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香港政府 (民事訴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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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這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申請人質疑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廖文健在2019年7月22日於HCMP 762/2019 (「該訴訟」) 中的裁決,即拒絕申請人要求取得其上訴聆訊CACV 85/2013 (「該上訴」) 的錄音記錄 (「該錄音記錄」) 副本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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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852/2019 [2019] HKCFI 25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8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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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在這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申請人質疑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廖文健在2019年7月22日於HCMP 762/2019 (「該訴訟」) 中的裁決,即拒絕申請人要求取得其上訴聆訊CACV 85/2013 (「該上訴」) 的錄音記錄 (「該錄音記錄」) 副本的申請。 2.該上訴關於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於2013年4月16日的裁決,即拒絕批予申請人於HCAL 58/2013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該上訴於2018年3月22日在上訴法庭審理。申請人稱在該聆訊中,他曾與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達成一個「口頭協議」,就是他的口述陳詞將在上訴法庭的書面判決書中反映或引述出來,但最終上訴法庭於2018年5月7日頒布的判決書 (「上訴法庭的判決書」) 中,並沒有提及他的口述陳詞。 3.申請人曾作出三個不同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分別是HCAL 906/2018,HCAL 1272/2018和HCAL 2165/2018,質疑上訴法庭的判決,但該些申請都被法庭分別於2018年5月24日、2018年7月10日和2018年10月15日駁回。 4.申請人基於上訴法庭未能兌現指稱的口頭協議,令他蒙受損失和痛苦,於是在該訴訟中,要求政府向其道歉,並作出港幣三千萬元的金錢賠償。 5.在2019年6月28日的信中,申請人向暫委法官申請該錄音記錄,以作該訴訟證據之用。在2019年7月4日,暫委法官指示律政司 (i) 提供申請人申索的背景,及 (ii) 就申請人申請該錄音記錄一事,陳述及解釋其立場。律政司於日期為2019年7月12日一信中,向暫委法官提供了其要求的資料。律政司亦在該信中反對申請人的申請,理由是 (i) 上訴法庭已在其判決書中解釋判決原因,及 (ii) 申請人在該訴訟中的申索缺乏法律依據、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瑣屑無聊、無理取鬧,且濫用法院程序。 6.在2019年7月15日的信中,暫委法官指示申請人於14天內回覆律政司日期為2019年7月12日的信。可是在14天限期屆滿之前,暫委法官以一封日期為2019年7月22日的信,決定拒絕申請人的申請,理由是暫委法官同意及接納律政司於日期為2019年7月12日信中的陳詞。 7.在2019年9月27日,申請人針對暫委法官的裁定,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8.在處理本申請時,法庭無需考慮暫委法官作出裁定前,應否等待申請人回覆律政司日期為2019年7月12日的信。這是因為司法覆核的的範圍並不包括覆核高等法院法官 (包括暫委法官) 在處理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定。 9.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是明顯基於錯誤理解和沒有實際勝算的。因此,申請人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駁回。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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