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冬庭 對 香港社會福利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727/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y 2018.
1. 這是申請人要求許可,以便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在他日期爲2018年4月26日要求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 (“表格86”) 中,申請人將社會福利署 (“社署”) 列爲建議答辯人,但卻未能指出他想以司法覆核方式來挑戰社署所做的哪個決定,或他尋求的是甚麽濟助,或是基於甚麽理由尋求該濟助。在表格86中,申請人只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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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727/2018 [2018] HKCFI 11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7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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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這是申請人要求許可,以便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在他日期爲2018年4月26日要求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 (“表格86”) 中,申請人將社會福利署 (“社署”) 列爲建議答辯人,但卻未能指出他想以司法覆核方式來挑戰社署所做的哪個決定,或他尋求的是甚麽濟助,或是基於甚麽理由尋求該濟助。在表格86中,申請人只申述如下:
2.由他日期爲2018年4月26日的誓詞中可見,申請人的主要投訴關乎以下事宜:
3.然而,申請人的誓詞中仍沒有指出社署哪個“決定”據稱取代或撤銷了1992年的評估。 4.鑑於申請人未能在表格86中指出他想通過司法覆核來挑戰社署所做的哪個決定,或述明尋求的是甚麽濟助,或基於甚麽理由尋求該濟助,以及在提交用以支持其申請的誓詞中也未能列出相關的背景事實,法庭在2018年4月27日指示須就該申請進行口頭聆訊,並給予建議的答辯人提交證據和參與口頭聆訊的許可,以便協助法庭決定應否批予許可供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 5.2018年5月10日,社署的趙女士提交了一份誓詞,列出申請人個案的相關背景事實。她的誓詞和所附的證物顯示,申請人的投訴已在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6年第169號中提出,他之前要求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也在該案中獲得處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在2016年8月18日拒絕其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訴,上訴法庭在2017年5月5日於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39號中駁回他對區慶祥法官判決的上訴 (“上訴法庭判案書”)。他要求許可就上訴法庭判決提出上訴的申請被上訴法庭在2017年7月24日駁回;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也在2017年10月30日駁回他所作的同一申請。 6.關於申請人投訴1992年的評估遭取代或撤銷,從趙女士的誓詞來看,申請人1992年的評估是被廣華醫院日期爲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評定申請人有全職工作能力,所取代或撤銷。另外,社署在2015年3月25日告知申請人由於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他不符合資格領取任何傷殘程度的標準金額。 7.上訴法庭不接納申請人關於1992年的評估被取代或撤銷的投訴。見上訴法庭判案書的以下段落:
8.至於申請人質疑2006、2009及2010年的評估是否真實這點,他同樣的論點也被上訴法庭在其判案書内駁回:
9.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4段述及的證物“YSK-2”、“YSK-3”及“YSK-4”等同於2006年醫療評估、2009年醫療評估及2010年醫療評估 (即趙女士誓詞所附的證物“CCS-2”、“CCS-5”及“CCS-6”) 。 10.總而言之,本司法覆核的申請並無勝訴機會。 11.再者,上訴法庭在其判案書裁定申請人尋求挑戰(i) 有關取代或撤銷1992年評估及 (ii) 2006年評估的決定時,他已超越申請期限。
12.任何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2009及2010年評估的申請同樣也會遠遠地超越申請司法覆核的期限。 13.根據本案的案情,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或充分的理由或理據可批准申請人延期,以便他提出此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這個要求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建議答辯人可兼得訟費。雙方如未能就訟費數目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江德貞代表香港社會福利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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