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ew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 對 Wong Mei Ling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816/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ly 2018.
1. 原告人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以2017年3月13日發出的原訴傳票向兩名被告人追討欠債,並要求法庭就按揭物業發出收樓命令。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
DCMP 816/2017 [2018] HKDC 8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17年第816號 --------------------
-------------
-------------
------------------- 判案書 ------------------- 1.原告人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以2017年3月13日發出的原訴傳票向兩名被告人追討欠債,並要求法庭就按揭物業發出收樓命令。 2.該公司是領有牌照的放債人。第一被告人汪女士是第二被告人李女士的母親。按揭物業是位於油麻地吳松街150號寶樂大廈的一個單位(下稱「該物業」)。汪女士是該物業的唯一註冊擁有人。 3.該公司與汪女士和李女士在2016年6月10日簽署了一份貸款合約(下稱「該合約」)。在該合約中,汪女士是借款人,而該公司是貸款人。該公司同意以下述主要條件借貸給汪女士:—
4.於同日,李女士簽訂一份債務擔保書,願意承擔汪女士在該合約下的所有還款責任。 5.此外,在同一天,汪女士簽訂一份按揭同意書,同意把該物業作為她貸款的按揭之用。 6.該公司以一份黃建強的誓章支持本申請。黃先生是該公司的經理。在誓章中,他交代了上述文件的內容,並指出汪女士由2016年9月10日已開始未能償還餘下的欠款。直至2017年4月25日為止,有關欠款連利息已累積達至港幣61,943.06元。 7.汪女士及李女士分別存檔了她們的反對誓章。汪女士的誓章只有一句:「本人並沒有向該公司借款達該公司向本人追付的款項。」 8.在聆訊中,本席要求汪女士解釋她的誓章的內容。汪女士澄清該公司確實有借5萬元給她。她的意思就是說她並沒有借6萬餘元。汪女士並聲稱她希望賣出該物業,把獲得的樓價收入支付第一按揭及該公司的按揭貸款之用。除此之外,汪女士並沒有其他補充。 9.李女士的誓章只有兩句:「本人是第一被告的擔保人,而第一被告的案件仍在處理中。」 10.明顯地,汪女士和李女士就該公司的申索並沒有任何合理和有效的抗辯理據。而該公司的申索有充分的文件證供支持,黃先生的誓章的內容並沒有有效的相反證供駁斥。故此,本席沒有理由不全盤接納他的證供。 11.本席亦有檢視上述法律文件的正本。本席對它們的合法性並沒有任何懷疑。 12.至於合約利率方面,本席認同該公司可以在判決日期之後仍然享有合約利率,而非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49條所提到的判定債項的利息。這是合乎法律的:見Honip Credit Limited 對Asia China Tea Export Company Limited HCMP 399/2016,2016年6月2日(未經彙編)。 13.該物業2017-2018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為港幣103,320元,本申索不超出區域法院司法管轄範圍。 14.基於上述理由,再加上汪女士明確表示希望賣出該物業以償還她在該合約下欠該公司的債項,本席判定原告公司的申索成立。汪女士和李女士均須償還該公司欠款。同時,本席認為汪女士和李女士必須承擔該公司就本訴訟招致的所有訟費,包括之前保留的訟費,並以彌償基準計算,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這是一個暫准訟費命令。 15.最後,該公司必須呈交一個草擬命令,由法庭批核。
原告人: 由陳錦全,黎永康律師事務所莊善慶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MP 81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