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麗菊 對 警務處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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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4頁,第12段,第6行:“故此本庭唯一需要考慮是文女士的上訴是否濫用法庭程序” 更正爲 “故此本庭唯一需要考慮是吳女士的上訴是否濫用法庭程序”。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75/2016[2018] HKCA 18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5/2016

[2018] HKCA 1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6 年第 175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2 年第 1720 號)

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吳麗菊
第一被告人 警務處
第二被告人 房屋處
第三被告人 醫管局
第四被告人 入境處
第五被告人 文氏兄妹文偉興、文潤洪、文健平、文榮佳、文玉玲、文玉兒、文詩雅、文偉興的妻子、文偉興的阿姨

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第五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7月10日及2017年8月11日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7月30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3月26日

上訴法庭2018年3月26日的判決書應更正如下:

1.第4頁,第12段,第6行:“故此本庭唯一需要考慮是文女士的上訴是否濫用法庭程序” 更正爲 “故此本庭唯一需要考慮是吳女士的上訴是否濫用法庭程序”。

 

日期:2018年3月27日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梁俊健代行)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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