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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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他初時否認控罪,在審訊的第一天,當第一控方證人梁女士 (即是控罪所指財產的物主) 作供完畢之後,上訴人才承認控罪,上訴人同意控方案情之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七個月零三個星期。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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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3/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7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460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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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他初時否認控罪,在審訊的第一天,當第一控方證人梁女士 (即是控罪所指財產的物主) 作供完畢之後,上訴人才承認控罪,上訴人同意控方案情之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七個月零三個星期。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在原審時,上訴人是案中的第一被告人,案件亦涉及缺席聆訊的第二被告人。 控方案情 3.根據上訴人承認的案情,一名叫做「金毛」的男子,與梁女士的店舖 (「該店舖」) 有糾紛,他出價1,000元為報酬,找人向該店舖潑漆油,原審時的第二被告人答應金毛的要求,找來上訴人行事。根據三人的協議,在案發當日,上訴人拿著一個承載油漆的膠袋擲向該店舖的正門,令油漆四濺,梁女士的丈夫及另一名證人把上訴人截停,交給警方。 判刑理由 4.上訴人現年42歲,他經營清潔公司,他有九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並不相同。在求情時,上訴人說他沒有收取任何金錢去犯案,他只是出於為朋友出氣的心態去犯案,他亦指自己患糖尿病,希望裁判官能給他一次機會,重新做人。 5.裁判官認為本案罪行嚴重,上訴人參與協議,與其他人預謀犯案,上訴人負責執行協議,導致該店舖受財物損失。裁判官採納1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上訴人在開審之後才認罪,但他亦有與警方合作,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所以給予上訴人百分之二十的刑期扣減;再考慮到上訴人有賠償店東的意願,裁判官把刑期下調至七個月零三個星期。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提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7.答辯人反對上訴人的申請。 本席意見 8.上訴人是針對他的判刑提出上訴,所以頭三點的理據與本案的判處上訴並無關連。上訴人是在控方第一證人作供之後決定改變答辯,他明確承認控罪,並同意控方案情,所以他的認罪答辯是毫不含糊的。 9.就量刑起點問題,串謀損壞財物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答辯人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達昌及另一人案 (CACC 28/2010),在該案中,兩名被告人在一間餐廳三間分店內淋紅油,在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各被判入獄4年。當然,梁達昌案涉及三間店舖,淋紅油的過程濺到一名廚師的身體和雙眼,案情是比本案嚴重。不過本席亦同意答辯人的論點,在本案,上訴人明顯地是為了令該店舖的東主及舖內的人士受驚,屬猖獗及公然漠視法紀之行為。雖然上訴人沒有同類罪行的定罪紀錄,但是誠如答辯人指出,上訴人過往有九次定罪紀錄,涉及十五項控罪,他已多次被判監禁,這紀錄顯示了上訴人守法意念薄弱,本席同意以本案的嚴重性而言,即使上訴人沒有前科,即時監禁也是本案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10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絕不為過。 10.上訴人投訴他沒有獲得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本席必須指出,上訴人是在第一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之後才改口認罪,在這樣遲的階段才認罪的被告人,一向也不能夠得到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11.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文南案 ([2016] 5 HKLRD 1),這案例定下新的判刑指引,一名被告人在案件排期審訊之後至開審前期間認罪,也只可以得到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刑期扣減。換句話說,即使在排期之後,被告人瞬即認罪,他也只可以得到接近百分之二十五的認罪扣減;如果他是在剛剛開審之前認罪,也只應該得到百分之二十的認罪扣減。 12.上訴人是在2017年8月29日第一次進行答辯聆訊,並且表示不認罪,因此案件才押後至2017年10月12日進行審訊,第一控方證人梁女士因此要出庭作證,在她作供完畢之後,上訴人才認罪。在這情況之下,裁判官仍然給予上訴人百分之二十的認罪扣減,甚至因為上訴人只是「表示」願意賠償,便再多減一個星期,裁判官的做法已屬非常寬大。 13.本席認為裁判官對上訴人的判刑並非過重,裁判官給予的扣減更屬寬大,因此駁回上訴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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