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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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主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判處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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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5077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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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主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判處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本席複述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簡述的案情:“2. PW1和PW2為便服巡邏的警員,案發時被告人向PW1訛稱他輸光了錢,想以3,000元港幣的便宜價將他手上的一部蘋果牌iPhone 7 Plus賣給PW1,同時將這部貌似iPhone 7 Plus的手機交給PW1。觀察了該部手機後,PW1和PW2即向被告人透露警員身分。隨後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另外兩部貌似iPhone 7 Plus的手機和三個電話充電器。三,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該三部貌似iPhone的手機,是他較早時以每部人民幣450元在大陸購買,他相信許多人會誤認該三部手機為真正的iPhone,而他亦打算將之冒充為真的iPhone,以比iPhone二手價還稍低的價錢,即每部3,000元港幣賣給途人以騙取利益。案發時他正打算將其中一部以3,000港元賣給PW1”。 判刑理由 3.在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交代了上訴人的背景。律師求情說,上訴人現年41歲,是內地清遠人士,任職貨車司機。他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他家中有母親、妻子和兒子,上訴人今次來港目的是為了買藥。他現在已深感後悔,希望可以早日回家團聚。 4.裁判官考慮了共六宗案例,包括HKSAR v Ye Yaliu and others (CACC 85/200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斯俊 (HCMA 934/2010) 之後指出,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與一般的街頭騙案無異,雖然行騙所涉及的價值不高,但是上訴人絕非一時貪心才犯案,而是有預謀和計劃地騙取金錢,所以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考慮了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前科,企圖欺騙的金額不大,受害人也無金錢上的損失,裁判官採納七個半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並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上訴人5個月的即時監禁。 5.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的概括理由是判刑過重,今天上訴人在法庭上說,他是家中經濟支柱,希望法庭可以減輕刑罰,讓他儘快回家團聚。 本席意見 6.街頭騙案是嚴重罪行,為了阻嚇這類罪行,即使涉及財物價值較少,甚至被告人沒有前科,一般刑罰亦是即時監禁。上訴人是內地居民,卻在來港之後犯案。除了他企圖賣給警員的貌似蘋果手機之外,他身上還有另外兩部相同的手機和三個電話充電器,他更承認這三部電話都是在內地購買,明顯地上訴人有預謀地來港犯案。 7.裁判官以七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且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對上訴人已屬寬大。 結論 8.判刑絕非過重,駁回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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