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奕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43/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September 2018.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販毒罪罪成(第一項控罪),他早前已承認沒有依法庭命令歸押(第二項控罪)。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043/2016[2018] HKDC 124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3/2016

[2018] HKDC 12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4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雷奕豪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8年9月14日上午10時53分
出席人士: 劉欣欣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頌然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Cheng & Co轉 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販毒罪罪成(第一項控罪),他早前已承認沒有依法庭命令歸押(第二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控方案情

2.第一證人(高級警員54323)與同袍於2016年4月21日晚上在新界上水上水圍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約2244時,他見到被告沿上水東慶路由上水圍莆上村步行向寶運路方向,形跡可疑,於是在近一個公廁附近將被告截停搜查,在被告的外套內袋檢獲一大包和22小包毒品(即本案所涉的內含12.45克氯胺酮的21.04克粉末,零售價約為2,840元)。

3.他向被告宣布拘捕,罪名是販毒,經警誡後,被告說該批氯胺酮只是自用的。

4.翌晨0357時至0428時,被告自願錄取一份錄像會面記錄,當中提到的包括:

(1) 他是日薪跟車送貨散工,每天現金出糧,收入不定;

(2) 他在2016年4月21日下午8時許便在旺角的一間遊戲機中心打機,約9時許,有一名身份不詳男子問他是否想買氯胺酮,約他在機舖後巷,他用身上2,140元現金當中之2,000元買了該批毒品;

(3) 他繼續留在機舖看人打機,在2125時許離開,打算乘坐專線小巴到上水廣場,然後轉乘另一路線專線小巴歸家;

(4) 他提早在東慶路附近落車,是打算去東慶路的公廁吸食氯胺酮,但在公廁附近已被第一證人截查;

(5) 他每日吸食5至6克氯胺酮。

5.他在2016年3月14日及4月15日先後接受尿液測試,結果均顯示就氯胺酮呈陽性反應。

6.本席認為他在會面記錄中所說每日5至6克氯胺酮是實情。

7.以21克值2,000元計算,每月吸毒開支是15,000元,等於每月的全部收入,若沒有其他收入補貼,他不可能維持吸毒習慣。本席認為他到東慶路的目的,唯一合理的推斷是去那兒找機會販賣毒品圖利。

8.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控罪全部元素,被告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控方案情

9.被告被控本案之第一項控罪(販毒),2016年11月23日在區域法院答辯。由於他申請法律援助,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16年12月16日,期間給予擔保。

10.2016年12月16日,他沒有出庭應訊,法庭發出拘捕令。

11.2017年12月11日,他因一宗交通意外而被人揭發其被通輯人士身份,警察於是將他拘捕。

求情

12.被告快將30歲,有數項藏毒記錄,沒有販毒記錄。

13.李大律師陳詞指被告有吸食氯胺酮習慣8年,本案所涉毒品有部分應視作自用,要求本席調低量刑基準。

量刑考慮

14.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就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者刑期為4至6年監禁。

15.上訴庭在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闡明,被告在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歸押,刑期應與同案其他罪行完全分期執行。

本案判刑

16.本席考慮以4年作為第一項控罪的起刑點,鑑於有部分毒品可視作被告自用,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項控罪的刑期即是3年。

17.本席以3個月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扣除三分之一的認罪減刑,這項控罪的刑期即是2個月。

18.兩項刑期須分期執行,總刑期是3年2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04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