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冬庭 對 香港社會福利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7/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y 2021.
1. 申請人在2021年1月5日存檔表格86及誓詞,申請准許針對社會福利署(「建議答辯人」)提出司法覆核。但是申請人沒有指出他擬以司法覆核方式來挑戰社署所做的哪個決定,或他尋求的是甚麽濟助,或是基於甚麽理由尋求該濟助。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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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7/2021 [2021] HKCA 6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7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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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在2021年1月5日存檔表格86及誓詞,申請准許針對社會福利署(「建議答辯人」)提出司法覆核。但是申請人沒有指出他擬以司法覆核方式來挑戰社署所做的哪個決定,或他尋求的是甚麽濟助,或是基於甚麽理由尋求該濟助。 2.在表格86中,申請人只申述如下: 「 所尋求的濟助
3.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原審法官」),在2021年1月19日頒發判決書(「該判決書」),裁定申請人所投訴的核心事宜,即廣華醫院1992年4月23日的醫療報告(評定他是永久傷殘)遭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取代或撤銷,已經於他早前的兩宗司法覆核申請中提出,而該兩宗司法覆核申請均被法庭駁回:
4.原審法官引用既定的法律原則,即是不可以就同樣的事宜針對同一訴訟人重覆進行訴訟 ,亦即是一案不能兩審。這原則在司法覆核中同樣適用。法庭視重覆的申請為濫用司法程序,必定將這樣的申請剔除及撇銷:見Khan Kamran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2020] HKCA 380。 5.基於上述的法律原則,原審法官視申請為明顯濫用司法程序,因此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6.申請人於2021年1月28日存檔了上訴通知書,表明他不滿意該判決書的內容。於同日,申請人確認本申請可以用書面方式處理,以無需舉行口頭聆訊。 背景 7.上訴庭已經分別在CACV 39/2017 (2017年5月5日)第11至13段及CACV 214/2018第2至6段詳盡交代申請人及其案件的背景,本庭不在此贅。簡而言之,申請人的爭議源於自1991年起申請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及/或傷殘津貼。申請人就1992年4月23日廣華醫院對他的醫療評估提出多次的投訴,訴訟及上訴。根據該醫療評估,申請人被評定因心臟病令其永久傷殘達50% 。建議答辯人於這傷殘程度向申請人發放相應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8.於2006年至2014年,申請人多次接受醫療評估,分別因為精神健康問題或因心臟病而被評定為傷殘程度達100%。建議答辯人亦都因應這個傷殘程度而發放相應的綜援或傷殘津貼。 9.於2015年3月19日,廣華醫院評定申請人雖然有心臟病,但有全職工作能力。 10.於2015年3月25日,深水埗社會保障辦事處的職員向申請人解釋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表格之病因與1992年4月23日簽發的殘疾程度達50%的醫療評估表格相同,按規定,舊有的評估結果會被最新的評估取代。 HCAL 149/2016,CACV 39/2017 申請人的第一次申請 11.申請人於2016年8月18日以表格86向法庭入稟,聲稱社會福利署剝奪他的合法權益,要求給予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 12.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於考慮有關文件後,在2017年2月6日拒絕給予逾期許可。 13.申請人於2017年2月17日以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上訴庭2017年5月5日的判決如下:
14.上訴法庭並在2017年7月24日拒絕給予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15.申請人之後直接向終審法官申請上訴許可(案件編號:FAMV 36/2017)。終審法院在2017年10月30日拒絕其申請。 HCAL 727/2018及CACV 214/2018:申請人的第二次申請 16.申請人在2018年4月26日存檔表格86及誓章,再次申請准許針對社會福利署對他就綜援或普通傷殘金的發放提出司法覆核。 17.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考慮案中所有資料,包括CACV 39/2017案中上訴法庭2017年5月5日的判案書,在2018年5月31日頒發判決書,拒絕批准申請人逾期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撤銷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8.周法官的主要判決理由是:(1)申請人擬司法覆核的事情發生的日期遠超申請司法覆核的時限,而且案中亦沒有准許延期的理由或理據;和(2)申請人有關1992年4月23日的醫療評估被取代,以及三份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醫療報告是偽造的投訴,經已被上訴法庭在2017年5月5日的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因而沒有勝訴機會。 19.申請人在2018年6月11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周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同意周法官的觀察,即是申請人的延誤長達3年多(自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起計算),是非常嚴重的延誤並且沒有任何准許延期的理由或理據。有關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的成功機會,上訴法庭亦同意周法官的觀察,認同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勝訴機會。 20.上訴法庭撤銷申請人的上訴。 本申請和上訴理由 21.申請人於2021年1月28日存檔了上訴通知書,表明他不滿意該判決書的內容。申請人提出下列上訴理由:
22.申請人在2021年2月25日提交的陳詞綱要中提出下列論點:
本庭的判決理由 23.在本案中,申請人所投訴的事項在他以前的兩次申請經已被法庭審理,並判決他沒有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 24.本庭完全同意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本申請的事宜,即廣華醫院1992年4月23日的醫療報告 (評定他是永久傷殘)遭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取代或撤銷,已經在申請人的第一次申請及/或申請人的第二次申請中妥善地審結。所以,本申請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25.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的上訴。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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