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祥 對 李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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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申請中,申請人要求更換死者的遺產執行人。本席已經在去年11月5日處理過有關的申請,並委任兩位新的執行人處理死者的遺產:一位是註冊的會計師,而另一位是一間信託管理公司。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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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89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11年第1891號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在本申請中,申請人要求更換死者的遺產執行人。本席已經在去年11月5日處理過有關的申請,並委任兩位新的執行人處理死者的遺產:一位是註冊的會計師,而另一位是一間信託管理公司。 2.因為所委託的信託公司並非信託條例下所認可的信託公司,遺產承辦處不批准有關的手續,容許新的委託人處理執行遺產的事宜。 3.原告人遂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批准更換遺產管理人。 4.在聆訊中,被告人提出反對。她向法庭指出,她剛剛才收到有關的申請,她需要時間處理有關的申請。她指更換委託人將會影響她的權益,但是被告人不能提出任何實質的反對理由。 5.本案所涉及的遺產金額不多。再者,本席已經在2012年11月5日的判詞中,解釋過為何法庭只委任原告人所提出的兩位遺產執行人。因為法律要求兩位遺產執行人,而兩位不相關的遺產執行人只會拖延遺產執行的工作,增加無謂的費用。 6.本席不相信本申請會影響被告人任何的權益,而新的委託人亦向法庭承諾,她的收費與舊的相同。被告人在今天亦不能提出任何實質的反對理由。在被告人權益沒有任何實質影響的前提下,法庭不應再拖延遺產管理的事宜,本席遂批准原告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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