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高等法院上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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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AL 2165/2018[2018] HKCFI 229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165/2018

[2018] HKCFI 22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1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羅健信  
   
建議答辯人 高等法院上訴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命令:

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申請人曾經兩次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分別為HCAL 906/2018HCAL 1272/2018號案件,以期反對上訴法庭在CACV 85/2013號案件的判決或判決理由。該兩項申請已分別於2018524日及2018710被駁回。這次的申請是申請人再次試圖以司法覆核形式使CACV 85/2013號案件中已由上訴法庭裁決之事獲重新處理,顯然構成濫用法庭程序。因此,本申請駁回。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吳小蘭 代行)

日期:2018年10月1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18年10月15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羅健信
申請人
  已於2018年10月15日
送交/遞交答辯人/
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高等法院上訴庭
建議答辯人  


表格CALL-1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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