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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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主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判處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29/2018[2018] HKCFI 48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9/2018
[2018] HKCFI 4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5077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國成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8年2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2月8日

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主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判處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本席複述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簡述的案情:“2. PW1和PW2為便服巡邏的警員,案發時被告人向PW1訛稱他輸光了錢,想以3,000元港幣的便宜價將他手上的一部蘋果牌iPhone 7 Plus賣給PW1,同時將這部貌似iPhone 7 Plus的手機交給PW1。觀察了該部手機後,PW1和PW2即向被告人透露警員身分。隨後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另外兩部貌似iPhone 7 Plus的手機和三個電話充電器。三,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該三部貌似iPhone的手機,是他較早時以每部人民幣450元在大陸購買,他相信許多人會誤認該三部手機為真正的iPhone,而他亦打算將之冒充為真的iPhone,以比iPhone二手價還稍低的價錢,即每部3,000元港幣賣給途人以騙取利益。案發時他正打算將其中一部以3,000港元賣給PW1”。

判刑理由

3.在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交代了上訴人的背景。律師求情說,上訴人現年41歲,是內地清遠人士,任職貨車司機。他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他家中有母親、妻子和兒子,上訴人今次來港目的是為了買藥。他現在已深感後悔,希望可以早日回家團聚。

4.裁判官考慮了共六宗案例,包括HKSAR v Ye Yaliu and others (CACC 85/200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斯俊 (HCMA 934/2010) 之後指出,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與一般的街頭騙案無異,雖然行騙所涉及的價值不高,但是上訴人絕非一時貪心才犯案,而是有預謀和計劃地騙取金錢,所以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考慮了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前科,企圖欺騙的金額不大,受害人也無金錢上的損失,裁判官採納七個半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並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上訴人5個月的即時監禁。

5.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的概括理由是判刑過重,今天上訴人在法庭上說,他是家中經濟支柱,希望法庭可以減輕刑罰,讓他儘快回家團聚。

本席意見

6.街頭騙案是嚴重罪行,為了阻嚇這類罪行,即使涉及財物價值較少,甚至被告人沒有前科,一般刑罰亦是即時監禁。上訴人是內地居民,卻在來港之後犯案。除了他企圖賣給警員的貌似蘋果手機之外,他身上還有另外兩部相同的手機和三個電話充電器,他更承認這三部電話都是在內地購買,明顯地上訴人有預謀地來港犯案。

7.裁判官以七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且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對上訴人已屬寬大。

結論

8.判刑絕非過重,駁回上訴。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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