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容 對 曾繁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15/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pril 2018 before 林文瀚 (Vice President), 朱芬齡 (Justice of Appeal), 潘兆初 (Justice of Appeal).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summary judgment –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 plaintiff sued defendant psychiatrist for allegedly misstating that her depression had remitted – defendant argued that 'remitted' meant remission not recovery – need for expert evidence – plaintiff's claim also included allegation of deliberate dishonesty – held that summary judgment cannot be granted where claim involves fraud – no realistic prospect of success on appeal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appeal struck out – costs fixed at HK$55,000 –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Order 14 rule 1(2)(b) and Order 59 rule 2A(8) referred to – Zimmer Sweden AB v KPN Hong Kong Ltd [2016] 1 HKLRD 1016 cited.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against refusal of summary judgment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refused; appeal in CACV 291/2017 struck out.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3 cases
|
CAMP 15/2018 CACV 291/2017 [2018] HKCA 2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8年第15號及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91號 (擬上訴及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17年第7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賴女士為HCPI 705/2017的原告人。賴女士於2017年6月26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1條發出傳票申請簡易判決(「本申請」)。聆案官梁國安於2017年7月17日撤銷本申請。賴女士上訴,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於2017年12月15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朱珮瑩法官於2018年2月6日拒絕賴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 2.賴女士於2017年12月20日在未獲許下於CACV 291/2017存檔上訴通知書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於2018年2月9日作出指示,賴女士的上訴屬非正審上訴,她需要向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18年2月14日,賴女士以傳票在CAMP 15/2018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背景 3.HCPI 705/2017案的被告人曾醫生是一名精神科醫生。申請人於2011至2015年就抑鬱症接受被告人治療。 4.在2013年,賴女士向醫院管理局提出申索(HCPI 219/2013)。HCPI 219/2013案的背景資料已載於朱珮瑩法官2015年8月26日在該案頒發的判案書中:
5.由於醫院管理局並不爭議責任問題,法庭在HCPI 219/2013案中只需要處理賠償金額。專家證人方面,賴女士的前律師委任了童醫生,而醫院管理局則委任了鍾醫生。兩名醫生攢寫了一份共同醫療專家報告。童醫生沒有出庭作供。雖然曾醫生並沒有在HCPI 219/2013案作供,但鍾醫生在庭上引述曾醫生在2011年2月11日發出的收條,當中顯示(“Mad Remitted”)/(“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Remitted”)。 6.法庭考慮了專家證人的證據及曾醫生的收條,法庭裁定賴女士最遲於2009年12月情況好轉,她於2010年初應可恢復工作,她由2010年初開始不應再有收入方面的損失。 7.在HCPI 219/2013案完結後,賴女士於2015年兩次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曾醫生提出索償,兩宗案件都是由賴女士自己中止。2016年9月30日,賴女士在高等法院向曾醫生提出申索(即本案HCPI 705/2017)。賴女士指曾醫生錯誤地在收條上印有「好番」的字句,令賴女士在HCPI 219/2013案中獲得的賠償比她應得的少。賴女士又指曾醫生不誠實及缺德。 本申請 8.賴女士於2017年6月26日存檔傳票申請簡易判決。她在同日存檔誓章支持本申請,她重覆了申索書上的指控並指被告人的抗辯書完全沒有抗辯理由。 9.代表曾醫生的律師指本申請應被撤銷,理由是(1) 曾醫生有實質及完整的抗辯,有關控辯只可在聽取專家證供後方可作出裁定及(2)賴女士的指控是基於詐騙的指稱。 10.簡單而言,曾醫生的抗辯是(“remitted”)應被解讀作「緩解」而不是「康復」,曾醫生亦曾在2015年5月14日向賴女士解釋remitted是指她的情況緩解,她可以用藥物預防抑鬱症復發。曾醫生亦在他於2017年7月13日就本申請存檔的誓章中引述醫學字典去支持他對remitted一詞的說法。他指這點爭議只能在聆聽專家證據後才可作出裁斷。 11.聆案官梁國安於2017年7月17日撤銷本申請。賴女士上訴,朱法官在2017年12月15日撤銷賴女士的上訴並拒絕本申請。朱珮瑩法官接納曾醫生一方的說法,朱法官指由於現時並沒有專家證據,因此根本不可能對賴女士的申索作出簡易判斷。 12.朱法官又指如果賴女士認為法庭於HCPI 219/2013案中就(“remitted”)的意思被誤導,賴女士應就HCPI 219/2013的判決提出上訴。賴女士不應展開HCPI 705/2017的訴訟,因為這不是正確的訴訟程序 。朱法官並沒有處理賴女士的指控是否涉及詐騙的指稱。 13.賴女士不服朱法官於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判決,她在2017年12月20日存檔上訴通知書。經法庭指示後她於2018年2月14日以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綜合賴女士存檔的文件,賴女士的上訴理由是現時已有足夠證據去支持簡易裁決。在本上訴中,曾醫生一方重覆他們在下級法院提出的論據。 討論 14.由於本案涉及(“remitted”)一詞在精神科診斷中的意思,明顯地本案需要專家證據去處理此議題。賴女士單憑自己的主觀意見認為現時已有足夠證據判她勝訴,她的說法完全欠缺客觀證據的支持,這個理由不成立。 15.此外,賴女士在申索陳述書指曾醫生明知有關收條為重要證物卻沒有告訴她,並勸她和解,對病人不誠實,又在收條列出不實和虛假的病情。賴女士的案情除了有專業疏忽的指稱外,更包含了蓄意的不誠實行為(an act of deliberate dishonesty)的指稱。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1(2)(b)段及本庭於Zimmer Sweden AB v KPN Hong Kong Ltd [2016] 1 HKLRD 1016第18段的法律原則,賴女士的申索包含以詐騙為目的而進行蓄意的不誠實行為,她不能申請簡易裁決。 16.除此以外,曾醫生的抗辯書第6段指他早於2015年5月14日向賴女士解釋remitted是指緩解而不是康復。HCPI 219/2013案是在2015年5月18日審結的。明顯地,抗辯書第6段的說法對本案有重大影響。法庭不能夠在未有聽取雙方口頭證供前就此點作出裁決,本申請亦應該因此被撤銷。 17.本庭不認為賴女士的上訴有任何勝訴機會,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應批予上訴許可。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在CAMP 15/2018中給予上訴許可。 18.本庭又認為賴女士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17段的裁定。 19.基於CACV 291/2017案在沒有上訴許可的情況下提出,本庭同時頒令撤銷該案的上訴。 20.本庭並頒令賴女士須支付曾醫生在本申請的訟費。考慮過曾醫生的訟費陳述書(要求78,762元)後,本庭不認為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的訟費原則,本申請合理地需由兩位律師及一位見習律師處理,因此把訟費暫定為55,000元。若任何一方就該訟費金額有異議,可於7天内向本庭以書面提出,屆時本庭將以書面就該訟費金額作最後判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何韋鮑律師行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MP 1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