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冬庭 對 香港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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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21年1月5日存檔表格86及誓詞,申請准許針對社會福利署(「建議答辯人」)提出司法覆核。但是申請人沒有指出他擬以司法覆核方式來挑戰社署所做的哪個決定,或他尋求的是甚麽濟助,或是基於甚麽理由尋求該濟助。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V 27/2021[2021] HKCA 69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7/2021

[2021] HKCA 6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7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梅冬庭  
   
建議答辯人 香港社會福利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2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21年5月14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在2021年1月5日存檔表格86及誓詞,申請准許針對社會福利署(「建議答辯人」)提出司法覆核。但是申請人沒有指出他擬以司法覆核方式來挑戰社署所做的哪個決定,或他尋求的是甚麽濟助,或是基於甚麽理由尋求該濟助。

2.在表格86中,申請人只申述如下:

「 所尋求的濟助

本人梅冬庭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理由是1992年4月23日,廣華醫院醫生評估本人梅冬庭因心臟病導致殘疾程度永久,殘疾程度為100%,為了爭取本人梅冬庭的合法權益,本人梅冬庭再次入稟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3.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原審法官」),在2021年1月19日頒發判決書(「該判決書」),裁定申請人所投訴的核心事宜,即廣華醫院1992年4月23日的醫療報告(評定他是永久傷殘)遭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取代或撤銷,已經於他早前的兩宗司法覆核申請中提出,而該兩宗司法覆核申請均被法庭駁回:

(1)  梅冬庭 訴 香港社會福利署:HCAL 149/2016 (2017年2月6日),CACV 39/2017 (2017年5月5日及2017年7月24日)及FAMV 36/2017 (2017年10月30日)

(2)  梅冬庭 訴 香港社會福利署:HCAL 727/2018 (2018年5月31日)及CACV 214/2018 (2019年2月11日)。

4.原審法官引用既定的法律原則,即是不可以就同樣的事宜針對同一訴訟人重覆進行訴訟 ,亦即是一案不能兩審。這原則在司法覆核中同樣適用。法庭視重覆的申請為濫用司法程序,必定將這樣的申請剔除及撇銷:見Khan Kamran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2020] HKCA 380

5.基於上述的法律原則,原審法官視申請為明顯濫用司法程序,因此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6.申請人於2021年1月28日存檔了上訴通知書,表明他不滿意該判決書的內容。於同日,申請人確認本申請可以用書面方式處理,以無需舉行口頭聆訊。

背景

7.上訴庭已經分別在CACV 39/2017 (2017年5月5日)第11至13段及CACV 214/2018第2至6段詳盡交代申請人及其案件的背景,本庭不在此贅。簡而言之,申請人的爭議源於自1991年起申請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及/或傷殘津貼。申請人就1992年4月23日廣華醫院對他的醫療評估提出多次的投訴,訴訟及上訴。根據該醫療評估,申請人被評定因心臟病令其永久傷殘達50% 。建議答辯人於這傷殘程度向申請人發放相應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8.於2006年至2014年,申請人多次接受醫療評估,分別因為精神健康問題或因心臟病而被評定為傷殘程度達100%。建議答辯人亦都因應這個傷殘程度而發放相應的綜援或傷殘津貼。

9.於2015年3月19日,廣華醫院評定申請人雖然有心臟病,但有全職工作能力。

10.於2015年3月25日,深水埗社會保障辦事處的職員向申請人解釋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表格之病因與1992年4月23日簽發的殘疾程度達50%的醫療評估表格相同,按規定,舊有的評估結果會被最新的評估取代。

HCAL 149/2016,CACV 39/2017 申請人的第一次申請

11.申請人於2016年8月18日以表格86向法庭入稟,聲稱社會福利署剝奪他的合法權益,要求給予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

12.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於考慮有關文件後,在2017年2月6日拒絕給予逾期許可。

13.申請人於2017年2月17日以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上訴庭2017年5月5日的判決如下:

「 23. 本庭留意到在2006年5月至2014年5月這段期間,若建議答辯人不是根據更新的醫療評估來審批申請人的個案而是根據1991或1992年廣華醫院的醫療評估來審批,申請人根本不會獲發以殘疾程度達100%計算的援助,他在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甚至不會得到任何援助。

24. 所以本庭認為申請人沒有理由不曉得1992年廣華醫院的醫療評估已被更新的醫療評估取代。

25. 他不可以在多年來受惠於更新的醫療評估後,由於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對他不利便選擇依賴1991或1992年廣華醫院的醫療評估。法律上,每一個醫療評估衹是醫生基於當時的狀況所表達的意見。不同的時間,申請人的健康狀況會有轉變,醫生對他的狀況的認知也有轉變,醫療評估隨著轉變不足為奇。建議答辯人根據更新的醫療評估來審批申請人的個案乃合法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本庭不認為有任何法庭應以司法覆核來干預的錯誤。

26.  至於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申請人經已上訴至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亦經已於2015年9月30日被駁回。而且該評估亦經已由2015年5月29日及其後的2015年12月31日的醫療評估取代,不會對申請人再有甚麼影響。本庭不會就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14.上訴法庭並在2017年7月24日拒絕給予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15.申請人之後直接向終審法官申請上訴許可(案件編號:FAMV 36/2017)。終審法院在2017年10月30日拒絕其申請。

HCAL 727/2018及CACV 214/2018:申請人的第二次申請

16.申請人在2018年4月26日存檔表格86及誓章,再次申請准許針對社會福利署對他就綜援或普通傷殘金的發放提出司法覆核。

17.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考慮案中所有資料,包括CACV 39/2017案中上訴法庭2017年5月5日的判案書,在2018年5月31日頒發判決書,拒絕批准申請人逾期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撤銷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8.周法官的主要判決理由是:(1)申請人擬司法覆核的事情發生的日期遠超申請司法覆核的時限,而且案中亦沒有准許延期的理由或理據;和(2)申請人有關1992年4月23日的醫療評估被取代,以及三份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醫療報告是偽造的投訴,經已被上訴法庭在2017年5月5日的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因而沒有勝訴機會。

19.申請人在2018年6月11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周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同意周法官的觀察,即是申請人的延誤長達3年多(自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起計算),是非常嚴重的延誤並且沒有任何准許延期的理由或理據。有關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的成功機會,上訴法庭亦同意周法官的觀察,認同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勝訴機會。

20.上訴法庭撤銷申請人的上訴。

本申請和上訴理由

21.申請人於2021年1月28日存檔了上訴通知書,表明他不滿意該判決書的內容。申請人提出下列上訴理由:

(1)  1992年4月23日的廣華醫院評估申請人因為心臟病致永久殘疾,及殘疾程度是100%。這份醫療文件是專業醫生簽署,受《基本法》第160條保障。

(2)  建議答辯人無權撤銷申請人的永久傷殘醫療文件,這樣做等同挑戰基本法。

22.申請人在2021年2月25日提交的陳詞綱要中提出下列論點:

(1)  1992年4月23日的廣華醫院評估申請人因為心臟病致永久殘疾,及殘疾程度是100%,是受《基本法》第160條保障。建議答辯人用新的醫療文件取代舊的醫療文件都應該用書面通知申請人。

(2)  建議答辯人沒有書面上通知申請人的情況下撤銷申請人的永久傷殘醫療文件是公然挑戰基本法。

(3)  於2008 年,申請人拿了工傷賠償金的時候,他撤銷了綜援金但轉申請普通傷殘金。他可以成功申請普通傷殘金證明當年的永久傷殘程度是100%。

(4)  於2015年3月25日,建議答辯人的徐玉珠女士用恐嚇性的手段強逼申請人簽署一份自力更生聲明。

(5)  於2015年5月5日, 建議答辯人的廖敏琪主任和申請人通電話。廖敏琪主任說建議答辯人有內部協議,撤銷了所有港英政府時期醫生所簽署的永久傷殘醫療文件。

本庭的判決理由

23.在本案中,申請人所投訴的事項在他以前的兩次申請經已被法庭審理,並判決他沒有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

24.本庭完全同意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本申請的事宜,即廣華醫院1992年4月23日的醫療報告 (評定他是永久傷殘)遭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取代或撤銷,已經在申請人的第一次申請及/或申請人的第二次申請中妥善地審結。所以,本申請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25.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的上訴。

(林文瀚) (張澤祐)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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