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石家熒的遺產管理人江智蛟先生及劉美寶女士 對 李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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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18年3月1日處理了本案的某些申請,並就有關申請作出了一些命令。本席現頒下作出該些命令的決定理由書。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P 1891/2011[2018] HKCFI 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891/2011

[2018] HKCFI 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11年第1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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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死者石家熒的遺產
 
  關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3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85號命令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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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死者石家熒的遺產管理人
  江智蛟先生及劉美寶女士  
   
被告人 李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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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3月1日
決定日期: 2018年3月1日
發出決定理由書日期: 2018年8月30日

決 定 理 由 書


1.本席在2018年3月1日處理了本案的某些申請,並就有關申請作出了一些命令。本席現頒下作出該些命令的決定理由書。

2.本席已經在2012年11月5日的判決理由書及2013年6月16日的判決書內交待了本案的背景事實,並詳細解釋了更換死者遺產管理人的理由,在此不贅。

3.可是在法庭作出更換遺產管理人的命令後,死者的妻子李柳珠女士(“李女士”)一直採取不合作的態度,並多次提出更換遺產管理人的申請。因此,新的遺產管理人在執行遺產管理的過程中遇到不少的困難。

4.李女士一直不接受由專業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本席同意這樣的安排會產生不少的開支。可是,因為李女士與死者的遺產存有個人的利益衝突,即使遺產的受益人只有李女士及她與死者的未成年孩子,本席亦必須委派獨立的第三者處理死者的遺產事宜。再者,死者的資產為數不少,所以法庭必須謹慎地處理遺產管理的事宜。

5.為了減省專業遺產管理人不必要的開支,本席已經多次忠告李女士與遺產管理人合作,可是李女士沒有接納法庭的忠告。

更換遺產管理人的申請

6.在2014年9月15日及2016年7月27日存檔的傳票申請中,李女士要求法庭更換現有的專業遺產管理人,改由她自已執行死者的遺產事宜。

7.首先,李女士不能提出任何實質的證據,證明兩任專業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的過程中,犯上任何的錯誤。再者,委任李女士成為新的遺產管理人,亦不會解決她本人與死者遺產之間利益衝突的問題。最後,因為遺產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李女士單人亦不能成為遺產的管理者。故此,本席拒絕李女士更換遺產管理人的申請。

遺產管理人要求李女士執行命令及不干擾遺產管理人管理某些物業的申請

8.本席批准遺產管理人修改他們於2014年8月14日提出傳票申請的內容。

9.根據所修改後的傳票申請,遺產管理人要求李女士遵守本席較早時的命令,交出死者某些資產的資料(見2014年10月6日命令所列出的內容)。遺產管理人亦要求李女士不要干擾遺產管理人管理某些物業的權利。

10.在其中一名遺產執行人江智蛟先生(“江先生”)的第二及第三份的誓章中,江先生詳細列出李女士沒有遵守交出死者某些資產的理據,並且陳述李女士如何干擾遺產管理人管理死者某些物業的工作。

11.本席沒有理由懷疑江先生證供的真確性。顯然,李女士沒有理會本席較早時的命令,堅持自已管理死者的遺產。在此情況下,本席必須頒下有效的命令,迫使李女士交出某些物業及資產的資料,好讓遺產管理人可以繼續處理有關死者的資產。為了防止不必要的干擾,本席亦同樣頒下命令,限制李女士干擾遺產管理人處理命令中所列出三項物業的能力及權利。

出售皇都戲院大厦地下32號鋪(“32號鋪”)

12.在經修改後2017年7月12日的傳票申請中,遺產管理人要求法庭批准他們出售32號鋪。該32號鋪為死者的其中一項資產。

13.在江先生的第二及第三份誓章中,江先生詳細列出需要出售32號鋪的理由。皇都戲院大厦有重建的價值。為了增加出售物業的價值,皇都戲院大厦的業主建議一起以公眾招標的方式,共同出售整幢物業。遺產管理人索取了有關的估價資料後,相信共同出售物業最合乎死者遺產的利益。他們相信共同出售物業比强拍更能取得較高的收益。可是,李女士一直採取不合作的態度,使遺產管理人在出售32號鋪的問題上遇到不少的困難。故此,本席須作出有效的命令,批准遺產管理人出售32號鋪。

14.本席亦根據遺產管理人所提交的物業估價報告,訂下出售32號鋪的最低售價為 $16,000,000。本席相信出售32號鋪合乎死者遺產的利益。

其他有關的申請

15.在經修改後2017年7月12日的傳票中的第2段,遺產管理人要求法庭頒令李女士已經在遺產收益分派的過程中,被視作已經收取 $66,077,422.92的款項。本席認為沒有急需處理有關的申請,故此本席押後處理該申請。

16.最後,因為李女士不合作的態度,本席同樣頒下2018年3月1 日命令中第13條的規定,要求李女士向遺產管理人交付其手上管有任何屬於遺產有關的不動產業權的契據及租賃合同,及所有其他相關文件。沒有這些文件,遺產管理人不可能有效地管理死者遺產的資產。

17.最後,因為以上所指李女士提出的申請都沒有成功,她須向遺產管理人支付有關的訟費。除上述命令外,訟費的問題容後裁決。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羅拔臣律師事務委派司徒本與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