主的手袋內偷竊一個銀包。警員隨即表露身份,被告立刻逃走。警員展開追捕。被告將事主的銀包掉落地上。最後,警員制服被告。 3.警員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一時貪心,偷取控方第一證人的銀包。案發時,事主銀包內有現金200元、香港身分證副本、兩張會員證、一張長者卡、一張八達通卡和一些個人物品。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56歲,小三程度,已經離婚,但有一子一女,現在獨居,倚賴綜援生活。辯方說被告在被捕後立刻認罪,表示他的悔意。在本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已經戒了毒癮。 5.辯方呈上兩宗案例(特區訴 Ngo Van Huy[2005] 2 HKLRD 1和特區訴黃庚辛 [2014] 1 HKLRD 622)作為法庭參考。辯方告知法庭,被告在2015年11月1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22個月,被告當時是承認兩項盜竊(打荷包)罪行。被告在2017年1月出獄。 判刑 6.被告從1979年12月開始總共有三十一項定罪,當中涉及盜竊定罪便有二十二次。被告在2017年1月出獄,但不出七個月便再被捕。被告在他的認證經歷口供(日期為2017年10月8日)說被告是一名吸毒者,而且每天都要吸食海洛英。被告今天在法庭上卻說他佢已經戒了毒癮。不過本席只會以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作為今次判刑的基礎。 7.被告在早上十一時許,在一個生果檔路段向90歲的女事主下手。被告是被警員制服後被捕。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而本席亦因此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8.根據前述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干犯打荷包罪行的初犯者,一般刑期起點為12個月至15個月,而這刑期亦因應被告有相同的前科而上調。 9.本案是被告獨自犯案,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是使用武器來進行打荷包。事主的財物亦在現場被撿獲。本席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前科,決定以24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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