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9/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rch 2018.
1. 申索人和被告人是租客與業主關係。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下稱「 該審裁處 」)案件SCTC57396/2010(下稱「 該案件 」),指稱她向被告人租用的物業有滲水和漏水問題, 弄濕她的財物, 亦為她帶來不便, 但被告人卻拒絕維修, 因此她向被告人追討損害賠償及搬遷費支出共港幣4,900元。於2011年3月24日, 該審裁處審裁官黃禮榮剔除了申索人的申索(下稱「 該裁決 」)。申索人提出覆核裁決申請, 但黃審裁官於2011年6月21日撤銷該覆核裁決申請(下稱「 該覆核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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