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祥 對 李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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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申請中,申請人要求更換死者的遺產執行人。本席已經在去年11月5日處理過有關的申請,並委任兩位新的執行人處理死者的遺產:一位是註冊的會計師,而另一位是一間信託管理公司。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1891/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89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11年第1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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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死者石家熒 ((SHIH CHIA YING)的遺產事宜) (“死者”)
 
  有關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3條 (第10章) 及高等法院規則第 85 號命令 (第 4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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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石家祥,石家熒 (“死者”) 的遺產管理人  

被告人 李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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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6月26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6月26日

判決書

1.在本申請中,申請人要求更換死者的遺產執行人。本席已經在去年11月5日處理過有關的申請,並委任兩位新的執行人處理死者的遺產:一位是註冊的會計師,而另一位是一間信託管理公司。

2.因為所委託的信託公司並非信託條例下所認可的信託公司,遺產承辦處不批准有關的手續,容許新的委託人處理執行遺產的事宜。

3.原告人遂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批准更換遺產管理人。

4.在聆訊中,被告人提出反對。她向法庭指出,她剛剛才收到有關的申請,她需要時間處理有關的申請。她指更換委託人將會影響她的權益,但是被告人不能提出任何實質的反對理由。

5.本案所涉及的遺產金額不多。再者,本席已經在2012年11月5日的判詞中,解釋過為何法庭只委任原告人所提出的兩位遺產執行人。因為法律要求兩位遺產執行人,而兩位不相關的遺產執行人只會拖延遺產執行的工作,增加無謂的費用。

6.本席不相信本申請會影響被告人任何的權益,而新的委託人亦向法庭承諾,她的收費與舊的相同。被告人在今天亦不能提出任何實質的反對理由。在被告人權益沒有任何實質影響的前提下,法庭不應再拖延遺產管理的事宜,本席遂批准原告人的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原告人: 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委派梁慧寶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