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容 對 曾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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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考慮了原告人申請的上訴許可的陳詞,及原告人於聆訊中的口述陳詞。本席認為原告人陳詞所作的陳述,和於本席前2017年11月29日的聆訊中的陳詞一樣,只是重複該聆訊中的陳詞。至於原告人申請上訴的理據,本席接納及同意丘律師陳詞中所提出的論點,並認為原告人上訴是沒有合理機會得直,及沒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上訴應該進行聆訊,所以本席不批准原告人上訴許可。至於訴訟費,因為本席不批准原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因此原告人需要支付訴訟費。

Cites 1 case

Case No.HCPI 705/2017[2018] HKCFI 44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705/2017

[2018] HKCFI 4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705號

_________________

賴容 原告人
   
曾繁光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
聆訊日期: 2018年2月6日
判決日期: 2018年2月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8年3月9 日

決理由書及訟費簡易評核


1.本席考慮了原告人申請的上訴許可的陳詞,及原告人於聆訊中的口述陳詞。本席認為原告人陳詞所作的陳述,和於本席前2017年11月29日的聆訊中的陳詞一樣,只是重複該聆訊中的陳詞。至於原告人申請上訴的理據,本席接納及同意丘律師陳詞中所提出的論點,並認為原告人上訴是沒有合理機會得直,及沒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上訴應該進行聆訊,所以本席不批准原告人上訴許可。至於訴訟費,因為本席不批准原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因此原告人需要支付訴訟費。

2.本席命令被告人須於7日內存檔訟費陳述書,及本席將作出訟費簡易評核。原告人可於7日後,呈交反對理由。簡易評核後,原告人需於7日內支付。

3.被告人於2018年2月9日存檔訟費陳述書。原告人於2018年2月13日存檔的信件中並沒有就訟費數目上作出陳詞,只是稱原告人不應支付訟費。不論如何,被告人的訟費數目,即HK$82,201為過高。當日聆訊只有約18分鐘,及原告人只是重複2017年11月29日聆訊中的陳詞,而該聆訊的訟費本席已簡易評核為HK75,000。

4.在考慮所有本案情況後,本席就本申請作出簡易評核訟費為$35,000。

  ( 朱珮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何韋鮑律師行丘家兆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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