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容 對 曾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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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9年8月1日,余敏奇聆案官 (“余聆案官”) 頒下判案書 (“該判案書”) ,撤銷原告人於2019年2月11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的要求簡易判決的申請 (“該簡易判決申請”) ,並且以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陳述書屬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為理由,撤銷原告人在本案提出針對被告人的訴訟,聆案官同時命令原告人支付本案的訟費予被告人。

Cited by 7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PI 705/2017[2019] HKCFI 262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705/2017

[2019] HKCFI 26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人身傷亡訴訟2017年第7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賴容  
   
被告人 曾繁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9年10月25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10月25日

判 決 書

背景

1.於2019年8月1日,余敏奇聆案官 (“余聆案官”) 頒下判案書 (“該判案書”) ,撤銷原告人於2019年2月11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的要求簡易判決的申請 (“該簡易判決申請”) ,並且以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陳述書屬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為理由,撤銷原告人在本案提出針對被告人的訴訟,聆案官同時命令原告人支付本案的訟費予被告人。

2.原告人於2019年8月5日,就余聆案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該上訴”) 。

3.余聆案官在該判案書中,扼要地說明了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的內容及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本席引述如下:

“3.  根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她於2008年5月入職醫院管理局 (“醫管局”) 的廣華醫院。原告人指一些員工多次“整蠱”她;又在2009年3月30日中午,多位職員捏造事實,令原告人精神受傷。因此,原告人向醫管局索取工傷賠償及根據普通法向醫管局追討因疏忽而導致的損失賠償。僱員補償案件在2013年7月份和解後,原告人繼續她的普通法申索,即上述HCPI 219/2013 (“該申索”) 。該申索由高等法院的朱珮瑩法官審理。

4.  原告人指在該申索中,分別呈堂兩位精神科專家的共同報告,及曾醫生的醫學報告。在正審時,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向原告人盤問,指曾醫生的收據中,有寫上「好番」的字句。原告人翻查收據,發現曾醫生在2011年2月11日的收據上印有「好番」的字句,其後在2014年7月8日的收據也印有「好番」的字句。或更正確的,根據呈堂文件,在2011年2月11日的收據上寫上「diagnosis:Mdd Remitted」,在2014年7月8日的收據上寫上「Diagnosis:Moderate depression remitted」。而“remitted”一詞的意義,是本案的主要爭議點……

5.  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指她並非針對曾醫生的處方藥物上有問題,而只是針對曾醫生在收據上印有假的病情。她指朱法官在該申索的判決,完全依賴醫學專家的醫療報告。她又指曾醫生明知有關收條為重要證物卻沒有告訴她,並勸她和解,對病人不誠實。她又指因曾醫生在收據上有不誠實的病情,令朱法官判給原告人的賠償低了。根據原告人存檔的損害賠償書,她向曾醫生追討在該申索她少得的賠償共港幣3,408,905.88,再加上心理治療費,痛苦的損失賠償及一些雜項。”

該簡易判決申請

4.本席首先討論該簡易判決申請。該簡易判決申請,已經是原告人在本案提出的第三次簡易判決申請。

5.原告人首先在2017年6月26日根據第14號命令發出傳票,申請簡易判決。該申請於2017年7月17日被梁國安聆案官 (“梁聆案官”) 撤銷。原告人提出上訴,該上訴於2017年12月15日被朱珮瑩法官 (“朱法官”) 撤銷。原告人其後申請上訴許可,朱法官在2018年2月6日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原告人在未取得上訴許可的情況下,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CACV 291/2017) ,其後原告人按照上訴庭的指示,提出了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CAMP 15/2018)。上訴庭於2018年4月16日頒下判案書,拒絕了在CAMP 15/2018中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並且撤銷了原告人在CACV 291/2017中的上訴。

6.上訴庭認為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勝訴機會,其中的一項理由,是原告人的申索包括了指控被告人有蓄意的不誠實行為,這是不可以在根據第14號命令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中處理的。上訴庭在他們的判詞中是這樣說的:

“15. 此外,賴女士在申索陳述書指曾醫生明知有關收條為重要證物卻沒有告訴她,並勸她和解,對病人不誠實,又在收條列出不實和虛假的病情。賴女士的案情除了有專業疏忽的指稱外,更包含了蓄意的不誠實行為 (an act of deliberate dishonesty) 的指稱。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1(2)(b) 段及本庭於Zimmer Sweden AB v KPN Hong Kong Ltd [2016] 1 HKLRD 1016 第18段的法律原則,賴女士的申索包含以詐騙為目的而進行蓄意的不誠實行為,她不能申請簡易裁決。”

7.原告人於2018年10月2日再次發出傳票,根據第14號命令申請簡易判決,這是原告人的第二次簡易判決申請,該申請於2018年10日15日被林美施聆案官撤銷。

8.正如上訴庭在他們的判詞[15]段中所說,原告人的申索,超出了第14號命令的範圍,她不可能根據第14號命令取得簡易判決。原告人無視法庭的裁決,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要求簡易判決的申請,是濫用法院的程序。

9.該簡易判決申請,不在第14號命令許可的範圍內,並且是濫用法院的程序,必須被撤銷。

原告人的申索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

10.倘若某項訴訟是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沒有基礎或任何勝訴的機會,這是濫用法院程序的訴訟。如果訴訟對被告方構成欺壓或並非真誠地提出,這是無理纏撓的法律程序。參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0,Vol.1,para.18/19/7。

11.上訴庭在他們的判詞的[14] 段指出,本案涉及“remitted"一詞在精神科診斷中的意思,明顯地需要專家證據去處理此議題。事實上,遠在2017年7月17日,梁聆案官已經頒令,原告人須於2018年4月17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一份有關本案責任問題的專家報告。

12.原告人在本案提交的專家報告,必須說明以下事情:

(1)  “remitted”一字,在精神科診斷中,是否如原告人所說,解作“康復”,或口詞上的“好番”;

(2)  在被告人發出印有“remitted”的收據予原告人的時候,原告人當時的健康情況,以“remitted”形容,是否恰當。

13.原告人提交了一份由王宗顯醫生 (Dr Wong Chung Hin Willy) 撰寫,日期為2018年11月11日的專家報告。該份專家報告是在梁聆案官指定的限期後才提交的,但被告人不反對法庭考慮這份報告。王醫生在該份專家報告中,有以下的意見: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my following opinion is made on the basis of general observation, without specifically commenting on the medical conditions of the patient and the handling of the patient by Dr Tsang Fan Kwong.

(1)  According to 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5th Edition published by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in partial remission’ and ‘in full remission’ are specifiers for depressive disorders. ‘In partial remission’ means ‘symptoms of the immediately previous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are present, but full criteria are not met, or there is a period lasting less than 2 months without any significant symptoms of a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following the end of such an episode’; while ‘in full remission ’means ‘during the past 2 months, no significant signs or symptoms of the disturbance were present’.

(2)  Even though a patient’s depressive disorder is in full remission, the patient may or may not need to continue with the medication treatment.

(3)  In order to understand a patient’s mental condition at the time with the word ‘remitted’ appeared on clinic official receipts, it is necessary for a doctor to provide detailed information in the medical record, including one’s mental conditions and treatment progress when one was under care of a doctor. However, it is unclear if the word ‘remitted’ in the receipts refers to full remission or partial remission.”

14.根據王醫生的意見,“remitted”不是解作“康復”或者口語上的“好番”,而只是一段時間內沒有主要的徵症;再者,即使是“full remission”,病人也可能需要繼續接受藥物治療。王醫生的專家報告,並不支持原告人的案情。

15.倘若原告人認為在HCPI 219/2013的審訊中,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誤解了或者曲解了“remitted”的意思,原告人應該在當時提出。倘若原告人認為朱法官在審理該案時誤解了“remitted”的意思以致判決有誤,原告人應該對朱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這些事情,都是與被告人無關的。

16.再者,原告人不能提交任何專家證據,說明被告人在發出印有“remitted”的收據予原告人的時候,原告人當時的健康情況,是不應該以“remitted”形容。

17.原告人於2016年9月30日開展本案 (本案的編號,之前是HCA 2533/2016) ,梁聆案官早在2017年7月17日已經指示原告人須提交有關本案責任問題的專家報告,原告人一直未有提交支持她的案情的專家報告,相反,原告人提交的王醫生的專家報告,並不支持她的案情。

18.王醫生在他的專家報告中已經對“remitted”一字在精神科診斷中的意思作了明確的解釋,根據這項解釋,“remitted”不是解作“康復”或者口語上的“好番”,不代表病人一定不需要繼續接受藥物治療。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不可能成功。本席認為,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是沒有基礎也沒有勝訴機會的,原告人開展的訴訟是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亦是對被告人構成欺壓的法律程序。原告人的申索,屬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須被剔除。

結論

19.本席完全同意聆案官的裁決,駁回該上訴。

20.原告人上訴失敗,須支付該上訴的訟費予被告人。如前文所述,本席認為該簡易判決申請是濫用法院的程序,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有鑑於此,本席裁定該上訴的訟費須以彌債基準評定。

21.本席將以簡易方式評定訟費,被告人的代表律師須於7天內把訟費清單交予法庭及原告人,原告人須於其後的7天內把對該訟費清單的書面回應交予法庭及被告人的代表律師。

  (廖文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何韋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