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冬庭 對 香港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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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1年5月14日,本庭駁回申請人梅冬庭先生的上訴。本庭裁定原審法官對申請人的事宜,即廣華醫院1992年4月23日的醫療報告 (評定他是永久傷殘)遭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取代或撤銷,已經在申請人的第一次司法覆核申請(即是HCAL 149/2016及CACV 39/2017)及/或申請人的第二次司法覆核申請(即是HCAL 727/2018 及CACV 214/2018)中妥善地審結。所以,由於申請人這次申請已經是第三次處理同樣的事宜,上訴庭表示他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27/2021[2021] HKCA 94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7/2021

[2021] HKCA 9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7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梅冬庭  
   
建議答辯人  香港社會福利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6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7月5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於2021年5月14日,本庭駁回申請人梅冬庭先生的上訴。本庭裁定原審法官對申請人的事宜,即廣華醫院1992年4月23日的醫療報告 (評定他是永久傷殘)遭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取代或撤銷,已經在申請人的第一次司法覆核申請(即是HCAL 149/2016及CACV 39/2017)及/或申請人的第二次司法覆核申請(即是HCAL 727/2018 及CACV 214/2018)中妥善地審結。所以,由於申請人這次申請已經是第三次處理同樣的事宜,上訴庭表示他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2.申請人不服,於2021年5月26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他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3.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訂明,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申請人在他的書面陳詞要求建議答辯人交出一些和本案已經存檔的醫療報告及文件的正本及社會福利署署長及一名社署主任趙翠珊來到法庭宣誓確認這些文件是正確無缺。

5.本庭必須指出,上訴許可申請不是容許申請人重新整理他索取文件或提出向對方質詢的程序,申請人不應在現階段才提出這類要求。

6.提出動議通知書內容大致上重複在本案上訴時候申請人所依賴的論點,並未有提出任何具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顯示因其他理由,以致擬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許可讓申請人就本庭2021年5月14日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

8.就這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林文瀚) (張澤祐)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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