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香港特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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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AL 1272/2018[2018] HKCFI 155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272/2018

[2018] HKCFI 15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2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羅健信  
   
建議答辯人 香港特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命令:

駁回本項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從日期為2018年7月4日的「對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的通知書」及申請人於2018年7月4日所作的誓章可見,申請人在本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中,質疑上訴法庭於2018年5月7日在案件CACV 85/2013號作出的判決。申請人指稱上訴法庭在判案書中錯誤陳述他向上訴法庭所作的陳詞的真正意思。惟司法覆核並不適用於上訴法庭的判決,這一點確立已久。因此,本項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駁回。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吳小蘭 代行)

日期: 2018年07月1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18年07月10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羅健信
申請人

 

已於2018年07月10日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特區政府
建議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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