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538/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September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osts – Leave to Appeal – Custody – Secret Recording – District Court – Application to vary costs order regarding secret recording in custody trial – Whether costs order should be varied – Whether leave to appeal should be granted – Applications dismissed – Mother to pay Father's costs of this application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to vary costs order ·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to vary costs order rejected.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Mother to pay Father's costs of this application.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4538/2016[2018] HKFC 15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7 Sep 2018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4538/2016

[2018]HKFC15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4538宗

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呈請人書面陳詞: 2018年8月16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 2018年8月28日
頒發判決書日期: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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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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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家庭子女為“兒子”。

2.經過4天審訊後 ,在2018年5月11日,本席頒下判案書。這是一宗有關兒子的管管養、照顧和管束的審訊。   

3.法庭在判案書第88段不作訟費命令,除了母親付父親因母親提交秘密錄音,和打算提交秘密拍攝所得之照片,所招致的訟費。在2018年5月24日,母親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更改該暫准訟費命令。母親認為法庭應該就整個管養權爭議及審訊均不作任何訟費命令。母親說,就兒童事宜,法庭一般不應作任何訟費命令,除非案件出現非常例外的情況。母親又說,在本案中雖然法庭在判案書指出,秘密錄音或拍攝有損雙方的信任,但法庭亦在判案書第57段指出「父親並沒有在他的誓章中如實交代他離港的情況」,這正是母親選擇採用秘密錄音或拍攝的原因,該些錄音能夠進一步證明父親長時間居於國內,沒有足夠時間照顧兒子,實際上是依靠馮女士照顧。在這情況下,母親認為最公允的訟費命令應該是整個管養權爭議及審訊均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4.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53(1)條︰ -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中的訟費及附帶費用,……均由區域法院酌情決定,區域法院並有全權決定該等訟費須由何人支付以及須支付訟費的範圍。」

5.法庭是經行使其酌情權後作出本案訟費命令的。

6.本席注意到行使上述酌情權是受到《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所規限的。《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4)條規定︰-

「區域法院根據本條例第53條…… 而具有的權力和酌情決定權,須在本命令的規限下按照本命令而行使。」

7.行使上述全權酌情權的詳細指引可見於《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7條,本席不在此重複敍述。

8.就秘密錄音、跟蹤、拍攝,這方面的訟費之討論,見判決書第82段至第87段,不在此重複敍述。但在下文再指出︰

(1)  秘密錄音、跟蹤、拍攝會影響父親、母親方的互信關係。(見第84段)

(2)  若訴訟一方打算採用這些證據,應該在交換證據階段,便向對方作出披露(見第84段)。母親提交了9段秘密錄音的謄本,但直至在審訊中途,盤問時,父親方面才知道他被跟蹤、秘密拍攝。在盤問父親時,母親代表律師打算將一疊秘密拍攝所得,父親在深圳一些活動的照片,呈交法庭。拍攝這些照片的人士,並沒有提交報告、供詞,或到庭作供。拍攝這些照片的人士的身份不明,也不知道他一共跟蹤了父親多少時間,共拍了多少照片。在這些照片附近,寫有不少旁白,內容是照片中見不到的事情。寫這些旁白的人士的身份不明,他也沒有提交供詞,或到庭作供。父親方面反對母親將這些照片和旁白呈堂。經聆聽訴訟雙方法律代表的陳詞後,本席拒絕接受這些照片、旁白為證據,也當庭交代了判決理由,不在此重複。(見第34段)母親的做法,法庭不應鼓勵。

(3)  索取出入境記錄,是說明父親離港時間的最佳證明,母親並無需要作出秘密錄音、跟蹤、拍攝。從訴訟雙方及其他照顧人士的證供、社工專業的觀察,兒子的身心健康實際狀況,他在學校的成績、社交、課外活動各方面的客觀表現,均可看到訴訟雙方對兒子之照顧的情況。在本案來說,明顯地可以看到,在訴雙方共同照顧下,兒子是身心健康地成長的。由此觀之,母親並無需要採用秘密錄音,來刺探父親對兒子的照顧的情況。至於父親是否有親密女友,根本並不值得母親秘密錄音、跟蹤、拍攝。(見第85段)

9.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 ,本席拒絕母親要求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

10.母親說,

34.  倘若法庭不接納上述陳詞 ,拒絕上訴許可申請及決定維持暫准訟費命令,視乎裁決理由,呈請方或會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包括針對訟費命令的部份)。以便所有申請得以盡速處理並考慮到上訴法院近日就家事法庭處理上訴許可申請的指引,若法庭最終決定拒絕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呈請方尊敬地邀請法庭也視上述陳詞為針對訟費命令部分的草擬上訴理據,讓呈請方向上訴法院一併提出所有上訴許可申請(如有的話)。

11.在處理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2.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母親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現撤銷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13.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應暫緩執行訟費命令。

14.母親的申請失敗,從現有證據看來,母親須付父親本申請的訟費。現本席再頒令如下,母親須支付父親本申請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將來由法庭評定。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轉聘嚴永錚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翁宗榮律師行轉聘杜慧燃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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