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健 對 Chow Wai K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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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9月27日,本席在本案中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並且裁定被告人主要的反申索得直。原告人不服判決,於2019年12月6日存檔傳票及誓詞,就著該判案書,申請逾時上訴許可(“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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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544/2017 [2020] HKDC 3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7年第35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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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2.2019年9月27日,本席在本案中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並且裁定被告人主要的反申索得直。原告人不服判決,於2019年12月6日存檔傳票及誓詞,就著該判案書,申請逾時上訴許可(“該申請”)。 3.2019年12月13日,本席作出命令,該申請將以書面方式處理,並且給予雙方指引去存檔文件,包括誓章及陳詞等等。其後,原告人在2019年12月27日存檔了補充誓詞,去解釋延誤提出上訴的原因。被告人亦於2020年1月6日存檔了反對該申請的誓章。 4.如前文所述,訴訟雙方也須於2020年1月24日或以前,存檔各自的陳詞綱要、典據列表及典據的副本。但是,訴訟雙方沒有存檔這些文件。鑑於在該限期之後,區域法院的登記處因為農曆新年假期以及其後因為2019冠狀病毒而需要關閉,本席曾經兩度將存檔這些文件的限期延展[1],最後的限期定為2020年5月12日。[2]到了該日,法庭仍沒有收到訴訟雙方的陳詞綱要及其他文件。觀乎該申請的處理經已因為疫情而需要押後超過三個月,若再推遲實在對訴訟雙方不公,因此本席在上述最後限期之後,根據訴訟雙方經已存檔的誓章就該申請作出裁斷。 逾時上訴申請的法律原則 5.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1)條,針對法官作出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根據第58號命令第2(4)(B)條,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28天內,向主審法官提出。另外,第58號命令第2(10)條定立,法庭是有酌情權批准上訴許可申請時限延展。在處理逾時上訴許可申請時,法庭需考慮各項因素,包括 (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的原因;(3) 假若准許逾期上訴,上訴成功的機會;及 (4) 批准申請對答辯人造成損害的程度。[3] 6.有關上訴成功的機會,若然上訴許可申請沒有逾期,法庭一般準則是以會否信納“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4]但是,若果上訴人在沒有合理而可被諒解的理由下延誤申請,法庭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就會採納一個較嚴格的準則。上訴人需要令法庭信納,擬提出的上訴是有實在的成功機會,並非只是合理的成功機會。[5] 原告人延誤的理由 7.從上文可見,該申請是於上訴限期屆滿[6]的六個星期後才提出,延誤了42天,延誤的時間可算嚴重。原告人在他的補充誓詞中嘗試解釋延誤的理由。他在補充誓詞中所寫的原文如下:-
8.本席多次閱讀上文後仍是不能確定原告人延誤的理由是什麼。本席留意到,原告人曾經在2019年10月10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援助,以便就該判案書提出上訴。在提出法援申請的時候,上訴期限仍未屆滿,因此本席不知道法律援助署是在什麼的情況下向原告人說可以延期。假若法律援助署的職員是向原告人表示可以在等候法律援助署決定的期間向法庭申請延展上訴的時限,但是他的法援申請在2019年10月17日便遭法律援助署拒絕了。換句話說,在他的法援申請失敗後,仍然有大約一個星期的時間上訴限期才屆滿,為什麼原告人不馬上提出上訴?又為什麼仍然需要申請延期提出上訴?無論如何,明顯地,原告人不是因為等候法律援助署的決定所以延誤了提出上訴的時間。[7] 9.另外,原告人的解釋之中看似提及到他曾在較早前到法院登記處排期提出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又看似是有一名林小姐錯誤地著原告人於2019年12月6日才到法院排期。本席不知道該名林小姐是否區域法院登記處的職員,而且從原告人所提供的解釋之中也分不清究竟是原告人自己錯誤地向林小姐表示需要延期的時間,抑或是林小姐錯誤計算上訴期屆滿之日子。但重要的是,原告人在他的補充誓詞之中沒有清楚說明他是在哪一日到區域法院登記處要求提出延展上訴申請的時限。本席不相信,若果原告人是在上訴限期屆滿之前要求存檔上訴通知書,或申請延展提出上訴的時限,法院登記處的職員會拒絕他的要求,或指示原告人遲一些才提出申請。無論如何,如前文所述,法律援助署已於2019年10月17日拒絕了原告人的申請,而當時上訴的期限仍未屆滿。原告人沒有提出理由去解釋為何他不能在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間就該判案書提出上訴,或提出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 1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斷原告人是在沒有合理而可被諒解的理由下延誤了上訴的申請。雖然如此,本席仍然須要考慮,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由於本席裁斷被告人沒有合理而可被諒解的原因延誤了該申請,本席會採用較嚴格的準則去考慮原告人的上訴是否有成功的機會。 案件背景 11.本席已於該判案書中詳細交代本案的背景,在此不再重複。[8] 簡單而言,在該判案書中本席裁斷:原告人追討被告人港幣300,000元借款的申索被撤銷;被告人就著「北角物業」的裝修費工程而要求原告人退回港幣100,000元訂金的反申索勝訴;被告人根據LBTC 2187/2016一案中勞資審裁處經已判定的訟費命令所提出的反申索被撤銷。 12.另外,為了清晰起見,本判決書內將採用該判案書中相同的縮寫。 原告人上訴的理據 13.根據原告人於2019年12月6日所作的誓詞,他所提出的理據如下:—
分析 14.如上文所述,被告人在2020年1月6日存檔了他的反對誓章,內裏只是重複了一些他在審訊時所提出的說法,以及述明他同意本席在該判案書中所作出的判決。觀乎以下的分析及最終裁斷,本席認為沒有需要將被告人反對誓章的內容在這裏列出。 15.有關理據1、2及3,原告人只是概括地重複他已經於審訊時提出的相同理據,本席也已在該判案書中作出了詳細的討論及分析。 16.比方說,有關理據1,譚女士和被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譚女士在庭上承認被告人是他的妹夫,本席也在該判案書中第25段已清楚說明。本席亦在該判案書中第63段解釋了為何信納譚女士的證供。另外,本席是經過詳細地分析過所有證供及證據之後才接納被告人及譚女士的證供的,沒有如原告人所指偏幫被告人。 17.至於理據2,根據原告人在其狀書中的說法,有關「聯合廣場」的糾紛將會在內地進行訴訟[9],而原告人在其證人陳述書內以及在庭上皆承認這些問題和本案毫無關係[10]。原告人甚至在其誓詞之中再次提到將來他會就著這些糾紛向被告人提出訴訟。簡單而言,「聯合廣場」所涉及的工程費用並非原告人在本案中的申索或反申索,而是留待原告人在內地進行相關的訴訟。更甚的是,「聯合廣場」的糾紛對於法庭須要處理本案中雙方之主要爭論點也實在是沒有關係的。在這些情況下,本席沒有需要在該判案書中特別去記錄被告人就著「聯合廣場」的事宜而所承認過的事項。無論如何,若果原告人希望依賴審訊時錄取的任何證供於本訟案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使用[11],他可以向法庭申請索取審訊錄音謄本。 18.原告人在理據3之中所提出的說法,本席經已在該判案書中第45至53段內逐一及詳細地考慮、分析及作出判斷。 19.最後,關於理據4,原告人的說法又是關乎著「聯合廣場」的事宜,而在他的狀書中沒有被援引作為對被告人在這方面的反申索的反申索、抗辯或對沖理由。故此,訴訟雙方在審訊中沒有就著這方面作出申辯、提證,而法庭也沒有處理過。 20.本席裁斷原告人所依賴的上訴理據1至理據4而擬提出的上訴是沒有實在的成功機會。 總結 21.綜合以上原因,本席撤銷該申請。 22.就該申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之訴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1] 區域法院登記處曾於2020年3月13日重開,但由於疫情轉壞,2020年3月23日再次關閉,直至2020年5月8日再次重開。 [2] 最後一次的延展命令是除非命令,於2020年5月5日發出。 [3] 見:Hang Hing Finance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7] 5 HKLRD 356; Mobil Petroleum Co Inc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2001] 1 HKLRD 225; Nantong Angang Garments Co Ltd v Hellmann International Forwarders & Ors [2005] 4 HKC 86; 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2008] 2 HKLRD 18 [4] 見:《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 [5] 見: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對 Cheng Hung Kit [2018] HKDC 1027,援引朱寶玲對鍾鎮盛及另一人[2015]HKCA730 [6] 上訴限期屆滿的日期為2019年10月25日 [7] 可參考案例 Re Munatsi Kingsley [2019] HKCA 760。在該案中上訴人也是在上訴限期屆滿之後六個星期才提出逾期上訴申請、也怪罪於法律援助署花了很多時間才完成處理他的法援申請等等。上訴法院林文瀚副庭長認為六個星期的延誤是嚴重的,並且由於法律援助署在上訴限期屆滿之前經已拒絕上訴人的法援申請,所以延誤是和法援申請無關。 [9] 見:該判案書第3段 [10] 見:該判案書第19段 [11] 《區域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12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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